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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300430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主旨

有關「○○○○因解除公職事件,不服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追繳已支給費用處分提起訴願滋生訴願管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內政部)93 年 9 月 13 日台內訴字第 0930005818 號函。

二、訴願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查南投縣政府與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依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第 4 項:「前 3 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第 54 條第 3項:「…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第 4 項:「…新設之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第 79 條第 1 項序言:「鄉(鎮、市)民代表…由縣政府…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等規定意旨,縣政府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會及其代表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3 項、第 9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1 條第 3 項、第26 條第 2 項及第 27 條規定,亦有相同規定意旨。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自應依首揭訴願法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09300430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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