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因認定民眾福利身分別資料有誤,致核定民眾輔具補助金額錯誤一案,是否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以及是否有不得撤銷之情事,宜由主管機關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後,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主旨
有關因認定民眾福利身分別資料有誤,致核定民眾輔具補助金額錯誤,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9 條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府 114 年 6 月 27 日府社障二字第 114264077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關於貴府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有關本案核定補助是否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乙節: 1.按所謂違法之行政處分,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係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當時,發生有事實認定或法規適用之瑕疵等情形而言。其中法規適用之瑕疵,除實體法規之適用瑕疵外,並包括未遵守本法所定之一般行政程序,以及各該專業行政法領域中所定而應予踐行之特別行政程序等情形在內(翁岳生、董保城主編,行政程序法釋義(下),2023 年 4 月初版,第 138 頁參照)。 2.有關本案核定補助是否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乙節,因涉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及執行,宜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判斷。 (二)有關本案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不得撤銷之情事乙節: 1.按本法第 117 條第 2 款所定「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之情形,其中「所欲維護之公益」是指因貫徹依法行政原則而維護之公益,亦即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遭受損害之具體公益,依其個案情況,可能是回復合法狀態之利益、國庫利益(在預算上免於不當支出或收回不法給付)或執法利益(包括維護授益處分所依據之法律與其他法規、法原則之利益)等公益(林錫堯,行政法要義,2016 年 8 月,第 357 頁參照)。又有關「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護之公益」之判斷,宜就具體個案情形,斟酌撤銷原授益處分對受益人將因而造成如何之財產上損失、原授益處分存續期間已多久、不撤銷授益處分對公益有何影響等因素,經權衡之結果,必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始符合此要件(本部 89 年 9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32577 號函參照)。 2.貴府來函說明四已敘明本案經查民眾於申請過程中尚無發現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是有關本案是否屬本法前揭條款規定不得撤銷之情事,則應視該當事人對本案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定,此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宜由貴府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後,本於職權予以審認。又此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注意同法第 121條第 1 項撤銷權之期間規定,併此敘明。
正本
雲林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