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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46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民眾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公所並已完成移轉登記,如擬回復土地所有權,應由當事人另合意訂定解除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歸於無效

主旨

關於臺北市民邱○○先生將土地贈與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後,嗣因故向員林鎮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回復土地所有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4 日內授中氏字第 0960722289 號書函。

二、按學理上所稱「解除之契約」,亦稱合意解除,係指契約之當事人依合意訂定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自始歸於無效,依契約自由之原則,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當得再訂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歸於消滅(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下冊,第 744 至第 745 頁參照);司法實務亦有採相同見解者(最高法院 57 年台上字第 3211 號、63年台上字第 1989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以觀,臺北市民邱○○先生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員林鎮公所並已完成移轉登記,贈與人所負移轉贈與物權利予受贈人之義務已履行完畢,如當事人嗣後另合意訂定解除契約,參照上述說明,似無不可。至於因回復土地所有權所涉財產之處分,有無地方制度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適用,事涉責管,宜請本於權貴審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346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民眾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公所並已完成移轉登記,如擬回復土地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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