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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3.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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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17 days ago
高普初考
信賴保護原則(撤銷的信保) (🆚§126(廢止的信保)) 「撤銷」本身也是行政處分(合法的行政處分,取先前違法的行政處分而代之) I ❗️「損失」、「補償」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撤銷信賴補償 (120❶ 得撤銷) —財產損失非💰 ❸ 行政訴訟法 8條 給付訴訟 (相對人不服)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撤銷信賴補償 (120❶ 得撤銷) —財產損失非💰 ❸ 行政訴訟法 8條 給付訴訟 (相對人不服)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信賴基礎)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信賴表現)不「值得保護」(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財產保護)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 II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存續利益 III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8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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