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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及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公私場所,屬同一排放口,其合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公噸/小時(含)以上者;另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油煉製業/氫氣製造程序,係指以礦產原油、油頁岩等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以及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擬設置以甲烷重組法之製程產生氫氣,如非屬以礦產原油、油頁岩等原料產製氫氣,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2 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油煉製業/氫氣製造程序;惟其製程涉及使用廢熱鍋爐,倘屬同一排放口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含)以上,或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及操作。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