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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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程序再開後屬於第2次裁決,該裁決之否准均為行政處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以第二次裁決之行政處分做成時起算
kenny860315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性質上屬第二次裁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