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 1.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2.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違法處分撤銷權自機關知悉撤銷原因起二年消滅,補償請求權則受二年或五年雙重時效限制,先屆至者先消滅。
Q · 政府發現幾年前的處分有問題,現在還能撤銷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須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逾二年撤銷權即消滅,違法處分因此確定,機關不得再撤銷。關鍵在「知悉時點」的認定,而非處分作成之時。同條第 2 項另就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設二年及五年雙重時效。
白話解讀
政府做錯了決定,法律允許它自己撤銷。但這個「反悔權」不是無限期的。從機關知道自己搞砸的那一天起算,只有兩年可以動手。超過兩年?就算那個處分明明違法,它也「定型」了,政府不能再碰。這是保護你的機制:你拿到一張營業許可,合法經營了三年,政府突然說「我們當初核發有瑕疵,撤銷」,如果沒有這個兩年門檻,你隨時都活在不確定裡。反過來,如果政府真的撤銷了你的處分,你因為信賴那張許可已經投了幾百萬下去,第120條讓你可以要補償。但補償請求權也有保鮮期:政府通知你可以請求補償的那天起兩年,或者處分被撤銷的那天起五年,哪個先到哪個算。兩道時效,一道鎖住政府的手,一道催促你的腳。搞不清楚哪道先跑完的人,要嘛被政府秋後算帳,要嘛自己把補償金放到過期。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為撤銷權與補償請求權之除斥期間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須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受益人因處分撤銷所生之信賴利益補償請求權,自機關告知事由起二年、或自處分撤銷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以先屆至者為準。其制度目的在於兼顧依法行政與法律安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 121 條是什麼?▾
規範違法處分撤銷權的二年除斥期間,以及撤銷後補償請求權的二年、五年雙重時效。
Q2政府撤銷違法處分有期限嗎?▾
有。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二年內,逾期撤銷權消滅。
Q3撤銷權的兩年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悉撤銷原因」起算,不是從處分作成日起算。
Q4處分被撤銷後補償怎麼算時效?▾
告知事由起二年、處分撤銷起五年雙重時效並行,先到先消滅。
Q5政府追回兩年前的補助款我能拒絕嗎?▾
若機關知悉瑕疵已逾二年,撤銷權消滅,可主張不退。
Q6撤銷權的二年可以中斷重新計算嗎?▾
不行。它是除斥期間,不生中斷與不完成。
Q7信賴利益補償包含哪些項目?▾
因信賴處分而實際支出的設備、租金、人事等財產損失,預期利潤通常不算。
Q8怎麼證明機關是何時知悉撤銷原因的?▾
調閱機關內部簽呈、會議紀錄、稽核或審計報告,以推翻「最近才知道」的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期間 | 性質 | 規範對象 |
|---|---|---|---|
| 撤銷權(§121 I) |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 | 除斥期間 | 機關 |
| 廢止權(§124) | 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 | 除斥期間 | 機關 |
| 補償請求權(§121 II) | 告知事由起 2 年 / 處分撤銷起 5 年 | 消滅時效 | 人民 |
| 公法上請求權(§131) | 5 年(機關)/ 10 年(人民) | 消滅時效 | 雙方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