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1 條(總預算案之審議)
-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 2.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 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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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1條規定,議會附帶決議政府僅須參照辦理,但寫入法定預算的附加條件則從其所定,政府必須遵守。
Q · 議會通過的附帶決議,地方政府一定要照做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41條第3項,地方政府對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僅須「參照法令辦理」,屬弱拘束力、有裁量空間,不照辦不直接違法。但若是寫進法定預算本文的附加條件或期限(第2項),則「從其所定」,政府必須遵守,除非該條件為法律或自治法規所不許。
白話解讀
議會審預算到底在審什麼?這條法律把答案攤開來,順便埋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彩蛋。表面上它規定審議要看歲出規模、收支盈虧、計畫績效、優先順序,歲入按來源別決定、歲出按機關別政事別基金別決定,聽起來很制式。但第三項才是真正的權力暗門:議會通過預算時常會夾帶「附帶決議」,要求政府配合做某些事。問題是,這種附帶決議對政府的拘束力到哪裡?這條給的答案是政府只需「參照法令辦理」,也就是參考著辦,不是非照辦不可。這四個字決定了議會無數附帶決議的真實份量。第二項則相反:如果是寫進「法定預算」本身的附加條件或期限,政府就得照辦,除非那條件違反法律或自治法規。同樣是議會的要求,寫進預算本文和只是附帶決議,效力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1條規範地方總預算案之審議原則,並劃分兩種議會要求的法律效力:寫入法定預算本文的附加條件或期限「從其所定」具強拘束力,僅作成附帶決議者則僅「參照法令辦理」屬弱拘束力,二者效力分級是判斷議會監督力道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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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4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地方總預算案的審議原則,並區分附帶決議(參照辦理)與法定預算附加條件(從其所定)兩種不同效力。
Q2附帶決議政府不照做會怎樣?▾
法律後果有限,第3項僅要求參照法令辦理,屬弱拘束,較偏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
Q3議會可以在預算附加條件限制政府花錢嗎?▾
可以,第2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違反法律或自治法規者不在此限。
Q4附帶決議和預算附加條件差在哪?▾
前者寫在決議、僅須參照辦理;後者寫進法定預算本文、政府必須遵守,拘束力天差地遠。
Q5什麼叫從其所定?▾
指法定預算所附加的條件或期限對政府有拘束力,政府執行預算時必須依該條件辦理。
Q6議會附加的條件違法政府要照辦嗎?▾
不用,第2項但書明定該條件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Q7歲入歲出審議分別怎麼決定?▾
歲入就來源別分別決定,歲出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
Q8這條跟預算審議期限有關係嗎?▾
有,審議應在第40條所定送達與議決期限內完成,第41條規範的是審議的內容原則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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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附帶決議 |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
|---|---|---|
| 法律依據 | 第41條第3項 | 第41條第2項 |
| 拘束力 | 弱拘束(參照法令辦理) | 強拘束(從其所定) |
| 政府裁量空間 | 有 | 原則無 |
| 不履行後果 | 偏政治責任 | 違反具法律質疑基礎 |
| 違法時 | — | 違反法律/自治法規者不受拘束(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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