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0條之1為改制直轄市首年度預算特別程序:1月31日前送議會、2個月審議、15日發布,預算未過得暫時動支但排除新興資本支出。
Q · 縣市升格直轄市第一年,預算還沒過,政府能花錢嗎?
能。依本條第二項暫時動支
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之1第二項,會計年度開始時若改制首年總預算案尚未通過,政府仍可暫時動支:收入覈實收、維持施政必須經費按期分配後覈實動支、履行契約與法定義務照付、必要舉債照辦,唯獨「新興資本支出」不得動支。所有暫時動支之收支事後須全數編入該首年度總預算案。
一個縣市升格為直轄市的那一年,整個政府幾乎是打掉重練:人事重組、組織重編,連預算都來不及照正常流程走。這條就是為這個混亂的「第一年」量身打造的特別規則。它把首年度總預算的時程拉出一條獨立軌道:政府要在一月三十一日前把預算案送到議會,議會兩個月內審完,政府再於十五天內公布,完全不受第四十條一般程序的綁定。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萬一會計年度都開始了預算還沒過,政府不會因此停擺。收入照標準收、維持施政的經費可以覈實動支、該履行的契約和法定義務照付、需要的舉債也能照辦。這是一張防止新政府「開張就停擺」的安全網。
地方制度法第40條之1是針對縣市改制直轄市「首年度」量身打造的特別預算規範。它一方面把總預算案的送件、審議、發布時程拉成獨立快軌(1月31日送達、2個月審議、15日發布),排除第40條一般程序;另一方面建立預算未通過時的暫時動支安全網,確保改制初期政府不致停擺,同時將新興資本支出排除於暫時動支之外以保留議會審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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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多。平常走地方制度法第40條的時程,但升格首年改走第40條之1:政府1月31日前送議會、議會2個月內審完、政府15日內公布,整條時間軸獨立且壓縮。本條明文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所以拿一般年度的審議期限質疑首年預算程序是站不住腳的。
不會。第二項設計了暫時動支機制:收入覈實收、維持施政經費按期分配後動支、契約與法定義務照付、必要舉債照辦。唯一被擋下的是新興資本支出。這套邏輯和中央政府預算法第54條幾乎完全平行。
新興資本支出不得動支,也就是全新的建設投資必須等議會通過總預算案才能動。維持運作的薪資、契約款、法定義務支出則可覈實辦理。
規範縣市改制直轄市首年度總預算案的特別送審時程,以及預算未通過時的暫時動支機制,避免改制初期政府停擺。
總預算案於會計年度開始時尚未通過時,政府得在維持施政、契約義務、必要舉債等法定範圍內先行覈實支用的機制。
指全新的建設投資支出。暫時動支期間明文禁止動用,須等議會通過總預算案,以保留議會對重大新投資的審議權。
一般年度走第40條(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件),改制首年走第40條之1獨立快軌(1月31日送、2個月審、15日發布)。
政府1月31日前送議會 → 議會2個月內審議完成 → 政府於審議完成日起15日內發布。
收入覈實收、維持施政必須經費按期分配後覈實動支、契約與法定義務支出照付、必要債務舉借照辦;新興資本支出除外。
依第三項,暫時動支期間所有收支均須全數編入該首年度總預算案,接受議會審議。
確認款項屬履行契約義務後,援引第二項第三款主動送件,必要時函請上級主計單位釋示。
第40條是一般年度通用程序,第40條之1僅適用改制首年且時程壓縮、明文排除第40條第一項。
| 比較面向 | general_art40 | first_year_art40_1 |
|---|---|---|
| 適用情形 | 直轄市每一般年度總預算 | 縣市改制直轄市之首年度 |
| 送達議會期限 | 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 | 該年度1月31日前 |
| 議會審議期限 | 依第40條及預算法規定 | 送達後2個月內 |
| 政府發布期限 | 依一般程序 | 審議完成日起15日內 |
| 預算未通過之執行 | 依預算法相關規定 | 本條第二項暫時動支(排除新興資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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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後之首年度直轄市總預算案,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該直轄市議會應於送達後二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直轄市政府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會計年度開始時,前項總預算案如未送達或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依規定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外,其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得按期分配後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及契約義務之收支,覈實辦理。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前項收支,均應編入該首年度總預算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及議會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立,其改制後首年度總預算案,勢必無法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時程編送並如期審議,考量編列時程,爰於第一項明定改制後之首年度直轄市總預算案,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於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審議,並明定其審議及發布時間。 三、為避免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開始前送達或完成審議,致影響政府基本運作之所需經費,爰於第二項明定預算執行之補救措施。 四、為避免補救措施預算之執行與預算案不一致情形,第三項爰規定補救措施之收支執行均應編入該首年度總預算案。
一、本條新增。 二、因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及議會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立,其改制後首年度總預算案,勢必無法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時程編送並如期審議,考量編列時程,爰於第一項明定改制後之首年度直轄市總預算案,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於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審議,並明定其審議及發布時間。 三、為避免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開始前送達或完成審議,致影響政府基本運作之所需經費,爰於第二項明定預算執行之補救措施。 四、為避免補救措施預算之執行與預算案不一致情形,第三項爰規定補救措施之收支執行均應編入該首年度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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