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 1.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 2.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 3.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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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程序重開:行政處分確定後,若事實事後變更、發現新證據或有再審事由,得於三個月內、五年限期內申請撤銷或變更。
Q · 行政處分過了訴願期限,還能翻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救濟期間經過後仍可申請程序重開,但須符合三款事由之一:一、處分所依據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三、具相當於行政訴訟法再審事由。須於救濟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且自屆滿起最長不得逾五年。若因重大過失未在原程序主張,則不得申請。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張罰單、一個行政處分,當時不懂、沒空、或根本不知道可以申訴,30天過了。大部分人到這裡就認命了。但128條說:門沒有完全關死。如果後來情勢變了、你挖到了新證據、或者當初的程序根本有嚴重瑕疵,你可以回頭要求行政機關重新打開這個案子,撤銷或變更那個已經「確定」的處分。這不是普通的申訴,這是「程序重開」,是法律為那些錯過救濟期限的人留下的最後一道暗門。但這道門有鎖:你必須在救濟期限過後三個月內提出,而且最長不能超過五年。還有一把更狠的鎖:如果你當初是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才沒在正常程序中提出這些理由,這道門對你是鎖死的。
法律定性
程序重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指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形式上已確定後,因法定事由出現,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例外請求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撤銷、廢止或變更該處分之制度,是行政處分確定力(存續力)的法定例外,目的在於調和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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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處分過了訴願期限還能翻案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程序重開,但須符合三款事由並在三個月內、五年內提出。
Q2程序重開的三款事由是什麼?▾
一、事實事後有利變更;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三、具相當於行政訴訟法的再審事由。
Q3程序重開要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救濟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從該時起算,但最長不得逾五年。
Q4什麼是重大過失?會影響程序重開嗎?▾
若因自己的重大過失而未在原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該事由,則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Q5民國 110 年修法改了什麼?▾
增訂第三項,明定新證據包含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未及調查、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的證據,大幅放寬第二款適用。
Q6程序重開和訴願、職權撤銷差在哪?▾
訴願有期限內救濟;程序重開是期限後例外翻案;第 117 條職權撤銷則由機關主動或依申請發動。
Q7機關駁回程序重開申請後怎麼辦?▾
依第 129 條機關須書面回覆理由,駁回後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8程序重開的期限可以延長或中斷嗎?▾
不行。三個月與五年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不能延長,逾期即喪失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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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程序重開_第128條 | 訴願 | 職權撤銷_第117條 |
|---|---|---|---|
| 發動時點 | 救濟期間屆滿後(已確定) | 救濟期間內 | 處分違法時,機關知有原因起二年內 |
| 發動主體 |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 處分相對人提起 |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職權 |
| 期限 | 三個月內、最長五年(除斥期間) | 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 | 知有撤銷原因起二年內 |
| 要件 | 三款法定事由+無重大過失 | 對處分不服即可 | 處分違法且無信賴保護阻卻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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