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決議事項無效之情形及處理)
- 1.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2.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3.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 4.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 5.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地方議會議決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牴觸標準不同,由上級機關函告,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Q · 地方議會通過的決議,中央可以說無效就無效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地方議會議決並非「在地方就最大」,牴觸上位規範就無效。自治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委辦事項標準更嚴,連中央法令都不能牴觸,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函告無效。但地方認為中央管太寬、對有無牴觸有疑義時,得依第五項聲請司法院解釋,由憲法層級裁判,不是只能被動接受。
白話解讀
地方議會通過的決議,並不是「在地方就最大」。這條法律畫出一條地方自治的天花板:議會議決的事項只要牴觸上位規範,就直接「無效」,不是打折,是歸零。而且它分成兩種牴觸標準,這個區別是看懂地方自治的鑰匙:如果議決的是「自治事項」(地方自己當家作主的事),底線是不能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如果議決的是「委辦事項」(中央委託地方辦的事),標準更嚴,連中央法令都不能牴觸。換句話說,地方在自己的地盤上自由度比較大,但幫中央辦事時就得乖乖聽中央的。決議被認定無效後,由相對應的上級機關(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函告無效。最關鍵的是最後一項:如果地方和中央對「到底有沒有牴觸」吵起來、有疑義,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由大法官當裁判。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3條為地方自治監督的效力規範,規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並區分自治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法律授權之法規)與委辦事項(連中央法令亦不得牴觸)兩種牴觸標準,無效由相對應上級機關函告,牴觸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構成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位階節制與救濟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制度法第43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議會議決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並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兩種牴觸標準,是地方自治監督的核心條文。
Q2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牴觸標準差在哪?▾
自治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法律授權之法規;委辦事項更嚴,連中央法令(含行政命令)都不能牴觸。
Q3地方議決被函告無效後可以救濟嗎?▾
可。對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依第43條第五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由憲法層級裁判。
Q4誰來函告地方議決無效?▾
直轄市議會由行政院、縣市議會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民代表會由縣政府函告。
Q5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牴觸標準是不是最嚴?▾
是。其議決連縣規章、縣自治規則都不能牴觸,反映地方自治金字塔的層層節制。
Q6總預算案議決無效也適用第43條嗎?▾
不適用函告程序。總預算案應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五項另循協商程序處理。
Q7中央函告無效需要說明理由嗎?▾
需明確指出所牴觸的具體上位規範及條文,不能空泛認定。
Q8聲請司法院解釋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未設特定聲請期限,對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即得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自治事項 | 委辦事項 |
|---|---|---|
| 性質 | 地方自己當家作主的事務 | 中央委託地方辦理的事務 |
| 牴觸標準 | 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 | 連中央法令(含行政命令)都不得牴觸 |
| 地方自由度 | 較大,只需避開法律與授權法規 | 較小,須同時閃避中央函令 |
| 鄉鎮市額外限制 | 另不得牴觸中央法規、縣規章 | 另不得牴觸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