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5 條
-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 3.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 4.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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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5條規定議長選舉須總額過半數出席、得票過半當選;出席不足改期,第三次實到三分之一即可開選。
Q · 對手陣營集體不進場,議長是不是就選不出來了?
依地方制度法第45條,第一、二次選舉若出席未達議員總額過半數,應改期再選;但第三次只要實到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即得以實到人數直接選舉,以得票較多者當選,得票相同抽籤。所以集體缺席最多換到延後兩回合,無法讓議長永久難產。
白話解讀
選議長這件事,魔鬼全在「人數」裡。這條把議長選舉設計成一場有層層退路的程序:第一次投票要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當選要拿到出席人數的過半票。沒人過半就立刻第二輪,比誰票多,票同就抽籤。但真正精彩的是杯葛戰術的破解機制:如果某派故意不出席讓人數湊不齊,選舉並不會就此癱瘓,而是改期再選,到了第三次,只要實到三分之一以上就能直接以實到人數開選,比多數決勝負。換句話說,立法者早就料到有人會用「集體缺席」癱瘓議會,所以給了一條「你不來就讓來的人決定」的後門。看懂這條,你就懂為什麼地方議會偶爾上演「拒絕進場」的戲碼,以及為什麼那招到第三次就會失效。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5條為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的程序規範,採用出席門檻階梯式遞減設計:前兩次須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第三次降為三分之一,搭配得票過半、比多數、抽籤的當選認定,構成防止少數以集體缺席癱瘓議會的制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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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45條議長選舉要幾人出席?▾
第一、二次須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第三次門檻降為總額三分之一,實到達標即得以實到人數開選。
Q2議長當選要拿多少票?▾
第一次須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無人過半進第二次比多數,平手抽籤;第三次同樣比多數、平手抽籤。基準是出席或實到人數,不是議員總額。
Q3集體缺席可以擋掉議長選舉嗎?▾
只能拖延前兩次。第三次降到實到三分之一即可開選,杯葛到此失效。
Q4第二次、第三次選舉什麼時候辦?▾
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無拖到隔日的空間。
Q5票數相同怎麼決定?▾
依第45條以抽籤定之,避免無止境僵局。
Q6議長選舉由誰主持?▾
由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7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
Q7補選議長也適用同樣規則嗎?▾
是。第45條明定補選時得票較多者當選、得票相同抽籤,與首次選舉一致。
Q8議長選上後要做什麼?▾
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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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次 | 出席門檻 | 當選標準 | 平手處理 |
|---|---|---|---|
| 第一次 | 議員總額過半數 | 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 | 無人過半即進第二次 |
| 第二次 | 議員總額過半數 | 得票較多者當選 | 抽籤定之 |
| 第三次 | 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 以實到人數比多數者當選 | 抽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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