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9 條(委辦規則之訂定)
-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2.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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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委辦規則是地方政府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所訂、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的規則,名稱準用自治規則。
Q · 委辦規則是什麼?跟自治規則差在哪?
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委辦規則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定的規則。它的關鍵程序是:必須函報原委辦的中央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地方無法自行拍板。名稱則準用自治規則,可能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委辦規則與自治規則最大差別在於,前者辦的是中央交辦的事、須報「核定」,後者辦的是地方自己的事、只須報「備查」。
白話解讀
同樣印著市政府大印的規則,其實有兩種不同的身世。一種是市府就自己的自治事項訂的,作主的是地方。另一種,是中央政府把某件事「委辦」給地方執行,市府只是代為操作的那隻手,這種規則叫委辦規則。它的關鍵特徵藏在程序裡:委辦規則必須函報原本那個委辦的中央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地方自己說了不算。這件事跟你的關係在於:當你對某項地方業務不服、想抗議或救濟時,如果它其實是委辦事項,真正能拍板、該被你針對的權責機關在中央,不在地方。搞錯對象,你可能在市府門口耗半天,卻找錯了能解決問題的人。
法律定性
委辦規則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時,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定的行政命令,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是地方執行中央委辦事項的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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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辦規則是什麼?▾
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的規則,須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Q2委辦規則和自治規則差在哪?▾
委辦規則辦中央交辦的事、報「核定」;自治規則辦地方自己的事、報「備查」。核定是事前把關,備查是事後存查。
Q3委辦規則要報誰核定?▾
報原本把事務委辦下來的中央機關核定,核定後才能發布,地方不能自行拍板。
Q4委辦規則的名稱長怎樣?▾
準用自治規則,可能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光看名字不一定分得出是不是委辦規則。
Q5我對委辦事項不服要找誰?▾
決定權與監督權在委辦的中央機關,向對的機關陳情或訴願才有效,找地方窗口可能白跑。
Q6戶政、兵役是委辦還是自治事項?▾
這類全國一致的業務多為中央委辦給地方執行,依委辦規則辦理,權責機關在中央。
Q7委辦規則牴觸上位規範會怎樣?▾
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法規者無效,由委辦機關或上級機關函告無效。
Q8怎麼判斷一件地方業務是不是委辦事項?▾
看法律依據:依中央法規授權、規則須報中央核定的,多半是委辦事項;報上級備查的多為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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