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2 條(決算案)
- 1.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2.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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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報議會。
Q · 地方政府去年的錢花得對不對,要去哪裡查?
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直轄市、縣(市)決算案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最終審定數額表再由政府公告。查核者是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審計機關,不受行政首長指揮,因此這份數字比政府自編的政績報告更具公信力。
白話解讀
預算是「政府計畫要花多少」,決算是「政府實際花了多少」,這條管的是後者,也是地方財政監督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關鍵的一環。為什麼?因為預算審議時大家盯得緊,但錢花完之後到底有沒有亂花、有沒有對得上帳,靠的就是決算審核。這條設計了一條「三方接力」的查帳鏈:政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把決算案送給審計機關(獨立於行政體系的審計人員),審計機關三個月內查核完、編出最終審定數額表,再把決算審核報告送到議會,最後由審計機關送請政府公告讓全民可看。議會審決算時還能把審計機關首長請來當面說明。這條的價值在於:它讓「花錢」這件事有了事後的獨立稽核,而不是政府自己花完自己說了算。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2條是規範地方政府決算審核程序的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的送審期限(四個月)、審計機關的審核期限(三個月)、決算審核報告的提出對象(議會)、最終審定數額表的公告義務,以及議會得邀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構成地方財政事後課責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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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政府決算去哪查?▾
查審計機關依本條公告的「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這是經獨立查核的官方數字。
Q2決算審核報告是誰編的?▾
由審計機關編製,再提出於議會。審計機關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首長指揮。
Q3地方決算要多久內送審?▾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鄉(鎮、市)決算報告為六個月內送民代表會。
Q4審計機關審核期限多久?▾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Q5決算和預算差在哪?▾
預算是事前承諾(要花多少),決算是事後成績單(實際花了多少),決算才檢驗有沒有照計畫花。
Q6議會審決算能做什麼?▾
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借助獨立第三方拆解疑點。
Q7最終審定數額表會公開嗎?▾
會。直轄市、縣(市)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政府公告,全民可查。
Q8鄉鎮市決算程序一樣嗎?▾
不同。鄉(鎮、市)決算報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預算審議 | 決算審核 |
|---|---|---|
| 時間點 | 事前(年度開始前) | 事後(年度結束後) |
| 查核主體 | 議會(政治攻防) | 審計機關(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 |
| 核心問題 | 可不可以花、要花多少 | 實際花了多少、花得對不對 |
| 對外公開 | 預算書 | 最終審定數額表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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