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處理)
- 1.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 2.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 3.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 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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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範覆議制度:地方政府認議決案窒礙難行,得於30日內送請議會覆議,議會須15日內議決,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則須接受。
Q · 議會通過的案子,市長可以打回去重投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地方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可在送達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覆議。議會須於15日內議決(休會7日內召臨時會、3日內議決),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機關就必須接受。預算案另有特殊限制:原決議失效後重行議決不得作相同決議,且行政機關不得再提覆議。
白話解讀
這條是地方行政首長手上對抗議會的反制武器,叫「覆議」,運作邏輯很像總統對法律的否決權。市府如果覺得議會通過的某些議決案窒礙難行,可以在議決案送達後30天內,把窒礙難行的部分敘明理由送回議會「覆議」,等於要求議會重投一次。議會收到後要在15天內作成決議,遇休會還要7天內召集臨時會、3天內議決;逾期不議決,原決議直接失效。重點來了:如果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市府就必須接受,這是議會的反反制。但預算案有特殊規則:覆議後若原決議失效,議會要就市府原提案重新議決,而且不能再做相同決議,市府也不能再提覆議。一來一回就得收場,避免預算被無限卡關癱瘓地方政府。看懂這套規則,你就看懂了每次地方府會預算大戰背後的攻防棋譜。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覆議制度規範,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的反制機會:認為窒礙難行者得於30日內送請覆議,議會須於法定期限內議決,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即定案,並對預算案設「一次定生死」的特別限制,構成地方府會權力制衡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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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議會三讀通過了,市長還能反悔嗎?▾
能,這招叫覆議。依第39條,市府若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可在送達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回議會要求重新議決。議會須在15日內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但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市府就必須接受。
Q2預算覆議跟一般議案的覆議有什麼不一樣?▾
預算案多一道剎車。依第39條第五項,預算覆議案若原決議失效,議會要就府方原提案重新議決,且不得再做相同決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提覆議。一般議案沒有這個一次定生死的限制。
Q3覆議案逾期沒決議會怎樣?▾
議會須在15日內議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開議3日內議決。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直接失效,等於拖延就是棄權。
Q4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覆議是什麼?▾
地方政府對議會議決案認窒礙難行時,要求議會重新議決一次的反制程序,性質類似行政首長對立法機關的否決權。
Q5覆議和議決案失效差在哪?▾
覆議是行政機關主動要求重投;失效是議會逾期未議決(或預算覆議後)的結果,原決議直接喪失效力。
Q6什麼叫窒礙難行?▾
議決案在執行上有重大困難或不可行,是提覆議的法定門檻,須就窒礙難行部分逐項敘明理由。
Q7覆議和函復敘明理由差在哪?▾
第一至六款及第十款議決案走覆議;第八款議員提案、第九款人民請願執行有困難者,只能函復敘明理由,不走覆議。
Q8覆議程序怎麼走?▾
確認送達日 → 30日內敘明窒礙難行理由 → 送請議會 → 議會15日內議決(休會7日召臨時會、3日議決)→ 依三分之二門檻定案。
Q9覆議的30日期限怎麼算?▾
從議決案送達地方政府之日起算30日,逾期喪失提覆議機會、應予執行,理由須一次備齊無第二次機會。
Q10議會要怎麼擋下覆議維持原案?▾
在15日決議期限內全力動員出席,達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行政機關就必須接受。
Q11預算覆議失效後議會要怎麼做?▾
就行政機關原提案重行議決,但不得再作相同決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提覆議,一回合定生死。
Q12地方覆議 vs 中央覆議(憲法第57條)差在哪?▾
兩者結構類似(否決—推翻),地方覆議門檻與天數由地方制度法第39條明定,且預算案另有不得相同決議的特別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resolution | budget_resolution |
|---|---|---|
| 提覆議期限 | 送達後30日內 | 送達後30日內 |
| 議會議決期限 | 15日內(休會7日召臨時會、3日議決) | 15日內(休會7日召臨時會、3日議決) |
| 原決議失效後 | 依三分之二門檻定案 | 就原提案重行議決 |
| 可否作相同決議 | 無特別限制 | 不得再為相同決議 |
| 可否再提覆議 | 無特別限制 | 行政機關不得再提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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