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7 條(議長、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組織準則中定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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