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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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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2. 2.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7條依爭議性質與層級分流: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地方間事權爭議由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解決。

Q · 政府機關互踢皮球不肯管,誰能拍板?

看爭議類型與層級,由立法院、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裁決

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爭議依性質與層級分流:中央與直轄市、縣(市)的「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縣與鄉(鎮、市)的自治事項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解決;直轄市間或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由行政院解決;縣(市)間事權爭議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鄉(鎮、市)間事權爭議由縣政府解決。當事人被夾在互推的機關之間時,可援引本條指名要求對應機關依法介入。

白話解讀

你開公司想擴廠,廠址跨在兩個縣市交界,A市說這歸B市管,B市說這是A市的事,兩邊互踢皮球半年,你的案子卡死。這種「沒人認帳」的政府僵局,第77條就是解鎖的鑰匙。它把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爭議,明確分配給不同的「裁判」:中央和直轄市、縣市槓上,由立法院院會投票決定;縣市彼此事權打架,中央主管機關出面解決;鄉鎮市之間吵起來,縣政府裁決。重點不是你能直接告,而是你知道「該逼哪個機關出來收拾」。多數人卡在政府互推時只會原地抱怨,懂這條的人會直接寫陳情,指名要求那個有權的上級機關依本條介入。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77條為各級政府間爭議的分流規範,依爭議性質(權限爭議或事權爭議)與所涉政府層級,分別指定立法院院會、行政院、內政部、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為裁決者,使跨層級的政府僵局有明確的法定解決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個縣市互推不肯管我的案子,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向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正式陳情,明確指出本案屬地方制度法第77條第二項的縣市間事權爭議,請其出面解決。陳情時把兩個縣市互推的書面或紀錄附上,是證明確實存在爭議、需要上級介入的關鍵,否則機關可能以尚無爭議為由不受理。

Q2中央和地方為了一件事誰有權管而吵,最後誰說了算?

如果是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間的權限爭議,依本條第一項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呼應憲法第111條的精神,這跟一般以為的行政院裁決不同。權限爭議走立法院,事權爭議走行政機關,搞清楚屬於哪一種,才不會敲錯門白費力氣。

Q3地方制度法第77條是什麼?

規範各級政府間權限與事權爭議的法定裁決機關,依爭議性質與層級分流到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讓政府僵局有明確解決管道。

Q4權限爭議和事權爭議差在哪?

權限爭議是「誰有權管這件事」,走立法院或內政部;事權爭議是「具體由誰執行」,走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性質不同,裁判者完全不同。

Q5什麼叫自治事項?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由其辦理之事務,是判斷爭議該由誰負責的基準,定義見地方制度法第2條與第18至20條。

Q6本條的權限爭議由立法院議決,依據是什麼?

呼應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如有未列舉事項或爭議,由立法院解決,使權限劃分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拍板而非行政權獨斷。

Q7兩個縣市互推不肯管我的案子怎麼辦?

屬縣(市)間事權爭議,向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正式陳情,明確援引第77條第二項要求其解決,並附上兩造互推的書面紀錄佐證。

Q8陳情書要怎麼寫才有效?

直接點名「本案屬地方制度法第77條第幾項之爭議,請貴機關依法解決」,比泛寫請協調有效,把皮球從要不要管變成法律上你就是該管的那個。

Q9依第77條解決爭議要花錢嗎?

本條為機關間爭議解決機制,陳情本身無裁判費;但若另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具體處分,各有其程序費用與規費。

Q10怎麼證明確實存在爭議?

蒐集兩機關互相推諉的公文、函覆或會議紀錄,這是讓上級不能以尚無爭議為由不受理的關鍵證據。

Q11第77條 vs 第76條代行處理差在哪?

第77條處理機關間誰該管的爭議分流;第76條是地方應作為卻不作為時,上級直接代為執行,兩者一個分案、一個替補。

Q12第77條 vs 第75條監督函告無效差在哪?

第75條是上級對地方違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否定;第77條是平行或跨層級機關間爭議的中立分流,前者是糾錯、後者是裁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爭議當事人爭議性質裁決機關法律依據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權限爭議立法院院會議決第77條第1項前段
縣與鄉(鎮、市)自治事項爭議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第77條第1項後段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爭議行政院第77條第2項前段
縣(市)間事權爭議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第77條第2項中段
鄉(鎮、市)間事權爭議縣政府第77條第2項後段

爭議性質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
權限爭議
縣與鄉(鎮、市)
自治事項爭議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事權爭議
縣(市)間
事權爭議
鄉(鎮、市)間
事權爭議

裁決機關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
立法院院會議決
縣與鄉(鎮、市)
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行政院
縣(市)間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間
縣政府

法律依據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
第77條第1項前段
縣與鄉(鎮、市)
第77條第1項後段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第77條第2項前段
縣(市)間
第77條第2項中段
鄉(鎮、市)間
第77條第2項後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250条の7以下(国地方係争処理委員会による係争処理)
韓國지방자치법상 분쟁조정위원회 및 헌법재판소법상 권한쟁의심판
德國Grundgesetz Art. 93 Abs. 1 Nr. 3-4(Bund-Länder-Streit vor dem BVerfG)
美國U.S. Const. Art. III § 2(Supreme Court original jurisdiction over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or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113 制定)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照憲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二條、省縣自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間,具有監督與被監督之縱向關係中,發生權限爭議時之解決機制。   二、第二項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明定非上下監督關係之自治團體間,發生事權爭議,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解決之。

(1030114 修正)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事權爭議多涉各業務法律之規定,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解釋處理較為適宜,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縣(市)間事權爭議之解決機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113 制定)

一、第一項參照憲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直轄市自治法第十二條、省縣自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間,具有監督與被監督之縱向關係中,發生權限爭議時之解決機制。   二、第二項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明定非上下監督關係之自治團體間,發生事權爭議,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解決之。

(103011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事權爭議多涉各業務法律之規定,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解釋處理較為適宜,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縣(市)間事權爭議之解決機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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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