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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處分機關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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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10 days ago
高普初考
信賴保護原則(廢止的信保) (🆚§120(撤銷的信保)) §123 四、五、➡️§126 §123 一、二、三、款➡️皆不能適用➡️因為一二三款有預見可能性(人民自己會提起因應,國家不需要強加保護) §123 四、五、➡️無預見可能性 (§123 五、➡️何謂公益為一抽象概念➡️無預見可能性)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123 ④⑤有信賴保護原則 要給*補償*126 1項 126 2項 準用120 2、3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白話文 補償*請求權* 可向行政法院打一般給付訴訟) 121 2 *知告知事由*2年不行使;無告知撤銷*5年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123 ④⑤有信賴保護原則 要給*補償*126 1項 126 2項 準用120 2、3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白話文 補償*請求權* 可向行政法院打一般給付訴訟) 121 2 *知告知事由*2年不行使;無告知撤銷*5年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II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得大於存續之利益)、「第三項」(🌂不符者得提起行政給付訴訟)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知有2年內,發生後5年內之除斥期間)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準用違法授益處分 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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