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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砂石車於堆置場內運輸砂石未以封蓋覆蓋砂石,是否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函詢砂石車於堆置場內運輸砂石未以封蓋覆蓋砂石,是否違反固定污染源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砂石車於堆置場內運輸砂石未以封蓋覆蓋砂石,是否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爰此,本署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公私場所從事各項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操作或作業,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減少粒狀污染物排放,並維護空氣品質。

二、依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包括: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 15 公分。運輸車輛貨箱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附表,倘查核結果發現以封蓋覆蓋貨箱者,封蓋未緊密覆蓋貨箱,或運輸車輛貨箱具有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之功能或設施,但運輸過程仍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等情事,則依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2 款規定,屬雖設置防制設施,但未符合管理辦法規定者,記 4 點。

三、本案砂石車於堆置場製程內運輸砂石,應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倘貴局稽查發現砂石車以封蓋覆蓋貨箱者,封蓋未緊密覆蓋貨箱之情形,應依處理原則規定記缺失 4點於稽查當次缺失點數未達 10 點時,並應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砂石車於堆置場內運輸砂石未以封蓋覆蓋砂石,是否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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