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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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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三種情形: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處分違法。

Q · 政府要撤銷給我的處分,我主張信賴保護一定有用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保護有三個自毀開關:第一款以詐欺、脅迫或賄賂取得處分;第二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處分;第三款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只要踩中任一款,受益人的信賴就不值得保護,機關撤銷時不必再受第117條但書的限制;三款都不成立,信賴才牢不可破。

白話解讀

信賴保護是你對抗政府撤銷處分時最強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三個破洞,只要你踩中任何一個,盾牌直接碎掉。第一個破洞:你用詐欺、脅迫或賄賂的方式讓政府做出那個決定。你騙來的東西,法律不保護你留著。第二個破洞:你在申請的時候提供了錯誤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政府判斷失誤。不需要你故意,只要結果是「政府因為你的資料才這樣決定」就算。第三個破洞最微妙:你明知道這個處分是違法的,或者你應該知道但因為太粗心而沒注意到。法律的邏輯是:你自己都知道這個好處來路不正,你怎麼好意思說你「信賴」它?這三款看起來是在限制你的權利,但換個角度看,它們同時在保護你:只要你不踩這三個坑,你的信賴就是牢不可破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為信賴保護的反面排除規範,列舉三種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三款共同的底層邏輯是信賴必須建立在善意(乾淨雙手)基礎上,是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時的關鍵判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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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申請補助時不小心寫錯一個數字,會被當成「提供不正確資料」嗎?

有可能。第二款不看你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只看結果:你寫錯的數字是不是「重要事項」,以及機關是不是「因為那個數字才核准」。寫錯電話號碼大概不影響核准,不算重要事項;但寫錯收入金額而補助有排富門檻,就是重要事項。發現填錯時主動通知機關更正,可證明沒有欺騙意圖,大幅降低被認定為不正確資料的風險。

Q2什麼程度算「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收到處分覺得怪怪的算嗎?

「覺得怪怪的」不一定等於「明知違法」,但可能構成第三款的「重大過失而不知」。標準是:一個正常、有一般判斷力的人在你的位置上會不會注意到處分有問題。若給你的利益明顯超出申請範圍,一般人都會覺得不對勁,你選擇不追問就是重大過失。覺得不對勁時書面詢問機關確認,既能及早更正,也能成為你善意信賴的證據。

Q3機關自己審查不嚴漏看了,為什麼要怪我提供不完全資料?

實務上法院確實會考慮機關自身的調查義務。若機關本應查核卻沒查,法院可能認為因果關係不全在你身上。但這不是免死金牌:第二款的文字是「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處分」,若你提供的不實資料是機關判斷的主要依據,即使機關也有疏失,信賴保護仍可能不適用。主張機關「與有過失」越來越被法院接受,但要看個案。

Q4行政程序法119條白話是什麼?

規定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詐欺賄賂取得、提供不實資料、明知違法。是政府撤銷處分時判斷你能不能主張信賴保護的關卡。

Q5信賴不值得保護三款差在哪?

由重到輕:第一款主動作惡(詐欺脅迫賄賂)、第二款誤導機關(不實資料、不分故意過失)、第三款消極知情(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

Q6什麼叫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你提供的錯誤或漏報資訊屬於影響機關核准判斷的重要事項,且機關確實依該資料作成處分,與你是否故意無關。

Q7信賴不保護跟違法不違法處分有什麼關係?

本條是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時的配套:處分本身違法,但受益人若善意信賴可受保護;踩中119條三款則喪失此保護。

Q8被機關說信賴不值得保護,我該怎麼反駁?

先問清楚引用第幾款,再逐款反擊:第一款要對方舉證、第二款主張資料正確或非重要事項、第三款區分知道的時間點與注意義務標準。

Q9怎麼證明我不是明知處分違法?

以一般人注意能力為準(非機關專業標準),保留收件當時書面詢問機關的紀錄,證明你已盡注意義務且出於善意。

Q10發現申請資料填錯了該怎麼補救?

立即書面通知機關更正,主動更正紀錄能證明無欺騙意圖,將來爭議時大幅降低被認定為提供不正確資料的風險。

Q11處分被撤銷追回利益,還有救濟空間嗎?

若三款不成立可主張信賴值得保護要求第120條補償;若撤銷已逾第121條二年期間,可主張撤銷權消滅。

Q12119條第二款 vs 第三款哪個對我較不利?

第二款不分故意過失、機關只要證明重要事項與因果關係即成立,舉證門檻較低,對受益人通常更難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2조(신뢰보호의 원칙)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信赖利益保护)
🇩🇪 德國VwVfG § 48 Abs. 2 Satz 3(Ausschluss des Vertrauensschutzes bei Rücknahme rechtswidriger Verwaltungsakte)
🇫🇷 法國principe de confiance légitime(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d'État / droit de l'UE)
🇺🇸 美國equitable estoppel against the government(generally barred — OPM v. Richmond, 496 U.S. 414 (199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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