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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006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如罰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法律所定上下限,是否有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

主旨

有關屏東縣政府訂定之「屏東縣大型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內政部 104 年 12 月 31 日內授消字第 1040095531 號函辦理。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法律案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則較重者,再規定罰則較輕者;罪責較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參照行政院法規會 2011 年 12 月編印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第 460 頁)。惟查,本草案似未依上開體例規定,建請檢視修正。

(二)逐條意見:

1.草案第 3 條:本條第 1 款規定「大型場所:指發生事件後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且經本府公告之場所。」,惟說明二「第 1項第 1 款大型場所為建築法第 98 第所稱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且經本府公告之場所。」,又按建築法第 98 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則上開建築法規定並未如本條第 1 款之內容,是本款規定與說明未符,因事涉第 13 條之裁罰,先請釐清修正。

2.草案第 9 條:本條「得連續處罰」之規定,建請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為「得按次處罰」。

3.草案第 13 條:

(1)本條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 8 條所為之『檢查』,處...」 ,惟草案第 8 條除規定檢查外,尚得詢問相關人員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則於相關人員違反時並無罰則規定,理由何在?建請釐清。

(2)本條處罰「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之行為,其中部分情形似亦屬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檢查之處罰,則因草案第13 條規定得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其罰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所定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建請貴部本於地方制度法及消防法主管機關之權責衡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制字第 105025006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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