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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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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非授予利益」(EX納稅、徵兵)之合法行政處分得廢止(原處分機關),無時間限制且無溯及既往。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廢止」的行使只有1⃣️「原處分機關」得以為之 (🆚「撤銷」➡️原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 §122:非授益之合法VA §123:授益之合法VA (🆚「撤銷」➡️不區分授益/非授益之違法處分)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例如合法罰單),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Exc「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羈束處分、裁量處分收縮至零,殊途同歸)或「依法不得廢止」(🥣實務:包含不成文法源!)者,不在此限。 非授益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權⚠️⚠️無時間限制、較無信賴保護問題
lucinda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非授益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權無時間限制
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屬合法行政處分
qazaqazaq123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此為負擔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