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6 條
- 1.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2.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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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政府因情勢變更或防止公益危害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須對受益人因信賴所受之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Q · 政府合法廢止我的許可,我砸下去的錢能要回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當政府引用第123條第4款(情勢變更)或第5款(防止公益重大危害)廢止你原本合法的授益處分時,你因信賴該處分而投入且無法回收的財產損失,政府應給予合理補償。但補償以信賴利益為限,不包括預期利潤,且須準用第121條第2項在五年內請求。若廢止依據是其他款(如法規變更、未履行附款),則不觸發本條補償。
白話解讀
政府曾經核准你某件事,你因為信賴這個核准投入了大量成本,結果政府後來說「情勢變了,我要收回」。這種事聽起來很不講理,但法律允許政府這麼做。126 條存在的意義不是阻止政府反悔,而是在政府反悔的時候,替你攔下損失。它規定:如果政府是因為情勢變更(第 123 條第 4 款)或為了防止公益重大危害(第 5 款)而廢止原本合法的授益處分,你因為信賴這個處分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政府必須補償你。注意用詞:是「補償」不是「賠償」。賠償是政府做錯了要負責,補償是政府沒做錯,但你不該獨自承擔這個損失。補償的範圍不是讓你回到原狀,而是「合理」的程度,通常以你的信賴投資(已投入且無法回收的成本)為上限,不包括預期利潤。這筆帳的計算方式準用第 120 條第 2、3 項和第 121 條第 2 項,意思是你必須在知道廢止後五年內請求,而且補償金額是可以打行政訴訟爭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為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規定。當行政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情勢變更)或第5款(防止公益重大危害)廢止原本合法的授益處分時,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的財產上損失,行政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範圍以信賴利益為限,並準用第120條第2項、第3項及第12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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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126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因情勢變更或公益需要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須對人民信賴所受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的條文。
Q2政府廢止許可一定要補償嗎?▾
不一定。只有依第123條第4款(情勢變更)、第5款(防止公益重大危害)廢止才觸發補償,其他款不適用。
Q3補償和賠償差在哪?▾
補償是政府沒做錯但替你兜底信賴損失,以信賴利益為限、不含預期利潤;賠償是政府做錯要回復原狀,兩者範圍差很大。
Q4信賴補償怎麼請求?▾
確認廢止依據是第4或5款後,整理信賴投入成本明細,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補償請求,不服可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Q5補償請求有時間限制嗎?▾
有。準用第121條第2項,自廢止處分確定起五年不行使即消滅,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
Q6補償金額不滿意可以告嗎?▾
可以。準用第120條第3項,對金額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法院不受機關原核定金額拘束。
Q7預期的營業利潤算在補償內嗎?▾
不算。補償以已投入且無法回收的信賴利益為上限,預期利潤不在範圍內。
Q8政府說是法規修改才廢止,還能要補償嗎?▾
要看依據哪一款。法規變更是第123條第1款,不適用第126條補償,但仍可主張信賴保護爭取過渡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ensation_126 | damages |
|---|---|---|
| 性質 | 補償(政府合法,替信賴損失兜底) | 賠償(政府違法,須負責) |
| 範圍 | 信賴利益為限,不含預期利潤 | 回復原狀,含所失利益 |
| 觸發要件 | 依第123條第4、5款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 |
| 時效 | 五年除斥期間(準用第121條第2項) | 依國賠或民法時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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