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7 條(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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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37條列舉鄉(鎮、市)民代表會十款職權,包括議決規約、預算、財產處分、臨時稅課,審議決算及接受人民請願。
Q · 鄉鎮市民代表會到底在管什麼?
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鄉(鎮、市)民代表會有十款職權: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處分、公所與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公所及代表提案、審議決算、接受人民請願等。簡言之,鄉鎮市公所要花錢、賣地、立規約,都得先過代表會這一關,公所負責執行、代表會負責決定,是基層分權的設計。
白話解讀
在地方自治的金字塔最底層,是鄉(鎮、市)民代表會。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機關,更別說叫得出裡面坐著誰。但它管的,是離你生活最近的那筆錢:鄉鎮市公所的預算、財產處分、決算,都要經過它議決。有個細節值得你記住:第三款,鄉鎮市民代表會只能議決「臨時稅課」,沒有直轄市、縣市那種「特別稅課」和「附加稅課」的權力,這標記了基層自治在財政上是被限縮的。它議決的自治法規叫「規約」,是自治法規裡最基層的一種。第九款一樣給了你請願的權利。下次鄉公所要在你家附近蓋納骨塔、要賣掉一塊鄉有地、要編一筆活動預算,決定的關卡就在這個你以為不存在的代表會裡。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37條為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列舉規範,明定其掌理規約議決、預算與決算審議、臨時稅課、財產處分及接受人民請願等十款事項,構成基層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的權限基礎,並以僅得議決「臨時稅課」標記基層財政權限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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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職權有哪些?▾
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共十款,含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處分、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公所與代表提案、審議決算、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法律賦予職權。
Q2鄉公所可以自己決定預算嗎?▾
不行。預算、財產處分、規約都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公所只負責提案與執行。
Q3鄉鎮市能自己開徵新稅嗎?▾
權限很有限。第37條第三款只給鄉鎮市議決『臨時稅課』,沒有縣市、直轄市的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權,且受地方稅法通則程序拘束。
Q4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的自治法規叫什麼?▾
叫『規約』,是地方自治法規中層級最基層的一種,與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相對應。
Q5我可以向鄉鎮市民代表會請願嗎?▾
可以。第37條第九款明定代表會接受人民請願,基層案量少,正式請願的能見度往往比大都市更高。
Q6鄉鎮市民代表會跟鄉鎮市公所差在哪?▾
代表會是立法決定機關(議決預算、規約),公所是行政執行機關,兩者分權制衡。
Q7代表會議決案公所可以不執行嗎?▾
不能片面不執行。認窒礙難行者須依規定於送達後30日內提覆議,不可逕自擱置。
Q8鄉鎮市總預算什麼時候審?▾
預算審議綁定代表會定期會會期,逾會期須等下一會期,想影響預算要趕在審查會期前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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