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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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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17 days ago
高普初考
I 「溯及既往」➡️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給付 II 民§179 III ❗️反面理論:公法上不當得利➡️用授益處分給人好處,就可以用負擔處分要回來,不用向法院起訴(c.f 行政訴訟法§8) IV 訴願法§93、行政訴訟法§116 的例外➡️目的是保護人民
yuanjyun
6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修法前有所爭議: 1.甲說:主管機關不得直接作成行政處分請求返還補助款(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結論採之) 👉🏻104修法前法未明文規定 👉🏻§127為繼受德國法,但未依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明定「應返還之給付,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之」。 👉🏻實務多採否定反面理論見解,須向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人民返還不當得利。 2.乙說:主管機關依「反面理論」可直接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要求受補助人返還補助款 👉🏻基於德國法之「反面理論」 👉🏻人民受領利益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提供,原處分因法律上原因消滅時,機關自得以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不當得利。 3.結論 👉🏻行程法§127修法增訂第3項採乙說 —————————————————————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 👉🏻學者批評§127 Ⅲ修法未解決 👉🏻依行政訴訟法§8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受有利益,例如獎學金),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無法律上原因)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II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民法179-182 III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行政處分定返回範圍 IV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行政執行(第3、4項)
kenny860315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撤銷朔及既往(118本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