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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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2023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仍應有法保適用,釋806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地方的法律保留原則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中央的法律保留原則➡️中標§5
地方的法律保留原則➡️地制§28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保留給自治條例規定
法律保留原則

zac890731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與中標法第5條相像,差別在一個是規定中央一個是規定地方。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法規保留權):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zero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四
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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