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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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但廢止後仍須做同一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除外。
Q · 政府的處分明明合法,能讓它撤回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對你不利且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如罰款、停工、限制、命令拆除),原處分機關可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不需你提訴願。但有兩個但書例外:廢止後依法仍須做出同一內容的處分(違規事實未消失),或法律明文禁止廢止者,則不得廢止。實務上請求廢止的關鍵是證明「原因已經不存在」。
白話解讀
政府對你做了一個不利的決定,比如罰你錢、命令你停工、吊銷你的執照。這個決定完全合法,你挑不出毛病。但你知道嗎?做出這個決定的機關,隨時可以自己把它收回來。不需要你申請,不需要上級指示,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就能廢止。這聽起來像好消息,但魔鬼藏在但書裡:如果廢止之後法律規定機關還是得做出同一個處分(比如你的違規事實還在,罰單撤了還得重開),或者法律明文禁止廢止,那就動不了。這條的真正力量在於:它給了你一個跟承辦人談判的切入點。你不是去「求」他撤回處分,你是提醒他,法律賦予他這個權力,而你有合理的理由讓他行使它。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範非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之職權廢止:對人民構成負擔(非授益)且本身合法的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除外,與第123條授益處分廢止的嚴格限制形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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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法的行政處分還能撤回嗎?▾
能。非授益的合法處分,依第122條原機關可依職權廢止。
Q2廢止和撤銷差在哪?▾
撤銷(第117條)針對違法處分溯及失效;廢止(第122條)針對合法處分向後失效。
Q3什麼是非授予利益的處分?▾
對人民造成負擔的處分,如罰款、停業、限制、命令拆除等。
Q4但書「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是什麼意思?▾
若違規原因還在、廢止後依法又得重做同樣處分,就不能廢止。
Q5我可以要求機關廢止對我不利的處分嗎?▾
可以陳情請求,並附上情況已改變的證據,由機關裁量。
Q6廢止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未設行使期限,原機關理論上隨時可依職權廢止。
Q7廢止從什麼時候生效?▾
依第125條,自廢止時或機關指定的較後日時起向後失效。
Q8機關拒絕廢止,我能救濟嗎?▾
廢止與否的決定本身是行政處分,可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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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withdrawal_122 | revocation_117 |
|---|---|---|
| 適用對象 | 合法的非授益處分 | 違法處分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廢止)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 |
| 效力時點 | 原則向後失效(第125條)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第118條) |
| 行使期限 | 本條未設期限 | 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第121條) |
| 陳情關鍵 | 證明原因已不存在 | 證明處分自始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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