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石材因天災受損所產生之次級產品或災損品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要旨
石材因天災受損所產生之次級產品或災損品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 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石材因天災受損所產生之次級產品或災損品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設置及操作。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變更係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種類,或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達一定程度者。倘因操作內容異動但未涉及變更者,則應依上述管理辦法第23 條規定,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事宜。
二、旨揭石材如可做為其他產業如水泥業、砂石業或混凝土業之原物料,且固定污染源設備並未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均未有改變,則未涉及前述辦法第 3 條所稱之變更,自毋須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如有涉及固定污染源異動或變更申請程序之申請案件,請協助業者盡速擬定排放檢測計畫,並簡化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辦理程序。
三、本案須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而事實之認定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核,係屬貴局權責,請依權責辦理後續個案認定事宜。另倘業者對於相關規定有疑義,或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有困難,則請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