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38 條(應執行議決及執行不當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說明理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