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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37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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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37條列舉鄉(鎮、市)民代表會十款職權,包括議決規約、預算、財產處分、臨時稅課,審議決算及接受人民請願。

Q · 鄉鎮市民代表會到底在管什麼?

管你村裡最近的那筆錢

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鄉(鎮、市)民代表會有十款職權: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處分、公所與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公所及代表提案、審議決算、接受人民請願等。簡言之,鄉鎮市公所要花錢、賣地、立規約,都得先過代表會這一關,公所負責執行、代表會負責決定,是基層分權的設計。

白話解讀

在地方自治的金字塔最底層,是鄉(鎮、市)民代表會。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機關,更別說叫得出裡面坐著誰。但它管的,是離你生活最近的那筆錢:鄉鎮市公所的預算、財產處分、決算,都要經過它議決。有個細節值得你記住:第三款,鄉鎮市民代表會只能議決「臨時稅課」,沒有直轄市、縣市那種「特別稅課」和「附加稅課」的權力,這標記了基層自治在財政上是被限縮的。它議決的自治法規叫「規約」,是自治法規裡最基層的一種。第九款一樣給了你請願的權利。下次鄉公所要在你家附近蓋納骨塔、要賣掉一塊鄉有地、要編一筆活動預算,決定的關卡就在這個你以為不存在的代表會裡。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37條為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列舉規範,明定其掌理規約議決、預算與決算審議、臨時稅課、財產處分及接受人民請願等十款事項,構成基層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的權限基礎,並以僅得議決「臨時稅課」標記基層財政權限的限縮。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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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鄉鎮市民代表會到底在管什麼,跟我有關嗎?

管你村裡最近的錢。依第37條,鄉鎮市公所的預算、財產處分、決算、規約都要經代表會議決,活動中心、產業道路、地方節慶的經費往往就在這裡拍板。你還可以依第九款向它請願。內行人提示:鄉鎮市層級案量小,一份正式請願或一次旁聽,能見度往往比在大都市高得多,基層其實更容易發聲。

Q2鄉公所可以自己加收一種新稅嗎?

不行,權限很有限。依第37條第三款,鄉鎮市民代表會只能議決『臨時稅課』,沒有縣市、直轄市那種特別稅課和附加稅課的權力,而且還受地方稅法通則的程序拘束。內行人提示:如果鄉公所巧立名目多收費,先分清那是稅、規費還是攤派,超出第三款範圍或沒走法定程序的,站不住腳。

Q3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有哪些?

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共十款,含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處分、組織自治條例、提案、審議決算、接受人民請願等。

Q4規約是什麼?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的自治法規,是地方自治法規中最基層的一種,相對於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

Q5臨時稅課是什麼?

依地方稅法通則就特定目的、特定期間開徵的稅,鄉鎮市僅得議決此類,無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權。

Q6鄉鎮市民代表會跟議會差在哪?

代表會是鄉鎮市層級的立法機關,議會是直轄市與縣市層級,財政與課稅權限直轄市議會明顯較大。

Q7怎麼影響鄉公所的預算?

確認訴求落在第37條職權 → 找選區代表 → 趕審查會期前 → 以書面或請願遞件,集合鄰里能見度更高。

Q8怎麼向鄉鎮市民代表會請願?

依第九款備妥正式請願書,載明事由與訴求遞交代表會,基層案量少處理機率高。

Q9怎麼調鄉有地處分的議事紀錄?

代表會議事紀錄原則公開,可向代表會或公所申請閱覽,財產處分議決依第四款須經議決。

Q10代表會議決案公所不執行怎麼辦?

公所認窒礙難行須於送達30日內提覆議,不可片面擱置,民眾可據此檢視執行義務。

Q11鄉鎮市民代表會 vs 縣市議會課稅權差在哪?

縣市議會有特別稅課、附加稅課與臨時稅課權,鄉鎮市僅有臨時稅課,財政工具明顯較少。

Q12鄉鎮市公所 vs 代表會誰能拍板預算?

公所只能提案與執行,預算須經代表會議決,決定權在代表會,這是基層分權設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96条(議会の議決事件)
韓國지방자치법 지방의회 의결사항 규정(현행법상 의결권 조항)
中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乡镇人大职权)
德國各邦 Gemeindeordnung 之市鎮議會(Gemeindevertretung)職權規定(聯邦無統一法)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art. L2121-29(attributions du conseil municipal)
美國各州 municipal code / home rule charter(city/town council pow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制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二十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 自治條例名詞
(0880113 制定)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二十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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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