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
二、本案依貴局檢附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第 4 頁內容記載:「E002(進料貯坑)維持負壓下操作,廢氣則抽至旋轉窯焚化爐及二次燃燒室當作燃燒空氣,故不會有臭味逸散的現象」。同許可證第 6 頁則記載進料貯坑(E002)之空氣污染物收集方式為密閉收集。
三、本案經貴局稽查結果,該公司進料貯坑(E002)之屋頂設有 6 個自然通風扇及 6 個強制通風扇,且貯坑側邊設有開孔作為裝設消防泡管之用一節,貴局宜查明原核定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是否包含上述通風及消防孔(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內容,若未核定該內容,而經查該孔(管)道確有空氣污染物(含臭味)逸散(排放)至貯坑外之情形,即不符合許可證登載之「負壓操作」、「密閉收集」及「不會有臭味逸散」等內容,涉及違反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之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