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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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