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8 條(應執行議決及執行不當之處理)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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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執行議會議決案,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請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邀集協商解決,全條無罰則。
Q · 議會通過的案子,市府就是不執行,能罰他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地方政府對議會議決案「應予執行」是法定義務,但若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制度給的不是罰則,而是「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沒有刑罰、沒有罰鍰,最終手段是協商,這也是地方常見「議會通過、市府拖著不做」僵局的法制根源。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議會議決通過的案子,市府就非照辦不可,違者有罰。讀完這條,你會重新理解地方政治的真實樣貌。這條說: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議會的議決案「應予執行」,這是法定義務。但如果它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呢?議會能做的,是「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注意,這裡沒有刑罰、沒有罰鍰,最終手段是「協商」。這就是地方府會關係裡一個結構性張力:議會有決定權,但強制執行的牙齒是軟的,要靠上級居中協調。看懂這個,你就看懂了為什麼地方常常上演議會通過、市府卻拖著不做的僵局。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範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的執行義務及其救濟。地方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議會、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協商解決,全條不設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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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議會通過的案子市府不執行會怎樣?▾
沒有罰則。議會只能依本條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請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Q2市府覺得議決案做不到可以直接不理嗎?▾
不行。正確做法是依第 39 條於送達 30 日內提覆議,直接擱置會落入本條的說明與協商程序。
Q3誰能監督市府執行議決案?▾
議會本身(請其說明理由)與上級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受報請後邀集協商)。
Q4本條有沒有規定執行期限?▾
本條未訂單一時效,議決案合法送達後即生執行義務;異議須依第 39 條於 30 日內提覆議。
Q5延不執行和執行不當差在哪?▾
延不執行是拖著不做,執行不當是做了但偏離議決意旨,兩者議會都可請其說明理由。
Q6協商沒結果會怎樣?▾
本條的協商是最終手段,無強制執行力,若協商破局制度上沒有進一步罰則,常形成僵局。
Q7預算案被擱置也是用這條嗎?▾
預算案另有第 40 條的特別規定處理,本條為議決案執行的通則。
Q8本條適用哪些層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級的政府/公所對各該議會、代表會議決案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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