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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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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但廢止後仍須做同一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除外。

Q · 政府的處分明明合法,能讓它撤回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對你不利且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如罰款、停工、限制、命令拆除),原處分機關可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不需你提訴願。但有兩個但書例外:廢止後依法仍須做出同一內容的處分(違規事實未消失),或法律明文禁止廢止者,則不得廢止。實務上請求廢止的關鍵是證明「原因已經不存在」。

白話解讀

政府對你做了一個不利的決定,比如罰你錢、命令你停工、吊銷你的執照。這個決定完全合法,你挑不出毛病。但你知道嗎?做出這個決定的機關,隨時可以自己把它收回來。不需要你申請,不需要上級指示,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就能廢止。這聽起來像好消息,但魔鬼藏在但書裡:如果廢止之後法律規定機關還是得做出同一個處分(比如你的違規事實還在,罰單撤了還得重開),或者法律明文禁止廢止,那就動不了。這條的真正力量在於:它給了你一個跟承辦人談判的切入點。你不是去「求」他撤回處分,你是提醒他,法律賦予他這個權力,而你有合理的理由讓他行使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範非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之職權廢止:對人民構成負擔(非授益)且本身合法的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除外,與第123條授益處分廢止的嚴格限制形成對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法的行政處分還能撤回嗎?

能。非授益的合法處分,依第122條原機關可依職權廢止。

Q2廢止和撤銷差在哪?

撤銷(第117條)針對違法處分溯及失效;廢止(第122條)針對合法處分向後失效。

Q3什麼是非授予利益的處分?

對人民造成負擔的處分,如罰款、停業、限制、命令拆除等。

Q4但書「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是什麼意思?

若違規原因還在、廢止後依法又得重做同樣處分,就不能廢止。

Q5我可以要求機關廢止對我不利的處分嗎?

可以陳情請求,並附上情況已改變的證據,由機關裁量。

Q6廢止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未設行使期限,原機關理論上隨時可依職權廢止。

Q7廢止從什麼時候生效?

依第125條,自廢止時或機關指定的較後日時起向後失效。

Q8機關拒絕廢止,我能救濟嗎?

廢止與否的決定本身是行政處分,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al_122revocation_117
適用對象合法的非授益處分違法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
效力時點原則向後失效(第125條)原則溯及既往失效(第118條)
行使期限本條未設期限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第121條)
陳情關鍵證明原因已不存在證明處分自始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行政行為の撤回(行政手続法に一般規定なく、判例・学説により形成)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9조(적법한 처분의 철회)
🇩🇪 德國VwVfG § 49 Abs. 1(Widerruf eines rechtmäßigen nicht begünstigenden Verwaltungsaktes)
🇫🇷 法國CRPA art. L243-1 et s.(abrogation et retrait des actes non créateurs de dro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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