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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29 條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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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29 條規定,程序重開申請有理由者,機關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無理由或原處分仍正當者,應駁回。

Q · 申請程序重開,機關承認我有理由卻還是駁回,合法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9 條,機關受理程序重開申請後分兩步走:先判斷申請有無理由(是否符合第 128 條的新證據或事實變更),再實質審查原處分對不對。若雖有重新開始程序的原因,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為原處分結論仍屬正當,可以合法駁回。換言之,新證據讓你打開了門,但不保證改變結局。這個「重開資格」與「實體翻盤」的二分,是申請人最常誤判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費盡千辛萬苦,找到了新證據,趕在期限內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審查一個已經過了救濟期的處分(第128條)。然後呢?機關只有兩種回應,沒有中間地帶。第一種:你說得對,原處分有問題,我撤銷、廢止或變更它。第二種:你說的沒道理,駁回。但這裡藏著一個讓很多人氣到發抖的第三種情況:機關承認你確實有重新開始程序的理由(新證據是真的、事實確實變了),但審查完之後認為原處分的結論還是對的,照樣駁回你。這不是機關耍你,這是法律明文允許的。你打開了門,走進去看了一圈,結論是房間裡的東西沒變。很多人卡在這裡:以為只要符合第128條的門檻,原處分就一定會被翻盤。不是的。進門的資格和翻盤的結果是兩回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29 條為程序重開的裁判規範,規定行政機關受理第 128 條重開申請後的兩種結果:認申請有理由者,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但原處分仍屬正當者,駁回之。其核心在於區分「重開資格」與「實體翻盤」兩層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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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29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機關受理程序重開申請後的裁判結果:有理由就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無理由或原處分仍正當就駁回。

Q2程序重開申請被駁回還能救濟嗎?

可以。駁回本身是新的行政處分,30 天內可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3機關承認有新證據為何還能駁回?

因為「重開資格」與「實體結論」是兩層判斷,新證據不夠關鍵時,原處分結論可維持。

Q4第128條和第129條差在哪?

第128條是進門的鑰匙(重開要件與期限),第129條是進門後的裁判規則(結論是否改變)。

Q5兩種駁回有什麼不同?

一種是「申請無理由」(不符128條門檻),一種是「有理由但原處分仍正當」(符合門檻但結論不變),訴願攻擊角度完全不同。

Q6公務員收到重開申請該怎麼處理?

必須兩階段審查:先判斷是否符合第128條要件,再實質重審原處分,漏第二步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Q7程序重開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無獨立時效,期限規定在第128條第2項: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且自救濟期間經過未逾五年。

Q8駁回處分要不要附理由?

要。依第96條須記明理由及救濟教示,特別是「有重開原因但原處分正當」的情形,說理不足會被訴願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ype_a_申請無理由type_b_原處分仍正當
駁回理由根本不符合第128條重開門檻(無新證據或事實未變更)符合第128條門檻,但實質重審後認原處分結論不變
機關是否承認重開原因否,連門檻都沒過是,已過第一關
訴願攻擊焦點挑戰機關的門檻認定(128條要件是否成立)集中攻擊實質判斷(原處分結論是否正確)
勝算評估須先突破門檻才談實體已過門檻,火力可集中在第二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51(Wiederaufgreifen des Verfahrens,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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