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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地方制度法 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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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列舉直轄市議會十項職權,核心是議決法規、預算與監督決算,市長執行、議會決定。

Q · 市政是市長一個人說了算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有十項職權,核心是「管錢、管法、管監督」:直轄市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都要經議會議決,決算審核報告也要議會審議。市長掌執行權,但這些根本性決定權在議會手上。

白話解讀

你每天用的捷運票價、市府想不想賣掉一塊精華區的市有地、明年要花多少錢蓋什麼,這些事市長都不能自己拍板。這條把直轄市議會的十項職權一條條列出來,核心就三個字:管錢、管法、管監督。市府的預算要議會通過,市府想處分(賣掉、設定抵押)市有財產要議會點頭,連市府自己的組織架構,都要靠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才能改。第九款還藏了一個你能直接用的權利:接受人民請願。這不是裝飾,你對市政有意見,可以正式向議會請願,議會有受理的職權。看懂這條,你就知道為什麼地方選舉選議員跟選市長一樣重要:議員手上這十把鑰匙,每一把都鎖著你的荷包。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為直轄市議會職權的列舉性規範,明定議會就直轄市法規、預算、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決算審核及人民請願等十項事務的議決與審議權限,構成地方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衡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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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直轄市議會有哪些職權?

十項:議決法規、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市府提案、決算審核、議員提案、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法律賦予職權。

Q2市議會跟立法院差在哪?

立法院通過全國適用的法律,市議會議決的是只在該直轄市有效的直轄市法規,且不得牴觸憲法與法律。

Q3市府要賣市有地市民管得著嗎?

管得著。財產處分依第 35 條第四款須經議會議決,不是市長說賣就賣。

Q4怎麼向市議會請願?

依第九款議會有接受人民請願職權,把訴求對應到議會具體職權款項,以書面正式遞件,承辦單位須回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直轄市議會(§35)縣市議會(§36)立法院
規範對象直轄市縣(市)全國
議決法規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法律
效力範圍限該直轄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限該縣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全國,僅受憲法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96条(議会の議決事件)
🇰🇷 韓國지방자치법 제47조(지방의회 의결사항)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article L.2121-29(attributions du conseil municip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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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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