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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百十七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2.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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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10 days ago
高普初考
I ❗️「知有」 (c.f 民法§1063)
alicia90914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爭點:108年度高等行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 何時算知?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確實知悉說」(最後表決採此說):給行政機關較大空間 🔵「自行政處分起算說」 🔵「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起算說」 * 違法授益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117、121行使撤銷權,「不適用」權利失效法理 🥣實務10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 違法授益處分是否應予撤銷,重點在於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及重大公益間之選擇,與該處分作成之久暫無涉,此觀諸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規定即明。至於處分安定性考量,則限於有權撤銷違法處分機關知悉起算2年除斥期間之規定...由「立法歷程」可知,我國立法者相當重視『依法行政原則』,無意將撤銷權限制於處分發布時起5年內。綜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的立法歷程,該規定仍較重視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撤銷權時,除受同法第121條第1項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外,並❌不適用權利失效之法理 🔵不同意見:考量「法安定性」,應有權利失效理論適用 II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除斥期間
erondia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違法授益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撤銷權時,「不適用」權利失效之法理。 #10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其採取 #否定說(#甲說)之見解。 「違法授益處分是否應予撤銷,重點在於 #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及重大公益間之選擇,與該處分作成之久暫無涉,此觀諸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規定即明。至於 #處分安定性考量,則限於有權撤銷違法處分機關知悉起算2年除斥期間之規定...由立法歷程可知,我國立法者相當重視依法行政原則,#無意將撤銷權限制於處分發布時起5年內。綜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的立法歷程,該規定仍較重視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撤銷權時,除受同法第121條第1項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外,並不適用權利失效之法理。」
kenny860315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知有(確實知曉)
titin3319
3 years ago
除斥期間 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行使的存續期間,若權利人對該種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期間屆滿),該種權利就會歸於消滅,所消滅的權利多是形成權(如撤銷權)。除斥期間是自權利成立之日起算,自始固定不變,並沒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所規定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2年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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