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縣(市)議會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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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列舉縣(市)議會十款職權,含議決規章、預算、特別稅課與審議決算,第十款並受上級法規拘束。
Q · 縣市議會跟直轄市議會的權力差在哪?
依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縣(市)議會的職權與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幾乎相同,都包含議決規章(直轄市稱法規)、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組織自治條例、審議決算審核報告及接受人民請願等。最關鍵的差別在第十款:縣市議會除依『法律』外,還受『上級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賦予或拘束,直轄市則原則上僅受法律拘束。這四個字標記了縣市自治在面對中央時,自主空間比直轄市更受限。
白話解讀
翻開這條,你會發現它跟直轄市議會那條(第35條)長得幾乎一模一樣,連順序都像。但魔鬼藏在兩個地方。第一,縣市議會議決的自治法規叫「規章」,不叫「法規」,這個用字標記了它在自治法規體系裡的位階。第二,也更關鍵:第十款寫的是「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比直轄市那條多了「上級法規」四個字。意思是,縣市自治還受到中央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上級法規)的牽制,直轄市則原則上只受法律拘束。如果你住在非六都的縣市,這條就是你那個縣議會權力的完整清單:管縣的預算、規章、財產、決算,以及第九款你能直接用的請願權。別小看,台灣超過一半人口住在縣市,這條管的就是你家門口的事。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為縣(市)議會職權的列舉規定,明定議會就規章、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政府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決算審核報告、議員與政府提案及人民請願等十款事項行使議決或審議權,並以第十款『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作概括補充,構成縣市地方立法機關權限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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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議會的職權有哪些?▾
議決規章、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組織自治條例、政府與議員提案,審議決算審核報告,並接受人民請願,共十款。
Q2縣市議會的規章跟直轄市的法規差在哪?▾
本質都是地方自治法規,名稱反映位階:直轄市稱法規、縣市稱規章、鄉鎮市稱規約,縣市以下還不得牴觸上級法規。
Q3什麼是『上級法規』?▾
指中央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發布的命令,縣市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是縣市自治的法律天花板。
Q4縣府新增規費要經過議會嗎?▾
屬規章或稅課範圍者須經議會議決,未過議會逕行上路,將被質疑於法無據。
Q5縣民可以向縣議會請願嗎?▾
可以。第九款明定議會接受人民請願,是縣民正式遞件影響縣政的法定管道。
Q6縣市議會跟鄉鎮市民代表會差在哪?▾
層級不同,縣市議會職權規定於第 36 條,鄉鎮市民代表會規定於第 37 條且自治法規稱規約,位階更低。
Q7縣議會議決縣府不執行怎麼辦?▾
縣府對議決事項有執行義務(第 38 條),認窒礙難行者應於送達 30 日內提覆議,不得片面擱置。
Q8縣議會規章牴觸中央法律會怎樣?▾
依第 43 條,議決自治事項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無效,有被函告無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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