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報議會。
Q · 地方政府去年的錢花得對不對,要去哪裡查?
查審計機關公告的「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最終審定數額表再由政府公告。查核者是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審計機關,不受行政首長指揮,因此這份數字比政府自編的政績報告更具公信力。
預算是「政府計畫要花多少」,決算是「政府實際花了多少」,這條管的是後者,也是地方財政監督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關鍵的一環。為什麼?因為預算審議時大家盯得緊,但錢花完之後到底有沒有亂花、有沒有對得上帳,靠的就是決算審核。這條設計了一條「三方接力」的查帳鏈:政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把決算案送給審計機關(獨立於行政體系的審計人員),審計機關三個月內查核完、編出最終審定數額表,再把決算審核報告送到議會,最後由審計機關送請政府公告讓全民可看。議會審決算時還能把審計機關首長請來當面說明。這條的價值在於:它讓「花錢」這件事有了事後的獨立稽核,而不是政府自己花完自己說了算。
地方制度法第42條是規範地方政府決算審核程序的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的送審期限(四個月)、審計機關的審核期限(三個月)、決算審核報告的提出對象(議會)、最終審定數額表的公告義務,以及議會得邀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構成地方財政事後課責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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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審計機關公告的「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依第42條第一項,審計機關完成審核後會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送請政府公告,這是經獨立查證的官方數字。政府自己發的政績報告是宣傳,審計機關的決算審核報告才是查帳結果,要評斷政府績效就看後者。
不是政府自己算了算。查核者是審計機關,它依憲法獨立行使審計權,不受行政首長指揮。決算審核報告由審計機關編製後送議會,議會還可邀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審計機關不歸市長管,所以議會審決算時請審計首長到場,常是拆穿行政部門帳面說法最有效的一招。
查審計機關依本條公告的『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這是經獨立查核的官方數字,全民可看。
審計機關完成決算審核後編製、提出於議會的報告,記載政府實際支出查核結果與缺失。
審計機關審定後的官方最終支出數額表,須送政府公告,是評斷財政績效最具公信力的數字。
依憲法獨立行使審計權、不受行政首長指揮的查核機關(審計部/審計處),負責決算審核與最終審定。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鄉(鎮、市)決算報告六個月內送民代表會。
鎖定審計機關公告的最終審定數額表→調閱決算審核報告→比對核定預算→追蹤缺失改善。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第42條第一項,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預算審議是事前(要花多少、由議會審),決算審核是事後(實際花多少、由獨立審計機關查)。
查核主體是審計機關(獨立、不受首長指揮),議會則是審議審核報告、得邀審計首長列席,兩者分工。
| 比較面向 | 預算審議 | 決算審核 |
|---|---|---|
| 時間點 | 事前(年度開始前) | 事後(年度結束後) |
| 查核主體 | 議會(政治攻防) | 審計機關(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
| 核心問題 | 可不可以花、要花多少 | 實際花了多少、花得對不對 |
| 對外公開 | 預算書 | 最終審定數額表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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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立法理由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五條,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鄉(鎮、市)決算報告之程序。
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五條,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鄉(鎮、市)決算報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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