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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41 條(總預算案之審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2.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3.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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