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 1.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 2.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3.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 4.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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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政府給付處分溯及失效時受益人須返還;善意只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還,機關追繳須書面且未確定不得執行。
Q · 政府補助被撤銷,已經花掉的錢還要還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金錢給付處分溯及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善意受領(不知處分有問題)只需返還現存利益,已花在生活必需的部分可主張利益不存在;明知有問題仍受領者全額返還。機關追繳必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金額與期限,且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政府發給你的錢,不一定是你的。這句話聽起來荒謬,但它精確描述了這條法律的殺傷力。你申請到一筆補助、一項津貼、一個連續性的給付,你已經花了,甚至花完了。某天一封公文寄來,說當初那個處分被撤銷了,或者廢止了,而且效力溯及既往。這表示法律上那筆錢從來就不該給你。你必須還。還多少?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善意的(不知道處分有問題),只需要返還「現存利益」(還剩的部分);但如果你明知有問題還照領,全額吐回來。2015年修法加了兩項保護:機關不能口頭叫你還,必須發書面處分明確寫出還多少、什麼時候還。而且這個命你還錢的處分在確定之前,不能直接送強制執行。這是你在被追繳時最重要的兩道防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範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提供一次或連續金錢、可分物給付者)經撤銷、廢止、確認無效而溯及失效時的給付返還義務。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並要求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還,於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兼顧公帑追回與善意受領人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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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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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補助被追回怎麼辦?▾
先確認追繳公文是否為正式書面行政處分(含金額、期限、救濟教示),再依善意與否主張返還範圍,並於30天內提訴願。
Q2溢領補助花掉了還要還嗎?▾
善意受領者僅返還現存利益,花在生活必需的部分可主張利益不存在;惡意受領者全額返還。
Q3追繳公文和行政處分有什麼不同?▾
普通公文不生返還義務也不能提訴願;機關須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明確記載返還金額與期限。
Q4撤銷和廢止對返還有差別嗎?▾
撤銷指原處分違法溯及失效,廢止指事後情事變更,兩者對善意主張與信賴補償的影響不同。
Q5追繳處分還沒確定就被扣薪合法嗎?▾
不合法。第四項規定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已被執行可聲明異議要求返還。
Q6政府追繳補助有時效嗎?▾
有。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自可行使時起算。
Q7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受領?▾
證明受領當時不知處分有瑕疵;並提出房租、醫療、教育等支出證明主張現存利益不存在。
Q8紓困金、獎助學金被追繳適用這條嗎?▾
適用。紓困補助、公立大學獎助學金都屬授予利益之給付處分,事後資格不符可依本條追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cission_撤銷 | revocation_廢止 | void_確認無效 |
|---|---|---|---|
| 失效原因 | 原處分自始違法 | 事後情事變更或附款條件成就 | 處分具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無效 |
| 對善意受領人 | 信賴值得保護者可能受補償(第120條) | 因公益廢止得請求信賴補償(第126條) | 原則仍須返還,準用不當得利 |
| 返還範圍 | 準用民法不當得利:善意還現存利益、惡意全額 | 同左 | 同左 |
| 程序要件 | 須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 | 同左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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