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 1.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 3.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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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行政機關五年、人民十年,期滿請求權當然消滅,並因行政處分而中斷。
Q · 政府追我的錢和我跟政府要錢,時效一樣長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政府追繳罰鍰、追回補助、追稅)者,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為人民(退稅、溢繳返還、公法給付)者,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國102年修法將人民時效從五年延長為十年,理由是政府掌握資訊與公權力居於優勢,人民處於弱勢。更關鍵的是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不像民法只給對方抗辯權,時間一到權利自動歸零。
白話解讀
政府要跟你收錢(追稅、追回補助款、罰鍰),有期限。你要跟政府要錢(退稅、國賠、溢繳返還),也有期限。但這兩個期限不一樣長,而且不一樣長的方向會讓你驚訝。政府對你的請求權,5年不行使就消滅。你對政府的請求權,10年才消滅。為什麼差一倍?因為政府掌握所有資訊和公權力,5年夠它行動了;你是一般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所以多給你5年。2013年修法之前,兩邊都是5年,等於政府和人民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但現實是政府永遠跑得比你快,同一條起跑線反而不公平。更關鍵的一點: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完成是「當然消滅」,不像民法只是讓對方有抗辯權。時間到了就是沒了,不用任何人主張,權利自動歸零。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為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總則規定,依請求權人身分區分時效期間: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五年,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十年;並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且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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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多久?▾
行政機關對人民五年,人民對行政機關十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
Q2什麼叫時效「當然消滅」?▾
時間一到請求權自動歸零,不用任何人主張,法院應依職權審查,與民法僅生抗辯權不同。
Q3政府六年前的罰鍰還能追嗎?▾
若中間無中斷事由,五年時效已過、請求權當然消滅,不需再繳。
Q4時效會中斷嗎?▾
會。行政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可中斷時效(第131條第3項)。
Q5退稅還沒申請,過幾年就追不回?▾
人民對政府的公法請求權為十年,超過十年當然消滅。
Q62013年修法前的案件適用5年還是10年?▾
原則上修法前發生適用舊法5年,但時效尚未屆滿者多數見解認應適用新法10年,個案有爭議。
Q7催繳通知就會中斷時效嗎?▾
不一定。只有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催繳才中斷,單純『溫馨提醒』不算。
Q8稅捐的追徵時效也是5年嗎?▾
稅捐另有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優先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_a | value_b |
|---|---|---|
|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 | 時效5年 | 政府追繳罰鍰/追回補助/追稅 |
| 請求權人為人民 | 時效10年 | 退稅/國賠外溢繳返還/公法給付 |
| 時效完成效果 | 當然消滅(公法) | 僅生抗辯權(民法第144條) |
| 法院審查方式 | 依職權審查 | 須當事人主張(民法) |
| 中斷事由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起訴/聲請強制執行(民法第12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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