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4 條
-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2.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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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議長、副議長由議員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並由議長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
Q · 地方議會議長是怎麼選出來、又怎麼換掉的?
依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與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與副主席,由各該議員或代表以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第2項並規定議長、主席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民國105年將原本的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目的在於讓每張票可被檢視追責、遏止長年的議長賄選文化。
白話解讀
你大概從沒想過地方議會的議長是怎麼選出來的,但這件事背後藏過台灣政治幾十年最骯髒的一塊:議長選舉以前是「無記名投票」,誰投給誰沒人知道,於是買票買到肆無忌憚,一張議長票喊到上千萬。這條法律在民國105年動了一個關鍵手術:改成「記名投票」(誰投給誰白紙黑字攤開),讓賄選的人付不出「買到了卻反悔」的保險。大法官釋字第769號還明確背書這個改法合憲。除了選法,這條還埋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保護傘:議長就職未滿一年,不能被罷免。也就是說,新科議長有整整一年的免疫期。看懂這條,你看地方政治新聞的眼光會完全不同:你會知道每一場議長之爭,攤在陽光下的不只是票數,是有沒有人敢公開違背派系。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為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與罷免的組織性規範:明定其產生方式為議員間的記名投票互選、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並界定議長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的職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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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議會議長怎麼選出來?▾
由全體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產生,每張票對得上人,選舉程序細節另見地方制度法第45條。
Q2議長記名投票是什麼時候改的?▾
民國105年(2016)修法,由原本的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目的是遏止議長賄選。
Q3議長就職多久才能被罷免?▾
就職滿一年後才能依第46條提出罷免案,未滿一年無論如何都不得罷免,且無醜聞例外。
Q4罷免議長是誰投票?▾
由議員(代表)內部記名投票,不是一般選民直接罷免,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的選民罷免是兩套機制。
Q5議長有什麼權力?▾
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實質掌握議程安排、表決時機與會議節奏。
Q6釋字第769號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釋字第769號認定議長記名投票及罷免限制合憲,背書了民國105年的修法。
Q7副議長也是記名投票嗎?▾
是,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罷免均適用記名投票與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
Q8議長跑票會怎樣?▾
記名投票下跑票會被記錄、被派系檢視,等於當眾違背承諾,這正是修法提高的政治成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05 | after_105 |
|---|---|---|
| 投票方式 | 無記名投票 | 記名投票 |
| 賄選可追責性 | 誰投誰無從查證,賣票者拿錢仍可偷跑票 | 每票對得上人,跑票即當眾違背承諾 |
| 派系約束力 | 匿名保護倒戈者 | 公開究責,倒戈成本極高 |
| 合憲性 | — | 釋字第769號認定記名投票合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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