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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