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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42決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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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2. 2.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報議會。

Q · 地方政府去年的錢花得對不對,要去哪裡查?

查審計機關公告的「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最終審定數額表再由政府公告。查核者是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審計機關,不受行政首長指揮,因此這份數字比政府自編的政績報告更具公信力。

白話解讀

預算是「政府計畫要花多少」,決算是「政府實際花了多少」,這條管的是後者,也是地方財政監督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關鍵的一環。為什麼?因為預算審議時大家盯得緊,但錢花完之後到底有沒有亂花、有沒有對得上帳,靠的就是決算審核。這條設計了一條「三方接力」的查帳鏈:政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把決算案送給審計機關(獨立於行政體系的審計人員),審計機關三個月內查核完、編出最終審定數額表,再把決算審核報告送到議會,最後由審計機關送請政府公告讓全民可看。議會審決算時還能把審計機關首長請來當面說明。這條的價值在於:它讓「花錢」這件事有了事後的獨立稽核,而不是政府自己花完自己說了算。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2條是規範地方政府決算審核程序的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的送審期限(四個月)、審計機關的審核期限(三個月)、決算審核報告的提出對象(議會)、最終審定數額表的公告義務,以及議會得邀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構成地方財政事後課責的核心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想知道市政府去年實際花了多少、花得對不對,去哪看?

看審計機關公告的「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依第42條第一項,審計機關完成審核後會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送請政府公告,這是經獨立查證的官方數字。政府自己發的政績報告是宣傳,審計機關的決算審核報告才是查帳結果,要評斷政府績效就看後者。

Q2決算是不是政府自己算自己的帳,可信嗎?

不是政府自己算了算。查核者是審計機關,它依憲法獨立行使審計權,不受行政首長指揮。決算審核報告由審計機關編製後送議會,議會還可邀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審計機關不歸市長管,所以議會審決算時請審計首長到場,常是拆穿行政部門帳面說法最有效的一招。

Q3地方政府決算去哪查?

查審計機關依本條公告的『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這是經獨立查核的官方數字,全民可看。

Q4決算審核報告是什麼?

審計機關完成決算審核後編製、提出於議會的報告,記載政府實際支出查核結果與缺失。

Q5最終審定數額表是什麼?

審計機關審定後的官方最終支出數額表,須送政府公告,是評斷財政績效最具公信力的數字。

Q6什麼是審計機關?

依憲法獨立行使審計權、不受行政首長指揮的查核機關(審計部/審計處),負責決算審核與最終審定。

Q7地方決算多久內要送審?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鄉(鎮、市)決算報告六個月內送民代表會。

Q8怎麼查核地方政府花得對不對?

鎖定審計機關公告的最終審定數額表→調閱決算審核報告→比對核定預算→追蹤缺失改善。

Q9審計機關審核要多久?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Q10怎麼讓審計首長到議會說明?

依第42條第一項,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Q11決算審核 vs 預算審議差在哪?

預算審議是事前(要花多少、由議會審),決算審核是事後(實際花多少、由獨立審計機關查)。

Q12決算查核 vs 議會審查差在哪?

查核主體是審計機關(獨立、不受首長指揮),議會則是審議審核報告、得邀審計首長列席,兩者分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預算審議決算審核
時間點事前(年度開始前)事後(年度結束後)
查核主體議會(政治攻防)審計機關(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核心問題可不可以花、要花多少實際花了多少、花得對不對
對外公開預算書最終審定數額表須公告

預算審議

時間點
事前(年度開始前)
查核主體
議會(政治攻防)
核心問題
可不可以花、要花多少
對外公開
預算書

決算審核

時間點
事後(年度結束後)
查核主體
審計機關(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核心問題
實際花了多少、花得對不對
對外公開
最終審定數額表須公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233条(決算の調製・監査委員の審査・議会の認定・公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立法理由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五條,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鄉(鎮、市)決算報告之程序。

  • 送達名詞
  • 名詞
  • 審定名詞
(0880113 制定)

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五條,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鄉(鎮、市)決算報告之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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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