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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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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2.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3. 3.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4. 4.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5條規定議長選舉須總額過半數出席、得票過半當選;出席不足改期,第三次實到三分之一即可開選。

Q · 對手陣營集體不進場,議長是不是就選不出來了?

拖得了前兩次,第三次實到三分之一就能開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45條,第一、二次選舉若出席未達議員總額過半數,應改期再選;但第三次只要實到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即得以實到人數直接選舉,以得票較多者當選,得票相同抽籤。所以集體缺席最多換到延後兩回合,無法讓議長永久難產。

白話解讀

選議長這件事,魔鬼全在「人數」裡。這條把議長選舉設計成一場有層層退路的程序:第一次投票要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當選要拿到出席人數的過半票。沒人過半就立刻第二輪,比誰票多,票同就抽籤。但真正精彩的是杯葛戰術的破解機制:如果某派故意不出席讓人數湊不齊,選舉並不會就此癱瘓,而是改期再選,到了第三次,只要實到三分之一以上就能直接以實到人數開選,比多數決勝負。換句話說,立法者早就料到有人會用「集體缺席」癱瘓議會,所以給了一條「你不來就讓來的人決定」的後門。看懂這條,你就懂為什麼地方議會偶爾上演「拒絕進場」的戲碼,以及為什麼那招到第三次就會失效。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5條為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的程序規範,採用出席門檻階梯式遞減設計:前兩次須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第三次降為三分之一,搭配得票過半、比多數、抽籤的當選認定,構成防止少數以集體缺席癱瘓議會的制度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野議員集體不進場,議長是不是就選不出來了?

拖得了一時,拖不了到底。依地方制度法第45條,第一、二次出席不足會改期,但第三次只要實到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能以實到人數直接開選,比得票多者當選。所以集體缺席最多換到延後,不是讓議長難產。

Q2議長當選要拿多少票才算數?

看是第幾輪。第一次要出席達總額過半,且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才當選;無人過半進第二次比票多,平手抽籤;第三次只要實到三分之一即可開選,一樣比多數、平手抽籤。基準是出席或實到人數,不是議員總額。

Q3第二次、第三次選舉什麼時候辦?

依第45條,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出席不足時主持人須即時訂定並通知下一次時間,沒有拖到隔日的空間。

Q4地方制度法45條議長選舉要幾人出席?

第一、二次須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第三次門檻降為總額三分之一,實到達標即得以實到人數開選。

Q5地方制度法45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的程序條文,核心是出席門檻從過半遞減到三分之一的防杯葛設計。

Q6什麼叫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

第三次選舉時實到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際到場人數作為計票與當選認定的基準,不再要求過半出席。

Q7議長選舉的主持人是誰?

由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7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選舉投票與宣誓就職。

Q8地方制度法45條議長選舉程序怎麼走?

宣誓就職後即時開選→清點是否總額過半出席→得票過半當選,否則進第二次比多數→出席不足改期→第三次實到三分之一即可開選。

Q9出席人數不足時主持人該怎麼辦?

依第45條當場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全體議員、代表,留下書面紀錄,不能放著不管。

Q10票數相同時怎麼決定當選?

第二次、第三次得票相同者,一律以抽籤定之,避免無止境僵局。

Q11怎麼避免選舉效力被事後推翻?

每一輪確認法定出席門檻、出席不足即時通知改期、票數相同公開抽籤,全程留書面是關鍵。

Q12第一次和第三次選舉門檻差在哪?

第一次須總額過半出席且得票達出席過半;第三次只要實到三分之一即可開選並比多數,門檻明顯放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輪次出席門檻當選標準平手處理
第一次議員總額過半數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無人過半即進第二次
第二次議員總額過半數得票較多者當選抽籤定之
第三次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以實到人數比多數者當選抽籤定之

出席門檻

第一次
議員總額過半數
第二次
議員總額過半數
第三次
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當選標準

第一次
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
第二次
得票較多者當選
第三次
以實到人數比多數者當選

平手處理

第一次
無人過半即進第二次
第二次
抽籤定之
第三次
抽籤定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103条(議長及び副議長の選挙)
韓國지방자치법상 의장·부의장 선거 규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立法理由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時機、程序及就職規定。

(1030114 修正)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項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

(0880113 制定)

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時機、程序及就職規定。

(103011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項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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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