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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瀝青廠以爐碴為原(物)料,應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瀝青廠以爐碴為原(物)料,應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疑義 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瀝青廠以爐碴為原(物)料,應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27 日召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 5 次會議之結論八辦理(如附件)。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設置及操作。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變更係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種類,或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達一定程度者。倘因操作內容異動但未涉及變更者,則應依上述管理辦法第23 條規定,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事宜。

三、本案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瀝青廠,欲新增爐碴為原(物)料,進行廢棄物再利用,依上述規定,倘增加空氣污染物種類,或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達上述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之門檻時,則應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事宜;倘未達變更之條件,則應辦理異動事宜。

四、因本案須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而事實之認定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核,係屬貴局權責,請依權責辦理後續個案認定事宜。另,倘業者對於相關規定有疑義,或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有困難,則請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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