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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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查照vs備查
1查照-送立法機關。
2備查-行政體系內。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命令(中央)→報立法院
自治規則(地方)→報行政院(直轄市)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自治條例:(可能處罰人民)
有處罰➡️核定(鄉鎮市沒有)
無處罰➡️備查
自治規則:(不可處罰人民)
直轄市→行政院 備查
縣(市)→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鄉(鎮、市)→縣政府 備查
查照≠備查
查照➡️送立法機關
備查➡️行政體系內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中標§3是法規命令
地制§27是自治規則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1️⃣法定職權
2️⃣法律
3️⃣法規
4️⃣自治條例
II
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III
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備查➡️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直轄市➡️ 行政院
縣(市)➡️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縣政府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名稱
III.程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II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II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Exc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zxcv8642123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自治規則訂定
•直轄市發布後-行政院備查
•縣(市)發布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發布後-縣政府備查
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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