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197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竹縣議會函報修正新竹縣議會旁聽規則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新竹縣議會函報修正「新竹縣議會旁聽規則」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080145749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法規採「全案修正」者,涉及各條次之增、刪及變更,無論所有條文內容有無全部變動,該次修正後所呈現之全文內容,即為該次之修正條文,並無區別「未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必要,故在法制體例上,其末條之修正原則乃採新制(訂)定法規之方式辦理,行政院 91 年 12 月 3 日院臺規字第 0910060220 號書函可資參照。
(二)本件「新竹縣議會旁聽規則」應係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之自律規則,非屬中央法規,惟本次為全案修正,修正條文第 7 條有關施行日期之規定,是否宜參酌上開法制體例辦理,建請考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