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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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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2.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3.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4.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政府給付處分溯及失效時受益人須返還;善意只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還,機關追繳須書面且未確定不得執行。

Q · 政府補助被撤銷,已經花掉的錢還要還嗎?

要。善意只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還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金錢給付處分溯及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善意受領(不知處分有問題)只需返還現存利益,已花在生活必需的部分可主張利益不存在;明知有問題仍受領者全額返還。機關追繳必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金額與期限,且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政府發給你的錢,不一定是你的。這句話聽起來荒謬,但它精確描述了這條法律的殺傷力。你申請到一筆補助、一項津貼、一個連續性的給付,你已經花了,甚至花完了。某天一封公文寄來,說當初那個處分被撤銷了,或者廢止了,而且效力溯及既往。這表示法律上那筆錢從來就不該給你。你必須還。還多少?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善意的(不知道處分有問題),只需要返還「現存利益」(還剩的部分);但如果你明知有問題還照領,全額吐回來。2015年修法加了兩項保護:機關不能口頭叫你還,必須發書面處分明確寫出還多少、什麼時候還。而且這個命你還錢的處分在確定之前,不能直接送強制執行。這是你在被追繳時最重要的兩道防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範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提供一次或連續金錢、可分物給付者)經撤銷、廢止、確認無效而溯及失效時的給付返還義務。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並要求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還,於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兼顧公帑追回與善意受領人之信賴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補助被追回,但錢已經花光了怎麼辦?

關鍵在你是善意還是惡意。善意(領的時候不知道有問題)只需返還現存利益,花在日常生活必需的部分可主張利益已不存在(準用民法第182條第1項);明知不符資格仍領者全額返還。留好房租、醫療、水電單據作為現存利益不存在的證據。

Q2追繳公文和行政處分有什麼不一樣?

2015年修法後此差別至關重要。普通公文(請您返還)不是行政處分,你沒有依它還錢的義務,也無法提訴願。機關必須作成正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返還金額、期限、法律依據、救濟教示),你才有還錢義務,也才有提訴願資格。若僅收到普通公文,可回函要求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作成書面處分。

Q3追繳處分還沒確定,行政執行署就來扣薪水,合法嗎?

不合法。第四項2015年增訂即為防止此情況:處分未確定(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前,機關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若已被執行,可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要求返還被違法執行金額。把訴願受理通知影本寄給行政執行署,通常即可停止執行;但須主動告知。

Q4行政程序法127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給付處分被撤銷、廢止或確認無效溯及失效時,受益人返還給付的義務與範圍,是政府追繳補助、津貼、紓困金的核心依據。

Q5什麼叫現存利益?

善意受領人返還範圍以受領利益於請求時仍存在者為限,已花在房租、醫療、子女教育等生活必需上的部分可主張利益不存在。

Q6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是什麼?

對人民提供金錢或可分物等利益的行政處分,例如補助、津貼、貸款利息補貼、獎助學金,撤銷或廢止時原則上要返還。

Q7撤銷、廢止、確認無效差在哪?

撤銷指原處分自始違法、廢止指事後情事變更、確認無效指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三者對信賴補償與善意主張影響不同。

Q8政府補助被追回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為書面行政處分→辨別撤銷或廢止→整理善意與支出證據→30天內提訴願,訴願期間不得強制執行。

Q9返還金額怎麼算?

善意還現存利益(受領金額扣除已合理花用部分);惡意全額返還並自受領時起加計利息。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受領?

證明受領當時不知處分有瑕疵,並提出房租、醫療、教育等支出單據主張現存利益不存在,比空口主張有效。

Q11提訴願要多少錢、多久?

訴願不收裁判費,須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期間依第四項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Q12127條返還 vs 信賴補償(126條)差在哪?

127條是人民向政府返還已領給付;126條是政府因公益廢止合法處分時補償人民的信賴損失,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scission_撤銷revocation_廢止void_確認無效
失效原因原處分自始違法事後情事變更或附款條件成就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
對善意受領人信賴值得保護者可能受補償(第120條)因公益廢止得請求信賴補償(第126條)原則仍須返還,準用不當得利
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善意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同左同左
程序要件須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同左同左

rescission_撤銷

失效原因
原處分自始違法
對善意受領人
信賴值得保護者可能受補償(第120條)
返還範圍
準用民法不當得利:善意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
程序要件
須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

revocation_廢止

失效原因
事後情事變更或附款條件成就
對善意受領人
因公益廢止得請求信賴補償(第126條)
返還範圍
同左
程序要件
同左

void_確認無效

失效原因
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
對善意受領人
原則仍須返還,準用不當得利
返還範圍
同左
程序要件
同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手続法に明文なし/行政行為の職権取消し法理 + 民法第703条(不当利得)による返還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8조·제19조(위법·부당한 처분의 취소·철회)+ 부당이득 반환 법리
中國《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违法准予的行政许可及收回所获利益)
德國VwVfG § 49a(Erstattung, Verzinsung — 撤銷/廢止溯及失效後給付之返還與計息,本條直接母法);§ 48、§ 49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242-1 et s.(retrait/abrogation des actes créateurs de droits)+ répétition de l'indu
美國42 U.S.C. § 404(Social Security overpayment recovery)+ Debt Collection Improvement Act(administrative offse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80115 制定)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1041211 修正)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三、惟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行政處分因救濟而被撤銷,致受益人權益遭受損害,爰增訂第四項,以保障其權益。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溯及既往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不當得利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104121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三、惟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行政處分因救濟而被撤銷,致受益人權益遭受損害,爰增訂第四項,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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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