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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46 條

  1.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2. 2.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3. 3.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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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罷免地方議長須議員總額過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通過,且否決後該任期內不得再提。

Q · 罷免地方議長要幾票才能過?

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4 款,罷免議長須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才算通過。第 5 款另規定,罷免案一旦被否決,在被罷免人該任期內不得再提,等於一任只有一次機會。

白話解讀

罷免一個議長,比你想的難得多,而難在哪裡正是這條的重點。它設了一道又一道關卡:先要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把罷免案分別送到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這些「外部裁判」手上,再由他們轉交、安排答辯、限期召集投票。最致命的是表決門檻:要總額過半出席,而且出席的人裡要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過。這個三分之二,就是壓垮多數罷免案的那道牆。更狠的是第五款:罷免案一旦被否決,在被罷免人這個任期內,不能再對他提第二次。也就是說,你只有一次扣扳機的機會,沒打中,整個任期都別想再動他。看懂這條,你就明白為什麼地方議長一旦坐穩,幾乎是「鐵帽子」。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規範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程序,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外部機關主導、三分之二同意通過、一任一次的高門檻設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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