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列舉直轄市議會十項職權,核心是議決法規、預算與監督決算,市長執行、議會決定。
Q · 市政是市長一個人說了算嗎?
不是。花錢、立法規、處分市產都要議會議決
依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有十項職權,核心是「管錢、管法、管監督」:直轄市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都要經議會議決,決算審核報告也要議會審議。市長掌執行權,但這些根本性決定權在議會手上。
你每天用的捷運票價、市府想不想賣掉一塊精華區的市有地、明年要花多少錢蓋什麼,這些事市長都不能自己拍板。這條把直轄市議會的十項職權一條條列出來,核心就三個字:管錢、管法、管監督。市府的預算要議會通過,市府想處分(賣掉、設定抵押)市有財產要議會點頭,連市府自己的組織架構,都要靠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才能改。第九款還藏了一個你能直接用的權利:接受人民請願。這不是裝飾,你對市政有意見,可以正式向議會請願,議會有受理的職權。看懂這條,你就知道為什麼地方選舉選議員跟選市長一樣重要:議員手上這十把鑰匙,每一把都鎖著你的荷包。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為直轄市議會職權的列舉性規範,明定議會就直轄市法規、預算、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決算審核及人民請願等十項事務的議決與審議權限,構成地方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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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走議會這條路。依第35條第九款,直轄市議會有接受人民請願的職權,只要訴求涉及法規、預算這些議會管得到的事,向議會請願會比只找市府有效。把訴求對應到議會的具體職權款項,承辦人員較難用「非本會權責」打發你。
差很多。立法院通過的是「法律」全國適用;直轄市議會依第35條第一款議決的是「直轄市法規」,只在該直轄市內有效,且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有些罰則是地方自治條例訂的,外縣市未必一樣,搬家後規矩可能就變了。
管得著,透過議會管。市有財產的處分依第四款必須經議會議決,不是市長說賣就賣。重大市有財產處分常牽涉龐大利益,議會審議的會議紀錄是公開的,調出來看就知道誰贊成、誰反對。
十項:議決法規、預算、特別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市府提案、決算審核、議員提案、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法律賦予職權。
直轄市議會依第一款議決、僅在該直轄市有效的自治法規,含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質詢是要求市府說明,市府可不採納;議決是具拘束力的決定,預算未過、財產處分未決,市府就動不了。
第九款規定議會接受人民請願,人民可就議會職權範圍內事項正式遞件,承辦機關須回應。
確認訴求屬議會職權 → 找選區議員 → 把握定期會會期 → 依第九款以書面正式遞件並對應具體款項。
在預算審查會期前向選區議員陳情,讓訴求成為議員審預算的籌碼,三讀通過後再抗議就來不及了。
重大財產處分須經議會議決,議會審議的會議紀錄公開,可調閱查看誰贊成誰反對。
議決案市府應執行(§38),若認窒礙難行須循覆議程序(§39),不得片面不執行。
立法院通過全國適用的法律,市議會議決僅該直轄市有效的直轄市法規,且不得牴觸憲法、法律。
| 項目 | 直轄市議會(§35) | 縣市議會(§36) | 立法院 |
|---|---|---|---|
| 規範對象 | 直轄市 | 縣(市) | 全國 |
| 議決法規名稱 | 直轄市法規 | 縣(市)規章 | 法律 |
| 效力範圍 | 限該直轄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 | 限該縣市,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 | 全國,僅受憲法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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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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