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8 條
-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 2.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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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地方議會定期會時首長應提施政報告,各主管應就業務報告,議員享有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權。
Q · 市長可以拒絕到議會報告或被質詢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地方議會定期會開會時,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各一級單位主管「應」就主管業務報告,議員則享有質詢權;業務質詢時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條文用的是課予義務的「應」字,無故拒絕報告或備詢會引發監督與政治責任問題,不是首長可去可不去的裁量。
白話解讀
你繳的地方稅、你關心的地方建設,到底辦得怎麼樣?這條給了地方議員一把直接撬開首長嘴巴的工具。它規定定期會開會時,市長、縣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各局處首長也要就主管業務報告;而議員擁有「質詢權」,可以當面追問。注意那個「應」字,這不是首長想不想來的問題,是法定義務。質詢還分兩種:對首長施政方向的「施政總質詢」,和針對特定業務、要求相關主管列席備詢的「業務質詢」。這條是地方民主裡最具體的監督裝置:你選出的議員不只是舉手投票的機器,他有法律撐腰可以把首長叫到台前問到底。看懂這條,你就知道議員問政影片裡那些火爆的質詢場面,背後站著的是一條實打實的法律。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8條為地方議會監督行政的程序性規範,課予地方行政首長及一級主管於定期會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並賦予地方民意代表「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兩種質詢權,構成地方自治中立法機關制衡行政權的具體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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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48條在規範什麼?▾
地方議會定期會時首長的施政報告義務與議員的質詢權。
Q2施政總質詢和業務質詢差在哪?▾
前者問首長整體施政方向,後者針對特定主管業務、相關主管須列席備詢。
Q3市長可以拒絕到議會報告嗎?▾
原則不行,條文用「應」字課予義務,拒絕會生政治與監督責任。
Q4一般民眾跟議員質詢權有關嗎?▾
有,可把訴求整理成具體問題交給選區議員在質詢時提出。
Q5業務質詢時誰要到場?▾
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不是邀請而是義務。
Q6質詢內容會被記錄嗎?▾
會進入議會正式紀錄,常有直播,具公開課責效果。
Q7施政報告在什麼時候提出?▾
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的定期會開會期間。
Q8首長亂答質詢會怎樣?▾
質詢紀錄公開可究責,不實答覆的政治風險高於坦承問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施政總質詢 | 業務質詢 |
|---|---|---|
| 對象 | 地方行政首長 | 特定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
| 範圍 | 整體施政方向 | 特定主管業務 |
| 列席義務 | 首長到場 | 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
| 火力射程 | 大方向、宏觀 | 具體業務、可逼出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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