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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13239 號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主旨
關於立法院委員質詢建議特設交通罰單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 98 年 3 月 30 日交路字第 0980002698 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除經有關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撤銷外,不得否認其效力。故已成立之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對於人民與國家雙方均有拘束力(最高行政法院 63 年判字第 558 號判例參照)。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一旦為行政處分之告知,即應受告知內容所拘束,不得任意變更,但得依法為職權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已就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該法第 117 條以下)、廢止(該法第 122 條以下),設有規定。本件來函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所稱特赦交通罰單,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揆諸前開說明,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