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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3.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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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查照vs備查 1查照-送立法機關。 2備查-行政體系內。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命令(中央)→報立法院 自治規則(地方)→報行政院(直轄市)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自治條例:(可能處罰人民) 有處罰➡️核定(鄉鎮市沒有) 無處罰➡️備查 自治規則:(不可處罰人民) 直轄市→行政院 備查 縣(市)→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鄉(鎮、市)→縣政府 備查 查照≠備查 查照➡️送立法機關 備查➡️行政體系內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中標§3是法規命令 地制§27是自治規則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1️⃣法定職權 2️⃣法律 3️⃣法規 4️⃣自治條例 II 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III 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備查➡️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直轄市➡️ 行政院 縣(市)➡️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縣政府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名稱 III.程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II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II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Exc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zxcv8642123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自治規則訂定 •直轄市發布後-行政院備查 •縣(市)發布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發布後-縣政府備查 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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