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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1. 1.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2.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3. 3.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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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行政機關五年、人民十年,期滿請求權當然消滅,並因行政處分而中斷。

Q · 政府追我的錢和我跟政府要錢,時效一樣長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政府追繳罰鍰、追回補助、追稅)者,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為人民(退稅、溢繳返還、公法給付)者,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國102年修法將人民時效從五年延長為十年,理由是政府掌握資訊與公權力居於優勢,人民處於弱勢。更關鍵的是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不像民法只給對方抗辯權,時間一到權利自動歸零。

白話解讀

政府要跟你收錢(追稅、追回補助款、罰鍰),有期限。你要跟政府要錢(退稅、國賠、溢繳返還),也有期限。但這兩個期限不一樣長,而且不一樣長的方向會讓你驚訝。政府對你的請求權,5年不行使就消滅。你對政府的請求權,10年才消滅。為什麼差一倍?因為政府掌握所有資訊和公權力,5年夠它行動了;你是一般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所以多給你5年。2013年修法之前,兩邊都是5年,等於政府和人民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但現實是政府永遠跑得比你快,同一條起跑線反而不公平。更關鍵的一點: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完成是「當然消滅」,不像民法只是讓對方有抗辯權。時間到了就是沒了,不用任何人主張,權利自動歸零。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為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總則規定,依請求權人身分區分時效期間: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五年,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十年;並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且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多久?

行政機關對人民五年,人民對行政機關十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

Q2什麼叫時效「當然消滅」?

時間一到請求權自動歸零,不用任何人主張,法院應依職權審查,與民法僅生抗辯權不同。

Q3政府六年前的罰鍰還能追嗎?

若中間無中斷事由,五年時效已過、請求權當然消滅,不需再繳。

Q4時效會中斷嗎?

會。行政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可中斷時效(第131條第3項)。

Q5退稅還沒申請,過幾年就追不回?

人民對政府的公法請求權為十年,超過十年當然消滅。

Q62013年修法前的案件適用5年還是10年?

原則上修法前發生適用舊法5年,但時效尚未屆滿者多數見解認應適用新法10年,個案有爭議。

Q7催繳通知就會中斷時效嗎?

不一定。只有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催繳才中斷,單純『溫馨提醒』不算。

Q8稅捐的追徵時效也是5年嗎?

稅捐另有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優先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_avalue_b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效5年政府追繳罰鍰/追回補助/追稅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效10年退稅/國賠外溢繳返還/公法給付
時效完成效果當然消滅(公法)僅生抗辯權(民法第144條)
法院審查方式依職權審查須當事人主張(民法)
中斷事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起訴/聲請強制執行(民法第129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第30条(国の金銭債権の消滅時効5年)/地方自治法第236条
🇰🇷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96조(국가에 대한 금전채권 5년 소멸시효)
🇨🇳 中國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追责时效,性質相近但非通用公法時效)
🇩🇪 德國Abgabenordnung § 228(Zahlungsverjährung 5 Jahre)/§ 53 VwVfG(Hemmung der Verjährung)
🇫🇷 法國Loi n° 68-1250 du 31 décembre 1968(prescription quadriennale des créances sur l'État,4年)
🇺🇸 美國28 U.S.C. § 2401(6-year limitation on civil action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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