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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8636 號
要旨
有關基於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其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即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54 條之程序
主旨
有關貴府建請就何種地方自治法規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程序,律定全國一致性標準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8 月 4 日府行法字第 0970112867 號函。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另地方制度法第 27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準此,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如係基於法律授權,且其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即應踐行本法第 154 條之程序。三、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或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因不符合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有關法規命令之定義,故無須踐行本法第 154 條之程序,惟如行政機關為廣徵民意,履踐本法第154 條程序者,自無不可。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者,是否符合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之「基於『法律』授權」概念?容有不同見解。蓋此係因地方制度法與本法於 88 年初幾乎同時立法通過,於立法過程中,就中央與地方法規之劃分尚難全盤配套考量之故。是此類自治規則是否符合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而需踐行第154 條程序之疑義,請洽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正 本:花蓮縣政府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