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7 條(議長、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組織準則中定之)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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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7條規定,議長、副議長與主席選罷除第44至46條外,其餘事項依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辦理。
Q · 議長選舉罷免的規則,看地方制度法就夠了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47條,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罷免,除第44至46條的大原則外,其餘事項(投票進行、計票、爭議處理等操作細節)應依內政部訂定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辦理。所以研究議長選罷爭議時,地方制度法與組織準則必須對照著看,只查法律本文常會漏掉決定勝負的程序細節。
白話解讀
別小看這種看起來像「補充說明」的條文。它只有一句話: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罷免,前三條沒講完的部分,都到「組織準則」裡去定。聽起來像把皮球踢給別人,但這正是它的關鍵:法律本身(第44到46條)只訂大原則,真正操作層面的細節,例如投票怎麼進行、計票怎麼算、爭議怎麼處理,全都藏在內政部訂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這部行政命令裡。所以當你研究一場議長選罷爭議時,只翻地方制度法是不夠的,答案往往在組織準則。這條的存在,是在告訴你:要找完整規則,往下一層走。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7條為授權性規範,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與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與副主席之選舉罷免,除第44至46條已規定者外,其餘事項應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形成法律訂原則、法規命令補細節的兩層規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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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47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選罷,除第44至46條外,其餘依組織準則辦理。
Q2議長選罷規則只看地方制度法夠嗎?▾
不夠,操作細節在內政部訂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Q3組織準則跟地方制度法哪個位階高?▾
地方制度法高,組織準則是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母法。
Q4什麼是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規範地方議會組織與選罷操作細節。
Q5議長選舉的計票爭議規則在哪查?▾
在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地方制度法本文只訂大原則。
Q6第47條和第44至46條怎麼分工?▾
44至46條訂選罷大原則,47條把其餘細節授權給組織準則。
Q7組織準則違反地方制度法會怎樣?▾
牴觸母法部分無效,以地方制度法為準。
Q8為什麼選罷細節不直接寫進法律?▾
技術性細節下放命令保留彈性,重要要件保留給法律,符合法律保留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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