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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60351726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辦理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是否係源於原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致生不當得利應先釐清,縱屬前開情形,行政機關得否基於執行實益不敷成本而訂定一定金額免予追繳,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範疇

主旨

貴署函詢辦理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10 月 13 日營署宅字第 106110246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27 條係規範提供一次或連續金錢或可分物為給付內容之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如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不當得利),其返還、返還範圍及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方式等相關事項。本件來函所述溢領住宅租金補貼款之追繳,其是否係源於原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致生不當得利?應先釐清。又縱符合上開情形,行政機關得否基於執行實益不敷成本而訂定一定金額免予追繳,此非本法第 127 條之規定範疇。本件係涉會計、審計問題,非屬本法第 127 條之法律適用疑義,仍請貴署依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機關辦理。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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