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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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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15 days ago
高普初考
三、「重大」➡️若當事人只有輕過失,則構成要件不該當,仍然必須受到信賴保護 若無§119列之三種情形,便值得信賴保護
alicia90914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三項有主觀可歸責。第二項爭點:實務上:主觀可歸責、學理上:體系解釋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②機關若能調查資料 無該款適用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②機關若能調查資料 無該款適用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信賴不值得保護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信賴不值得保護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是否須受益人主觀可歸責? 🔵蔡宗珍師(肯定說):體系解釋119各款 🥣實務(否定說):文義解釋 三、明知(白目)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noah2560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169號判決【消防考試洩題案】 「⋯觀諸上訴人在沈子勝刑事案件陳述內容,及被上訴人行政調查時所述,足見上訴人分別明知沈子勝所為係洩漏試題,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均已構成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要屬明確。惟沈子勝在所犯刑事案件中,已坦承有洩漏試題之事實,並與一般師長在考前為學生複習之情迥異;且上訴人趙庭在調查中表示不知沈子勝為何沒有請同學帶紙筆,其並有要求同學不得攜帶通訊器材等,顯示上訴人在參加沈子勝考前集會時,非僅止於單純之考前複習,被上訴人基此事證判斷,認上訴人縱未明知沈子勝係洩漏試題,亦可認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azulouob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17、119: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169號判決
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詐脅賄重資述明重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