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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35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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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列舉直轄市議會十項職權,核心是議決法規、預算與監督決算,市長執行、議會決定。

Q · 市政是市長一個人說了算嗎?

不是。花錢、立法規、處分市產都要議會議決

依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有十項職權,核心是「管錢、管法、管監督」:直轄市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都要經議會議決,決算審核報告也要議會審議。市長掌執行權,但這些根本性決定權在議會手上。

白話解讀

你每天用的捷運票價、市府想不想賣掉一塊精華區的市有地、明年要花多少錢蓋什麼,這些事市長都不能自己拍板。這條把直轄市議會的十項職權一條條列出來,核心就三個字:管錢、管法、管監督。市府的預算要議會通過,市府想處分(賣掉、設定抵押)市有財產要議會點頭,連市府自己的組織架構,都要靠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才能改。第九款還藏了一個你能直接用的權利:接受人民請願。這不是裝飾,你對市政有意見,可以正式向議會請願,議會有受理的職權。看懂這條,你就知道為什麼地方選舉選議員跟選市長一樣重要:議員手上這十把鑰匙,每一把都鎖著你的荷包。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為直轄市議會職權的列舉性規範,明定議會就直轄市法規、預算、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決算審核及人民請願等十項事務的議決與審議權限,構成地方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衡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對市政超不滿,除了陳情市長還能怎麼辦?

你可以走議會這條路。依第35條第九款,直轄市議會有接受人民請願的職權,只要訴求涉及法規、預算這些議會管得到的事,向議會請願會比只找市府有效。把訴求對應到議會的具體職權款項,承辦人員較難用「非本會權責」打發你。

Q2議會通過的「直轄市法規」跟立法院的法律一樣嗎?

差很多。立法院通過的是「法律」全國適用;直轄市議會依第35條第一款議決的是「直轄市法規」,只在該直轄市內有效,且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有些罰則是地方自治條例訂的,外縣市未必一樣,搬家後規矩可能就變了。

Q3市府要賣市有地,市民管得著嗎?

管得著,透過議會管。市有財產的處分依第四款必須經議會議決,不是市長說賣就賣。重大市有財產處分常牽涉龐大利益,議會審議的會議紀錄是公開的,調出來看就知道誰贊成、誰反對。

Q4直轄市議會有哪些職權?

十項:議決法規、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市府提案、決算審核、議員提案、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法律賦予職權。

Q5什麼是直轄市法規?

直轄市議會依第一款議決、僅在該直轄市有效的自治法規,含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Q6議決跟質詢有什麼不同?

質詢是要求市府說明,市府可不採納;議決是具拘束力的決定,預算未過、財產處分未決,市府就動不了。

Q7人民請願權是什麼?

第九款規定議會接受人民請願,人民可就議會職權範圍內事項正式遞件,承辦機關須回應。

Q8怎麼向市議會請願?

確認訴求屬議會職權 → 找選區議員 → 把握定期會會期 → 依第九款以書面正式遞件並對應具體款項。

Q9怎麼影響市府預算?

在預算審查會期前向選區議員陳情,讓訴求成為議員審預算的籌碼,三讀通過後再抗議就來不及了。

Q10怎麼查市府處分市有財產的紀錄?

重大財產處分須經議會議決,議會審議的會議紀錄公開,可調閱查看誰贊成誰反對。

Q11市府沒執行議會議決怎麼辦?

議決案市府應執行(§38),若認窒礙難行須循覆議程序(§39),不得片面不執行。

Q12直轄市議會 vs 立法院差在哪?

立法院通過全國適用的法律,市議會議決僅該直轄市有效的直轄市法規,且不得牴觸憲法、法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直轄市議會(§35)縣市議會(§36)立法院
規範對象直轄市縣(市)全國
議決法規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法律
效力範圍限該直轄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限該縣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全國,僅受憲法拘束

直轄市議會(§35)

規範對象
直轄市
議決法規名稱
直轄市法規
效力範圍
限該直轄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

縣市議會(§36)

規範對象
縣(市)
議決法規名稱
縣(市)規章
效力範圍
限該縣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

立法院

規範對象
全國
議決法規名稱
法律
效力範圍
全國,僅受憲法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96条(議会の議決事件)
韓國지방자치법 제47조(지방의회 의결사항)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article L.2121-29(attributions du conseil municip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 自治條例名詞
  • 名詞
(0880113 制定)

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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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