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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700468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機關首長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應將財產信託,如於停職期間自無庸辦理,惟復職後,應於 3 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7 年 12 月 9 日(97)秘台申參字第 0971810164號函。二、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又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並辦理信託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同法第 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三、前開公職人員若按照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停職時,於停職期間既未執行職務,自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然如其嗣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復職,則考量「復職」與「就(到)職」之財產申報態樣較為類似,應得比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於復職後 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700468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發布,要旨:機關首長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應將財產信託,如於停職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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