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 2.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 3.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 4.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 5.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民選首長涉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經一審判刑即停職,圖利罪須二審,羈押通緝當下停職。
Q · 市長被起訴是不是就要停職?
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民選首長被「起訴」還不會停職。要到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則須第二審),或被羈押、通緝時才停職。停職是「暫停職務」不是「解職」,職位還在;改判無罪、撤銷通緝或釋放後,於任期屆滿前可聲請先行復職。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民選首長一旦被起訴就會下台,事實上沒這麼快。這條畫出一條很精細的線:什麼情況下,民選的市長、縣長、鄉鎮長、村里長會被「停職」(暫時拔掉職務但身分還在)。重點在它區分了罪名輕重:涉嫌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只要第一審判了有期徒刑以上就停職;唯獨貪污裡的「圖利罪」特別寬容,要熬到第二審判刑才停。被羈押或通緝也直接停。但這條最體貼的地方在後段:如果後來改判無罪、撤銷通緝或釋放,任期還沒結束就能先復職;甚至被停職後再去參選又當選就職,這條就對他失效。它不是懲罰,是「先讓位、再看結果」的設計。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範民選地方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停職事由與復職機制,以「罪名種類」與「審級進度」為門檻,在判決確定前讓涉重大刑案的首長暫停職務,並排除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的適用,建立有別於官派公務員的政治問責特別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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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 78 條是什麼?▾
規範民選地方首長因刑案停職與復職的條件,以罪名與審級為門檻。
Q2市長被起訴會停職嗎?▾
不會,起訴只是指控;要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或被羈押通緝才停職。
Q3圖利罪為什麼要二審才停職?▾
圖利罪認定爭議大易被當政治工具,立法者多給一個審級緩衝。
Q4被停職的首長無罪後能復職嗎?▾
可以,改判無罪或撤銷通緝、釋放後,須在任期屆滿前聲請先行復職。
Q5停職和解職差在哪?▾
停職是暫停職務、身分還在(看一審判決);解職是永久去職(看判決確定)。
Q6停職和罷免一樣嗎?▾
不一樣。罷免是選民投票,停職是司法判決觸發的自動機制,兩者並行不悖。
Q7被羈押的首長什麼時候停職?▾
羈押當下立即停職,不必等任何判決;釋放當天可聲請先行復職。
Q8停職後又當選還會被停職嗎?▾
不會,依法再參選並當選就職後,本條對該次停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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