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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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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2. 2.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議長、副議長由議員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並由議長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

Q · 地方議會議長是怎麼選出來、又怎麼換掉的?

由議員記名投票互選,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依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與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與副主席,由各該議員或代表以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第2項並規定議長、主席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民國105年將原本的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目的在於讓每張票可被檢視追責、遏止長年的議長賄選文化。

白話解讀

你大概從沒想過地方議會的議長是怎麼選出來的,但這件事背後藏過台灣政治幾十年最骯髒的一塊:議長選舉以前是「無記名投票」,誰投給誰沒人知道,於是買票買到肆無忌憚,一張議長票喊到上千萬。這條法律在民國105年動了一個關鍵手術:改成「記名投票」(誰投給誰白紙黑字攤開),讓賄選的人付不出「買到了卻反悔」的保險。大法官釋字第769號還明確背書這個改法合憲。除了選法,這條還埋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保護傘:議長就職未滿一年,不能被罷免。也就是說,新科議長有整整一年的免疫期。看懂這條,你看地方政治新聞的眼光會完全不同:你會知道每一場議長之爭,攤在陽光下的不只是票數,是有沒有人敢公開違背派系。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為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與罷免的組織性規範:明定其產生方式為議員間的記名投票互選、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並界定議長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的職權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議長選舉為什麼要改成記名投票,跟我有什麼關係?

因為無記名時代買票的人不怕被抓,賣票的議員拿了錢還能偷偷投別人,賄選因此猖獗到一張議長票喊上千萬。改記名後(第44條第1項)每張票對得上人,跑票會被派系算帳,賄選的對價變得不可靠。議長掌議程,他怎麼選出來、乾不乾淨,影響你關心的地方預算與建設排得進排不進。內行人提示:釋字第769號已認定記名投票合憲。

Q2議長當選沒多久就出包,選民可以罷免他嗎?

不行,至少這一年內不行。第44條明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而且沒有設醜聞例外。要等他就職滿一年後,才能依第46條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啟動。內行人提示:罷免議長的主體是議員不是一般選民,走的是議會內部程序,跟公職人員選民罷免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機制。

Q3議長到底有多大權力,值得這樣搶?

第44條第2項規定議長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會務。白話講,他決定議程怎麼排、案子何時表決、會議節奏怎麼走。一個你支持的建設案,可能因為議長壓著不排而胎死腹中。內行人提示:議長的權力大半藏在程序裡而不在條文表面,懂門道的人盯的是他怎麼安排議程,而不只是他講了什麼。

Q4地方制度法第44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的記名投票選罷與職權,含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免疫期。

Q5議長記名投票是什麼意思?

投票記載投票人意向、可對應到本人,相對於以前的無記名(匿名)投票,目的是讓賄選跑票可被追責。

Q6議長對外代表議會是什麼意思?

議長代表整個議會對外行使職務、對內綜理會務,掌握議程安排、表決時機與會議節奏。

Q7議長跟一般議員差在哪?

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多了對外代表權與對內議事主導權,掌議程的權力遠大於單一議員。

Q8議長怎麼選出來?

由全體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選舉程序與時點細節見地方制度法第45條。

Q9怎麼罷免議長?

先確認就職滿一年,再依第46條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總額過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Q10罷免議長要多少人連署?

依第46條,由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再進入表決門檻。

Q11議長就職未滿一年能罷免嗎?

不能。第44條但書明定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且無醜聞例外,只能等滿一年。

Q12記名投票 vs 無記名投票差在哪?

無記名匿名保護投票人但成賄選溫床;記名讓每票對得上人、跑票見光,105年正是為防賄選改記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105after_105
投票方式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
賄選可追責性誰投誰無從查證,賣票者拿錢仍可偷跑票每票對得上人,跑票即當眾違背承諾
派系約束力匿名保護倒戈者公開究責,倒戈成本極高
合憲性釋字第769號認定記名投票合憲

before_105

投票方式
無記名投票
賄選可追責性
誰投誰無從查證,賣票者拿錢仍可偷跑票
派系約束力
匿名保護倒戈者
合憲性

after_105

投票方式
記名投票
賄選可追責性
每票對得上人,跑票即當眾違背承諾
派系約束力
公開究責,倒戈成本極高
合憲性
釋字第769號認定記名投票合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103条(議長及び副議長の選挙)
韓國지방자치법 제57조(의장·부의장의 선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規定,以及議長、主席之執掌。

(1050527 修正)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立法理由一、查有關中央或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在比較法制上,原有採記名投票及無記名投票等兩種制度。然此兩種制度並無絕對優劣,容可基於政黨政治及議會議長之功能等各種因素考量,而為立法政策之選擇。現行法本條及第四十六條就此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然為健全地方制度,確保地方議會民意代表之不可收買性,並貫徹政黨政治之理念,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修正為記名投票方式。至於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條文第一項原就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採取由民意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然此選制於實務上卻成為行、收賄投票之溫床,敗壞地方政治。政黨左支右絀,事前無法貫徹其推舉之正、副議長人選,事後又因欠缺調查權而難以查明事實。原無記名投票選制已使政黨政治難以貫徹至地方民意機關。    (二)於無記名投票選制之掩護下,司法機關追訴、調查正、副議長(或主席)選舉之行、收賄投票犯罪,亦是困難重重,不僅勞師動眾、曠日廢時,且時而必須祭出非常手段始能釐清部分事實(如驗選票指紋),不但滋生無謂爭議,且虛耗國家司法資源。    (三)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改採由地方民意代表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乃地方制度陽光法案之重要環節,與憲法亦無牴觸。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雖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然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之選舉,並非上開憲法條文所稱之「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且其性質與人民直接投票產生地方民意代表之選舉亦屬有間;故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之選舉採行記名投票,僅屬立法政策之決定,並未牴觸憲法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3 制定)

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規定,以及議長、主席之執掌。

(1050527 修正)

一、查有關中央或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在比較法制上,原有採記名投票及無記名投票等兩種制度。然此兩種制度並無絕對優劣,容可基於政黨政治及議會議長之功能等各種因素考量,而為立法政策之選擇。現行法本條及第四十六條就此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然為健全地方制度,確保地方議會民意代表之不可收買性,並貫徹政黨政治之理念,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修正為記名投票方式。至於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條文第一項原就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採取由民意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然此選制於實務上卻成為行、收賄投票之溫床,敗壞地方政治。政黨左支右絀,事前無法貫徹其推舉之正、副議長人選,事後又因欠缺調查權而難以查明事實。原無記名投票選制已使政黨政治難以貫徹至地方民意機關。    (二)於無記名投票選制之掩護下,司法機關追訴、調查正、副議長(或主席)選舉之行、收賄投票犯罪,亦是困難重重,不僅勞師動眾、曠日廢時,且時而必須祭出非常手段始能釐清部分事實(如驗選票指紋),不但滋生無謂爭議,且虛耗國家司法資源。    (三)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改採由地方民意代表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乃地方制度陽光法案之重要環節,與憲法亦無牴觸。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雖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然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之選舉,並非上開憲法條文所稱之「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且其性質與人民直接投票產生地方民意代表之選舉亦屬有間;故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或主席)之選舉採行記名投票,僅屬立法政策之決定,並未牴觸憲法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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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