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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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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2. 2.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3. 3.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4. 4.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5. 5.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民選首長涉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經一審判刑即停職,圖利罪須二審,羈押通緝當下停職。

Q · 市長被起訴是不是就要停職?

不是。要一審判刑或被羈押才停職

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民選首長被「起訴」還不會停職。要到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則須第二審),或被羈押、通緝時才停職。停職是「暫停職務」不是「解職」,職位還在;改判無罪、撤銷通緝或釋放後,於任期屆滿前可聲請先行復職。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民選首長一旦被起訴就會下台,事實上沒這麼快。這條畫出一條很精細的線:什麼情況下,民選的市長、縣長、鄉鎮長、村里長會被「停職」(暫時拔掉職務但身分還在)。重點在它區分了罪名輕重:涉嫌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只要第一審判了有期徒刑以上就停職;唯獨貪污裡的「圖利罪」特別寬容,要熬到第二審判刑才停。被羈押或通緝也直接停。但這條最體貼的地方在後段:如果後來改判無罪、撤銷通緝或釋放,任期還沒結束就能先復職;甚至被停職後再去參選又當選就職,這條就對他失效。它不是懲罰,是「先讓位、再看結果」的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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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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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