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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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政府給付處分溯及失效時受益人須返還;善意只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還,機關追繳須書面且未確定不得執行。
Q · 政府補助被撤銷,已經花掉的錢還要還嗎?
要。善意只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還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金錢給付處分溯及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善意受領(不知處分有問題)只需返還現存利益,已花在生活必需的部分可主張利益不存在;明知有問題仍受領者全額返還。機關追繳必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金額與期限,且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政府發給你的錢,不一定是你的。這句話聽起來荒謬,但它精確描述了這條法律的殺傷力。你申請到一筆補助、一項津貼、一個連續性的給付,你已經花了,甚至花完了。某天一封公文寄來,說當初那個處分被撤銷了,或者廢止了,而且效力溯及既往。這表示法律上那筆錢從來就不該給你。你必須還。還多少?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善意的(不知道處分有問題),只需要返還「現存利益」(還剩的部分);但如果你明知有問題還照領,全額吐回來。2015年修法加了兩項保護:機關不能口頭叫你還,必須發書面處分明確寫出還多少、什麼時候還。而且這個命你還錢的處分在確定之前,不能直接送強制執行。這是你在被追繳時最重要的兩道防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範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提供一次或連續金錢、可分物給付者)經撤銷、廢止、確認無效而溯及失效時的給付返還義務。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並要求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還,於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兼顧公帑追回與善意受領人之信賴保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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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補助被追回,但錢已經花光了怎麼辦?
關鍵在你是善意還是惡意。善意(領的時候不知道有問題)只需返還現存利益,花在日常生活必需的部分可主張利益已不存在(準用民法第182條第1項);明知不符資格仍領者全額返還。留好房租、醫療、水電單據作為現存利益不存在的證據。
Q2追繳公文和行政處分有什麼不一樣?
2015年修法後此差別至關重要。普通公文(請您返還)不是行政處分,你沒有依它還錢的義務,也無法提訴願。機關必須作成正式書面行政處分(記載返還金額、期限、法律依據、救濟教示),你才有還錢義務,也才有提訴願資格。若僅收到普通公文,可回函要求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作成書面處分。
Q3追繳處分還沒確定,行政執行署就來扣薪水,合法嗎?
不合法。第四項2015年增訂即為防止此情況:處分未確定(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前,機關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若已被執行,可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要求返還被違法執行金額。把訴願受理通知影本寄給行政執行署,通常即可停止執行;但須主動告知。
Q4行政程序法127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給付處分被撤銷、廢止或確認無效溯及失效時,受益人返還給付的義務與範圍,是政府追繳補助、津貼、紓困金的核心依據。
Q5什麼叫現存利益?
善意受領人返還範圍以受領利益於請求時仍存在者為限,已花在房租、醫療、子女教育等生活必需上的部分可主張利益不存在。
Q6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是什麼?
對人民提供金錢或可分物等利益的行政處分,例如補助、津貼、貸款利息補貼、獎助學金,撤銷或廢止時原則上要返還。
Q7撤銷、廢止、確認無效差在哪?
撤銷指原處分自始違法、廢止指事後情事變更、確認無效指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三者對信賴補償與善意主張影響不同。
Q8政府補助被追回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為書面行政處分→辨別撤銷或廢止→整理善意與支出證據→30天內提訴願,訴願期間不得強制執行。
Q9返還金額怎麼算?
善意還現存利益(受領金額扣除已合理花用部分);惡意全額返還並自受領時起加計利息。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受領?
證明受領當時不知處分有瑕疵,並提出房租、醫療、教育等支出單據主張現存利益不存在,比空口主張有效。
Q11提訴願要多少錢、多久?
訴願不收裁判費,須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期間依第四項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Q12127條返還 vs 信賴補償(126條)差在哪?
127條是人民向政府返還已領給付;126條是政府因公益廢止合法處分時補償人民的信賴損失,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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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rescission_撤銷 | revocation_廢止 | void_確認無效 |
|---|---|---|---|
| 失效原因 | 原處分自始違法 | 事後情事變更或附款條件成就 | 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 |
| 對善意受領人 | 信賴值得保護者可能受補償(第120條) | 因公益廢止得請求信賴補償(第126條) | 原則仍須返還,準用不當得利 |
| 返還範圍 | 準用民法不當得利:善意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 | 同左 | 同左 |
| 程序要件 | 須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 | 同左 | 同左 |
rescission_撤銷
- 失效原因
- 原處分自始違法
- 對善意受領人
- 信賴值得保護者可能受補償(第120條)
- 返還範圍
- 準用民法不當得利:善意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
- 程序要件
- 須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
revocation_廢止
- 失效原因
- 事後情事變更或附款條件成就
- 對善意受領人
- 因公益廢止得請求信賴補償(第126條)
- 返還範圍
- 同左
- 程序要件
- 同左
void_確認無效
- 失效原因
- 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
- 對善意受領人
- 原則仍須返還,準用不當得利
- 返還範圍
- 同左
- 程序要件
- 同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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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5 制定)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1041211 修正)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三、惟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行政處分因救濟而被撤銷,致受益人權益遭受損害,爰增訂第四項,以保障其權益。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溯及既往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不當得利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照審查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三、惟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行政處分因救濟而被撤銷,致受益人權益遭受損害,爰增訂第四項,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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