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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1. 1.第一百十七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2. 2.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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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違法處分撤銷權自機關知悉撤銷原因起二年消滅,補償請求權則受二年或五年雙重時效限制,先屆至者先消滅。

Q · 政府發現幾年前的處分有問題,現在還能撤銷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須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逾二年撤銷權即消滅,違法處分因此確定,機關不得再撤銷。關鍵在「知悉時點」的認定,而非處分作成之時。同條第 2 項另就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設二年及五年雙重時效。

白話解讀

政府做錯了決定,法律允許它自己撤銷。但這個「反悔權」不是無限期的。從機關知道自己搞砸的那一天起算,只有兩年可以動手。超過兩年?就算那個處分明明違法,它也「定型」了,政府不能再碰。這是保護你的機制:你拿到一張營業許可,合法經營了三年,政府突然說「我們當初核發有瑕疵,撤銷」,如果沒有這個兩年門檻,你隨時都活在不確定裡。反過來,如果政府真的撤銷了你的處分,你因為信賴那張許可已經投了幾百萬下去,第120條讓你可以要補償。但補償請求權也有保鮮期:政府通知你可以請求補償的那天起兩年,或者處分被撤銷的那天起五年,哪個先到哪個算。兩道時效,一道鎖住政府的手,一道催促你的腳。搞不清楚哪道先跑完的人,要嘛被政府秋後算帳,要嘛自己把補償金放到過期。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為撤銷權與補償請求權之除斥期間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須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受益人因處分撤銷所生之信賴利益補償請求權,自機關告知事由起二年、或自處分撤銷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以先屆至者為準。其制度目的在於兼顧依法行政與法律安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機關知悉撤銷原因之日機關告知補償事由之日處分撤銷之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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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說我兩年前拿的補助有問題要追回,我能拒絕嗎?

要看機關什麼時候「知道」有問題。如果機關在你拿到補助後第一年就發現了瑕疵但拖到現在才動手,從知悉起算已超過二年,撤銷權消滅,你可以主張不退。關鍵在「知悉時點」的認定,調閱機關內部的簽呈和會議紀錄是釐清這個時點的關鍵。機關常主張「我們最近才知道」來規避二年限制,但若審計報告、內部稽核紀錄顯示更早就有人發現,可以用這些文件反駁。

Q2處分被撤銷了,補償金額怎麼算?要怎麼爭取?

補償以你「因信賴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為上限,不能超過處分存續時你可得的利益。具體包括基於那張許可投入的設備費、租金、人事成本等,但「預期利潤」通常不算在內。對金額不滿可向行政法院提給付訴訟。務必保留所有因信賴處分而支出的單據與合約,這些是補償金額的唯一證據。

Q3行政程序法 121 條是什麼?

規範違法處分撤銷權的二年除斥期間,以及撤銷後補償請求權的二年、五年雙重時效,是撤銷制度的時間總開關。

Q4撤銷權的二年和補償的時效差在哪?

撤銷權二年是除斥期間(綁住機關、不中斷);補償請求權二年/五年是消滅時效(綁住人民、先到先消滅)。

Q5什麼叫「知有撤銷原因」?

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實際知悉處分違法且具備撤銷要件之時,為時效起算點,非處分作成日。

Q6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是權利存續的不變期間,期滿權利當然消滅、不生中斷;消滅時效可因請求、承認等中斷重新起算。

Q7收到撤銷預告怎麼辦?

先釐清機關何時知悉撤銷原因→若逾二年於陳述意見/訴願主張撤銷權消滅→同時保全信賴投資證明。

Q8信賴補償金額怎麼算?

以因信賴處分所受財產損失為上限(設備、租金、人事支出),預期利潤通常不計,且不超過處分存續可得利益。

Q9對補償不服要花多少成本提訴?

向行政法院提給付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約 1.1%),可委任律師或自行起訴。

Q10怎麼證明機關何時知悉撤銷原因?

調閱機關內部簽呈、會議紀錄、稽核與審計報告,以推翻機關「最近才知道」的主張。

Q11撤銷權(§121)vs 廢止權(§124)差在哪?

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處分,但兩者除斥期間都是二年;起算點與法律效果不同。

Q12本條二年 vs 公法請求權五年(§131)差在哪?

§121 二年是撤銷權除斥期間;§131 是公法上金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機關五年、人民十年),規範對象與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期間性質規範對象
撤銷權(§121 I)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除斥期間機關
廢止權(§124)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除斥期間機關
補償請求權(§121 II)告知事由起 2 年 / 處分撤銷起 5 年消滅時效人民
公法上請求權(§131)5 年(機關)/ 10 年(人民)消滅時效雙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には職権取消の一般的期間制限規定なし(信義則・判例法理によ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8조·제19조(위법·부당한 처분의 직권취소 및 철회)
🇨🇳 中國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违法行政许可)
🇩🇪 德國VwVfG § 48 Abs. 4(Jahresfrist für die Rücknahme rechtswidriger Verwaltungsakte)
🇫🇷 法國CRPA article L242-1(retrait des décisions créatrices de droits, délai de quatre mo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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