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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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Ⅲ、反面理論(為前2項「授益處分」經撤銷並溯及既往失效後,得以「負擔處分」要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必再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
Ⅳ、負擔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人民有救濟),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以保障受益人權益,乃VA執行力之唯一例外。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溯及既往」➡️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給付
II 民§179
III ❗️反面理論:公法上不當得利➡️用授益處分給人好處,就可以用負擔處分要回來,不用向法院起訴(c.f 行政訴訟法§8)
IV 訴願法§93、行政訴訟法§116 的例外➡️目的是保護人民
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修法前有所爭議:
1.甲說:主管機關不得直接作成行政處分請求返還補助款(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結論採之)
👉🏻104修法前法未明文規定
👉🏻§127為繼受德國法,但未依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明定「應返還之給付,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之」。
👉🏻實務多採否定反面理論見解,須向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人民返還不當得利。
2.乙說:主管機關依「反面理論」可直接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要求受補助人返還補助款
👉🏻基於德國法之「反面理論」
👉🏻人民受領利益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提供,原處分因法律上原因消滅時,機關自得以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不當得利。
3.結論
👉🏻行程法§127修法增訂第3項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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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
👉🏻學者批評§127 Ⅲ修法未解決
👉🏻依行政訴訟法§8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受有利益,例如獎學金),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無法律上原因)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II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民法179-182
III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行政處分定返回範圍
IV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行政執行(第3、4項)
kenny860315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撤銷朔及既往(118本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