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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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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三種情形: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處分違法。

Q · 政府要撤銷給我的處分,我主張信賴保護一定有用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保護有三個自毀開關:第一款以詐欺、脅迫或賄賂取得處分;第二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處分;第三款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只要踩中任一款,受益人的信賴就不值得保護,機關撤銷時不必再受第117條但書的限制;三款都不成立,信賴才牢不可破。

白話解讀

信賴保護是你對抗政府撤銷處分時最強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三個破洞,只要你踩中任何一個,盾牌直接碎掉。第一個破洞:你用詐欺、脅迫或賄賂的方式讓政府做出那個決定。你騙來的東西,法律不保護你留著。第二個破洞:你在申請的時候提供了錯誤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政府判斷失誤。不需要你故意,只要結果是「政府因為你的資料才這樣決定」就算。第三個破洞最微妙:你明知道這個處分是違法的,或者你應該知道但因為太粗心而沒注意到。法律的邏輯是:你自己都知道這個好處來路不正,你怎麼好意思說你「信賴」它?這三款看起來是在限制你的權利,但換個角度看,它們同時在保護你:只要你不踩這三個坑,你的信賴就是牢不可破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為信賴保護的反面排除規範,列舉三種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以詐欺脅迫賄賂取得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三款共同的底層邏輯是信賴必須建立在善意(乾淨雙手)基礎上,是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時的關鍵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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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在規範什麼?

列出三種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是政府撤銷違法處分時的判斷標準。

Q2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三款分別是什麼?

詐欺脅迫賄賂取得、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處分違法。

Q3漏填申請欄位算不算提供不正確資料?

第二款不分故意過失,只看漏掉的是不是『重要事項』且機關是否因此作成處分。

Q4什麼叫明知處分違法?覺得怪怪的算嗎?

明知或一般人稍加注意即可發現卻沒注意(重大過失),都可能落入第三款。

Q5踩中119條任一款會有什麼後果?

信賴不受保護,機關撤銷處分不必受第117條但書限制,溯及失效、利益追回。

Q6機關主張我信賴不值得保護,舉證責任在誰?

由主張不值得保護的機關負舉證責任,尤其第二款須證明重要事項與因果關係。

Q7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撤銷有沒有期間限制?

本條無時效,但撤銷權依第121條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二年內行使。

Q8三款都不成立會怎樣?

信賴值得保護,機關撤銷須受第117條但書與第120條補償規定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2조(신뢰보호의 원칙)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信赖利益保护)
🇩🇪 德國VwVfG § 48 Abs. 2 Satz 3(Ausschluss des Vertrauensschutzes bei Rücknahme rechtswidriger Verwaltungsakte)
🇫🇷 法國principe de confiance légitime(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d'État / droit de l'UE)
🇺🇸 美國equitable estoppel against the government(generally barred — OPM v. Richmond, 496 U.S. 414 (199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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