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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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本身為合法行政處分)後,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請求權為知悉2年內為之;或經撤銷後逾5年消滅。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信賴保護原則(撤銷的信保)
(🆚§126(廢止的信保))
「撤銷」本身也是行政處分(合法的行政處分,取先前違法的行政處分而代之)
I ❗️「損失」、「補償」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撤銷信賴補償 (120❶ 得撤銷) —財產損失非💰
❸ 行政訴訟法 8條 給付訴訟 (相對人不服)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撤銷信賴補償 (120❶ 得撤銷) —財產損失非💰
❸ 行政訴訟法 8條 給付訴訟 (相對人不服)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信賴基礎)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信賴表現)不「值得保護」(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財產保護)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
II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存續利益
III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8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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