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處理)
- 1.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 2.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 3.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 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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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範覆議制度:地方政府認議決案窒礙難行,得於30日內送請議會覆議,議會須15日內議決,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則須接受。
Q · 議會通過的案子,市長可以打回去重投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地方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可在送達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覆議。議會須於15日內議決(休會7日內召臨時會、3日內議決),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機關就必須接受。預算案另有特殊限制:原決議失效後重行議決不得作相同決議,且行政機關不得再提覆議。
白話解讀
這條是地方行政首長手上對抗議會的反制武器,叫「覆議」,運作邏輯很像總統對法律的否決權。市府如果覺得議會通過的某些議決案窒礙難行,可以在議決案送達後30天內,把窒礙難行的部分敘明理由送回議會「覆議」,等於要求議會重投一次。議會收到後要在15天內作成決議,遇休會還要7天內召集臨時會、3天內議決;逾期不議決,原決議直接失效。重點來了:如果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市府就必須接受,這是議會的反反制。但預算案有特殊規則:覆議後若原決議失效,議會要就市府原提案重新議決,而且不能再做相同決議,市府也不能再提覆議。一來一回就得收場,避免預算被無限卡關癱瘓地方政府。看懂這套規則,你就看懂了每次地方府會預算大戰背後的攻防棋譜。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覆議制度規範,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的反制機會:認為窒礙難行者得於30日內送請覆議,議會須於法定期限內議決,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即定案,並對預算案設「一次定生死」的特別限制,構成地方府會權力制衡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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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議會覆議是什麼?▾
地方政府對議會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要求議會重新議決一次的反制程序。
Q2覆議要在幾天內提出?▾
議決案送達地方政府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覆議。
Q3議會收到覆議案要多久決議?▾
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開議3日內議決,逾期原決議失效。
Q4覆議怎樣才算議會贏?▾
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行政機關就必須接受。
Q5預算案覆議有什麼特別規定?▾
原決議失效後,議會重行議決不得作相同決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提覆議。
Q6覆議案逾期沒決議會怎樣?▾
原決議直接失效,等於拖延就是棄權。
Q7議員提案和人民請願的議決也能覆議嗎?▾
不能。第八款議員提案、第九款人民請願執行有困難者,改以函復敘明理由,不走覆議。
Q8三讀通過等於定案嗎?▾
不一定。行政機關仍可在30日內提覆議,真正定案要看覆議這關過完或被三分之二維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resolution | budget_resolution |
|---|---|---|
| 提覆議期限 | 送達後30日內 | 送達後30日內 |
| 議會議決期限 | 15日內(休會7日召臨時會、3日議決) | 15日內(休會7日召臨時會、3日議決) |
| 原決議失效後 | 依三分之二門檻定案 | 就原提案重行議決 |
| 可否作相同決議 | 無特別限制 | 不得再為相同決議 |
| 可否再提覆議 | 無特別限制 | 行政機關不得再提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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