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規定,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善意信賴的受益人因此受財產損失,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上限為處分存續可得利益。
Q · 政府撤銷我的違法許可,我能要補償嗎?
可以,善意受益人可向撤銷機關請求合理補償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一項,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只要受益人不屬於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無詐欺、無提供不實資料、非明知違法),其因信賴該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額度上限是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對補償金額不服,可依第三項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不必先經訴願。
政府發給你一張許可證,你砸了三百萬裝修店面、簽了五年租約、辭掉原本的工作。半年後,一封公文到:「本處分因違法,予以撤銷。」你的世界瞬間塌了一半。但另一半還站著,因為這條法律。它說的是:政府自己搞錯了,你是善意的那一方,你照著政府的決定去規劃人生,現在政府要收回,可以,但你因此賠掉的錢,政府要補償你。不是全額退款,是「合理補償」,而且上限就是你原本能從這個處分拿到的好處。換句話說,政府不會讓你因為它的錯而倒賺,但也不能讓你白白虧損。最狠的一招藏在第三項:補償金額談不攏,你可以直接告政府要錢,走行政法院的給付訴訟。這不是請願,不是陳情,是你站在法庭上要求法官判政府付錢給你。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為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的信賴利益補償規範:當善意且無前條排除情形的受益人,因信賴已被撤銷的違法處分而蒙受財產損失時,撤銷機關負有給予合理補償的義務,補償上限為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補償爭議由行政法院以給付訴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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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條件:申請時必須誠實無造假(否則依第119條不受保護)、裝修費須是因信賴許可才支出且能證明因果、補償上限是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非全部支出。實務上保留『先有許可、後才裝修』的時間順序證據非常關鍵。
不是機關說了算。第三項明定對補償金額不服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且不需先走訴願。提訴前先發函要求機關提出書面補償計算依據,這份文件在法庭上是判斷機關是否合理的核心證據。
要看是否屬於第119條第2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關鍵是『重要事項』,填錯電話不影響,但虛報營業面積導致核准就可能喪失信賴保護。若錯誤與處分違法的原因無關(違法是機關程序瑕疵),信賴保護主張會強得多。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善意受益人因信賴受損可請求合理補償的信賴保護規定,是行政法撤銷補償的核心條文。
人民基於信賴有效處分而為財產安排,處分被撤銷後對其因此產生的損失給予的補償,上限為處分存續可得利益。
第119條三款: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不知,任一成立即無補償。
撤銷補償是對合法撤銷造成信賴損失的補償(無須機關有過失),國賠是對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的損害賠償。
確認不在第119條排除情形 → 整理信賴支出證據 → 書面向撤銷機關請求並列損失明細 → 不服逕提給付訴訟。
以因信賴而實際支出的財產損失為基礎,但封頂在『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超出部分屬自負商業風險。
行政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徵收裁判費(財產權訴訟依標的金額計),可委任律師或自行起訴。
保留合約、發票、匯款、裝修照片,並建立『先取得處分、後才支出』的時間順序,這是補償舉證關鍵。
處分本身違法被撤銷用120條;處分合法但被廢止(第123條4、5款)用126條,前提不同。
| 比較面向 | art_120 | art_126 |
|---|---|---|
| 觸發前提 | 違法授益處分被撤銷(第 117 條) | 合法授益處分被廢止(第 123 條第 4、5 款) |
| 信賴保護要件 | 受益人無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 受益人對廢止之事由無可歸責 |
| 補償上限 | 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 救濟途徑 | 對金額不服得提行政法院給付訴訟(第三項明文) | 準用補償規定,循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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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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