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7 條
- 1.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 2.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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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7條依爭議性質與層級分流: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地方間事權爭議由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解決。
Q · 政府機關互踢皮球不肯管,誰能拍板?
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爭議依性質與層級分流:中央與直轄市、縣(市)的「權限」爭議由立法院院會議決;縣與鄉(鎮、市)的自治事項爭議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解決;直轄市間或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由行政院解決;縣(市)間事權爭議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鄉(鎮、市)間事權爭議由縣政府解決。當事人被夾在互推的機關之間時,可援引本條指名要求對應機關依法介入。
白話解讀
你開公司想擴廠,廠址跨在兩個縣市交界,A市說這歸B市管,B市說這是A市的事,兩邊互踢皮球半年,你的案子卡死。這種「沒人認帳」的政府僵局,第77條就是解鎖的鑰匙。它把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爭議,明確分配給不同的「裁判」:中央和直轄市、縣市槓上,由立法院院會投票決定;縣市彼此事權打架,中央主管機關出面解決;鄉鎮市之間吵起來,縣政府裁決。重點不是你能直接告,而是你知道「該逼哪個機關出來收拾」。多數人卡在政府互推時只會原地抱怨,懂這條的人會直接寫陳情,指名要求那個有權的上級機關依本條介入。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77條為各級政府間爭議的分流規範,依爭議性質(權限爭議或事權爭議)與所涉政府層級,分別指定立法院院會、行政院、內政部、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為裁決者,使跨層級的政府僵局有明確的法定解決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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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77條是什麼?▾
規範各級政府間權限與事權爭議的法定裁決機關,依爭議性質與層級分流到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
Q2兩個縣市互推不肯管我的案子怎麼辦?▾
屬縣(市)間事權爭議,可向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陳情,明確援引本條第二項要求其出面解決。
Q3權限爭議和事權爭議差在哪?▾
權限爭議是「誰有權管」,走立法院或內政部;事權爭議是「誰來執行」,走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
Q4中央和地方爭誰有權管,最後誰說了算?▾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依本條第一項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呼應憲法第111條。
Q5鄉鎮市之間吵起來誰來裁決?▾
鄉(鎮、市)間的事權爭議,依本條第二項由縣政府解決。
Q6我可以直接告政府要求依第77條解決嗎?▾
本條是機關間爭議解決機制,當事人多以陳情或申請方式促請有權機關依法介入,而非直接起訴。
Q7陳情時要附什麼證據?▾
附上兩機關互推的書面或紀錄,證明確實存在爭議、需要上級介入,否則可能被以「尚無爭議」駁回。
Q8依第77條解決爭議有時效嗎?▾
本條為爭議解決機制無特定提起時效,但個案若牽涉行政處分或補助申請,應以該個別程序的法定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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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當事人 | 爭議性質 | 裁決機關 | 法律依據 |
|---|---|---|---|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 | 權限爭議 | 立法院院會議決 | 第77條第1項前段 |
| 縣與鄉(鎮、市) | 自治事項爭議 | 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第77條第1項後段 |
|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 事權爭議 | 行政院 | 第77條第2項前段 |
| 縣(市)間 | 事權爭議 |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第77條第2項中段 |
| 鄉(鎮、市)間 | 事權爭議 | 縣政府 | 第77條第2項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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