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委辦規則是地方政府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所訂、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的規則,名稱準用自治規則。
Q · 委辦規則是什麼?跟自治規則差在哪?
地方執行中央交辦事項所訂、須報中央核定的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委辦規則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定的規則。它的關鍵程序是:必須函報原委辦的中央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地方無法自行拍板。名稱則準用自治規則,可能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委辦規則與自治規則最大差別在於,前者辦的是中央交辦的事、須報「核定」,後者辦的是地方自己的事、只須報「備查」。
同樣印著市政府大印的規則,其實有兩種不同的身世。一種是市府就自己的自治事項訂的,作主的是地方。另一種,是中央政府把某件事「委辦」給地方執行,市府只是代為操作的那隻手,這種規則叫委辦規則。它的關鍵特徵藏在程序裡:委辦規則必須函報原本那個委辦的中央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地方自己說了不算。這件事跟你的關係在於:當你對某項地方業務不服、想抗議或救濟時,如果它其實是委辦事項,真正能拍板、該被你針對的權責機關在中央,不在地方。搞錯對象,你可能在市府門口耗半天,卻找錯了能解決問題的人。
委辦規則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時,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定的行政命令,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是地方執行中央委辦事項的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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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這件事是誰的事」以及「要報誰」。自治規則是地方就自己的自治事項訂的,依第27條發布後報上級備查即可;委辦規則是地方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訂的,依第29條必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一個是事後備查、一個是事前核定,這個程序差別正好告訴你,委辦事項真正的主人在中央。
看它是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如果是中央委辦給地方辦的(依委辦規則執行),決定權和監督權在委辦的中央機關,找對機關陳情或訴願才有效。委辦規則名稱準用自治規則,會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等,光看名字不一定分得出。可從業務的法律依據判斷:依中央法規授權、且規則報中央核定的,多半是委辦事項。
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須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的規則。
中央或上級機關依法委由地方政府執行的事務,如戶政、兵役、部分稅捐,政策主導權仍留在委辦機關。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位階高於行政機關訂定的委辦規則與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牴觸自治條例或上位規範者無效。
查業務的法律依據與報請程序:依中央法規授權、規則須報中央核定的多為委辦事項;報上級備查的多為自治事項。
決定權與監督權在委辦的中央機關,向對的機關陳情或循訴願程序,找錯地方窗口可能白跑。
地方訂定後函報委辦機關核定,核定通過才能發布生效;未經核定不得逕行發布。
看授權條文與報請程序,並對照地方制度法第27條(自治規則)與第29條(委辦規則)的區分。名稱準用自治規則,光看名字分不出。
委辦事項報核定、自治事項報備查;前者決定權在中央,後者在地方。
自治條例經地方議會議決、位階較高;委辦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須報中央核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不能用委辦規則處理。
核定是事前許可,未核定不得發布;備查是事後存查,不影響生效。委辦事項用核定、自治事項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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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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