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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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搭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
第一款➡️如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地方居民之權義事項,即地方制度法第十六條、地方制度法第十七條
第三款➡️如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
第四款➡️其他重要自治事項,地方議會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ccw202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仍應有法保適用,釋806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地方的法律保留原則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中央的法律保留原則➡️中標§5
地方的法律保留原則➡️地制§28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保留給自治條例規定
法律保留原則
zac890731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與中標法第5條相像,差別在一個是規定中央一個是規定地方。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法規保留權):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zero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四
立法機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