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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1.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者。
  2. 2.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3. 3.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4. 4.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5. 5.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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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民選首長涉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經一審判刑即停職,圖利罪須二審,羈押通緝當下停職。

Q · 市長被起訴是不是就要停職?

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民選首長被「起訴」還不會停職。要到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則須第二審),或被羈押、通緝時才停職。停職是「暫停職務」不是「解職」,職位還在;改判無罪、撤銷通緝或釋放後,於任期屆滿前可聲請先行復職。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民選首長一旦被起訴就會下台,事實上沒這麼快。這條畫出一條很精細的線:什麼情況下,民選的市長、縣長、鄉鎮長、村里長會被「停職」(暫時拔掉職務但身分還在)。重點在它區分了罪名輕重:涉嫌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只要第一審判了有期徒刑以上就停職;唯獨貪污裡的「圖利罪」特別寬容,要熬到第二審判刑才停。被羈押或通緝也直接停。但這條最體貼的地方在後段:如果後來改判無罪、撤銷通緝或釋放,任期還沒結束就能先復職;甚至被停職後再去參選又當選就職,這條就對他失效。它不是懲罰,是「先讓位、再看結果」的設計。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範民選地方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停職事由與復職機制,以「罪名種類」與「審級進度」為門檻,在判決確定前讓涉重大刑案的首長暫停職務,並排除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的適用,建立有別於官派公務員的政治問責特別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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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 78 條是什麼?

規範民選地方首長因刑案停職與復職的條件,以罪名與審級為門檻。

Q2市長被起訴會停職嗎?

不會,起訴只是指控;要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或被羈押通緝才停職。

Q3圖利罪為什麼要二審才停職?

圖利罪認定爭議大易被當政治工具,立法者多給一個審級緩衝。

Q4被停職的首長無罪後能復職嗎?

可以,改判無罪或撤銷通緝、釋放後,須在任期屆滿前聲請先行復職。

Q5停職和解職差在哪?

停職是暫停職務、身分還在(看一審判決);解職是永久去職(看判決確定)。

Q6停職和罷免一樣嗎?

不一樣。罷免是選民投票,停職是司法判決觸發的自動機制,兩者並行不悖。

Q7被羈押的首長什麼時候停職?

羈押當下立即停職,不必等任何判決;釋放當天可聲請先行復職。

Q8停職後又當選還會被停職嗎?

不會,依法再參選並當選就職後,本條對該次停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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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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