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30 條

  1. 1.行政處分撤銷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2. 2.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定,處分撤銷或廢止後機關得收回證書,但持有人可請求作成註銷標示後發還,以保留曾持有資格的證據。

Q · 證照被撤銷後,那張證書一定要繳回去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30條第1項,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後,機關有收回證書必要時得命你繳回。但第2項給了一個關鍵選項:你可以請求機關在證書上作成註銷標示後再發還給你,不必直接被沒收。例外是物品性質上無法作成標示、或標示無法明顯而持續者。保留這張蓋了註銷章的證書,在日後復權、重新申請或訴訟時,是證明你曾合法持有資格的直接證據。

白話解讀

營業執照被撤銷了,但那張紙還在你手上。駕照被廢止了,但卡片還插在皮夾裡。建築使用執照不再有效,但正本還壓在保險箱裡。這些「已經沒有法律效力但物理上還存在」的證書,就是本條要處理的問題。行政機關可以命令你把它們交回來。聽起來理所當然?魔鬼在細節裡。第二項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選項:你可以要求機關不收走證書,而是在上面蓋一個「已註銷」的章,然後還給你。為什麼你要留住一張已經作廢的證書?因為它可能是你將來打官司、申請復權、或證明你「曾經持有」的唯一證據。機關收走之後你就什麼都沒有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0條規範行政處分失效後的證書物品繳回程序:當處分經撤銷、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機關有收回必要時得命持有人返還證書或物品;持有人並得請求機關作成註銷標示後發還,兼顧行政管制與人民證據保全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照被撤銷後不繳回會怎樣?

行政機關可以依行政執行法對你強制執行,實務上通常先催告,再處以怠金。但你不需要用「不繳回」來保留證書,第130條第2項讓你合法地要求「蓋章後還我」。內行人提示:若持有已作廢證書卻繼續用來營業或對外主張資格,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

Q2電子證照也適用這條嗎?

法條寫的是「證書或物品」,原則上包含所有因處分發給的文件,但電子證照可能落入但書: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實務上多數電子系統直接在後台作廢。內行人提示:若同時有紙本與電子版,繳回時通常只需繳紙本,並可要求紙本作註銷標示後發還。

Q3怎麼向機關要求註銷標示後發還?

在繳回回函中明確書面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30條第2項,請求機關作成註銷標示後發還;若機關拒絕,要求出具書面拒絕理由,並先自行影印、拍照留存證書備份。

Q4行政程序法第130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失效後證書物品的繳回程序,第2項允許持有人請求蓋註銷章後發還,兼顧管制與證據保全。

Q5什麼是註銷標示後發還?

機關在證書上作成「已註銷」之類標示使其失效,再把實體證書交還持有人保管。

Q6什麼情況機關可以命我繳回證書?

處分經撤銷、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效,且機關有收回該證書或物品之必要時。

Q7註銷標示後發還的但書例外是什麼?

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機關得不予發還。

Q8怎麼要求機關註銷標示後發還?

在繳回回函中書面引用第130條第2項明確請求,機關拒絕時要求出具書面理由,並先影印拍照備份。

Q9收到繳回通知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原撤銷廢止處分是否已確定、繳回期限與法律依據,再決定是否主張發還請求權。

Q10不繳回證書會被怎麼處理?

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催告並處怠金,甚至間接強制執行,常見指定 30 天期限。

Q11怎麼用作廢證書保全訴訟證據?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將蓋有註銷標示的證書作為曾合法取得資格的佐證,比口頭主張更有力。

Q12直接繳回 vs 註銷標示後發還差在哪?

前者證書被收走手中無物,後者蓋章失效後仍由你保管,可直接證明曾合法取得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直接繳回註銷標示後發還
證書去向證書被機關收走,持有人手中無實體文件機關蓋註銷章使其失效後,證書仍由持有人保管
法律依據第130條第1項(機關得命返還)第130條第2項(持有人之發還請求權)
日後證明資格須另行調閱歷史檔案,舉證困難持有蓋章證書即可直接證明曾合法取得
例外限制無特別限制物之性質無法作成標示、或標示無法明顯持續者不適用(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行政許可法 第70條(行政許可注銷、收回許可證件)
🇩🇪 德國VwVfG § 52(Rückgabe von Urkunden und Sach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