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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26 條

  1. 1.原處分機關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2.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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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政府因情勢變更或防止公益危害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須對受益人因信賴所受之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Q · 政府合法廢止我的許可,我砸下去的錢能要回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當政府引用第123條第4款(情勢變更)或第5款(防止公益重大危害)廢止你原本合法的授益處分時,你因信賴該處分而投入且無法回收的財產損失,政府應給予合理補償。但補償以信賴利益為限,不包括預期利潤,且須準用第121條第2項在五年內請求。若廢止依據是其他款(如法規變更、未履行附款),則不觸發本條補償。

白話解讀

政府曾經核准你某件事,你因為信賴這個核准投入了大量成本,結果政府後來說「情勢變了,我要收回」。這種事聽起來很不講理,但法律允許政府這麼做。126 條存在的意義不是阻止政府反悔,而是在政府反悔的時候,替你攔下損失。它規定:如果政府是因為情勢變更(第 123 條第 4 款)或為了防止公益重大危害(第 5 款)而廢止原本合法的授益處分,你因為信賴這個處分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政府必須補償你。注意用詞:是「補償」不是「賠償」。賠償是政府做錯了要負責,補償是政府沒做錯,但你不該獨自承擔這個損失。補償的範圍不是讓你回到原狀,而是「合理」的程度,通常以你的信賴投資(已投入且無法回收的成本)為上限,不包括預期利潤。這筆帳的計算方式準用第 120 條第 2、3 項和第 121 條第 2 項,意思是你必須在知道廢止後五年內請求,而且補償金額是可以打行政訴訟爭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為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規定。當行政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情勢變更)或第5款(防止公益重大危害)廢止原本合法的授益處分時,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的財產上損失,行政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範圍以信賴利益為限,並準用第120條第2項、第3項及第12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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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126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因情勢變更或公益需要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須對人民信賴所受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的條文。

Q2政府廢止許可一定要補償嗎?

不一定。只有依第123條第4款(情勢變更)、第5款(防止公益重大危害)廢止才觸發補償,其他款不適用。

Q3補償和賠償差在哪?

補償是政府沒做錯但替你兜底信賴損失,以信賴利益為限、不含預期利潤;賠償是政府做錯要回復原狀,兩者範圍差很大。

Q4信賴補償怎麼請求?

確認廢止依據是第4或5款後,整理信賴投入成本明細,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補償請求,不服可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Q5補償請求有時間限制嗎?

有。準用第121條第2項,自廢止處分確定起五年不行使即消滅,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

Q6補償金額不滿意可以告嗎?

可以。準用第120條第3項,對金額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法院不受機關原核定金額拘束。

Q7預期的營業利潤算在補償內嗎?

不算。補償以已投入且無法回收的信賴利益為上限,預期利潤不在範圍內。

Q8政府說是法規修改才廢止,還能要補償嗎?

要看依據哪一款。法規變更是第123條第1款,不適用第126條補償,但仍可主張信賴保護爭取過渡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ensation_126damages
性質補償(政府合法,替信賴損失兜底)賠償(政府違法,須負責)
範圍信賴利益為限,不含預期利潤回復原狀,含所失利益
觸發要件依第123條第4、5款廢止合法授益處分違法行為造成損害
時效五年除斥期間(準用第121條第2項)依國賠或民法時效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2조(신뢰보호 원칙)
🇨🇳 中國行政许可法 第8条(信赖利益保护,撤回行政许可之补偿)
🇩🇪 德國VwVfG § 49 Abs. 6(Entschädigung bei Widerruf eines rechtmäßigen begünstigenden Verwaltungsakts)
🇫🇷 法國Principe de confiance légitime et retrait des actes créateurs de droits (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d'É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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