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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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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 123 條規定授益合法處分五款廢止情形:法規准許、保留廢止權、未履行負擔、情事變更危害公益、防止對公益重大危害。

Q · 政府給的合法許可,可以被收回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政府合法給予的利益處分(如執照、許可、補助)在五種情形下得依職權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二、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三、附負擔之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四、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將危害公益;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條文用「得」字,代表機關有裁量空間,並非一律廢止。

白話解讀

你花了半年跑流程,終於拿到營業許可、建築執照、或某張關鍵的政府核准函。一切合法,白紙黑字。然後某天,一封公文告訴你:廢止。你沒犯錯,政府也沒搞錯,但你手上那張許可就是被收回了。這不是都市傳說,這是第 123 條明文允許的事。政府給你的合法利益,在五種情況下可以依職權收回:法規本身允許、當初保留了廢止權、你沒履行附帶條件、法規或事實變了導致不廢止會傷害公益、或有其他重大公益理由。注意「得」這個字,不是「應」,代表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非廢止不可。但對你來說,重點是:合法拿到的東西不代表永遠是你的。你必須知道它什麼時候可能被拿走,才能提前佈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範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的職權廢止要件,列舉五款情形:法規准許廢止、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附負擔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危害公益、其他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本條與第 122 條(非授益處分廢止)、第 124 條(廢止除斥期間)、第 126 條(信賴保護補償)共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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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廢止我的許可,我能要賠償嗎?

要看廢止理由。若是第四款(法規或事實變更)或第五款(公益理由),可依第 126 條請求信賴保護補償,包括因信賴處分已投入的成本;若是第三款(未履行附帶負擔),通常無補償,因屬自己違約在先。補償舉證責任在受處分人,須從拿到許可起即保留投資憑證與支出紀錄。

Q2許可上寫了「保留廢止權」,這代表政府隨時可以收回嗎?

不是隨時。第二款的保留廢止權仍受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限制,機關須有正當理由且手段與目的合比例。但若保留條款寫得模糊,訴訟挑戰難度會高很多,故取得許可時應要求機關把廢止條件限定具體。

Q3廢止跟撤銷有什麼不同?被廢止比較好還是被撤銷比較好?

撤銷(117 條)針對違法處分、效力溯及既往;廢止(122、123 條)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向後失效。對受處分人而言被廢止通常較有利,因廢止前依許可所為仍屬合法,且更易主張信賴保護補償。若機關用「撤銷」但處分其實合法取得,可主張定性錯誤、改為廢止並請求補償。

Q4授益處分廢止是什麼?

政府把合法給予的執照、許可、補助等利益處分依職權收回,須符合行政程序法 123 條五款情形之一,原則向後失效。

Q5行政程序法 123 條五款情形分別是什麼?

法規准許廢止、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附負擔未履行、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危害公益、其他防止對公益重大危害。

Q6什麼叫附負擔的行政處分?

核准時課予受益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處分,如補助附「三年內須營運」「不得裁員」,未履行即構成第三款廢止事由。

Q7什麼是信賴保護補償?

受益人因信賴合法處分而投入成本,於第四、五款廢止時依第 126 條可請求合理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Q8收到廢止處分怎麼辦?

先確認引用第幾款 → 計算信賴利益損失 → 保留投資憑證 → 30 天內提訴願並備位請求補償。

Q9信賴保護補償金額怎麼算?

以信賴利益損失為基礎,含因信賴處分已投入的成本與合理預期利益,舉證責任在受處分人。

Q10對廢止處分提訴願要多少時間?

收到處分後 30 天內提訴願;若處分漏載救濟教示,期限延長為 1 年。

Q11怎麼證明廢止違法?

主張機關未給陳述意見機會(102 條)、第五款公益理由空泛無據、或逾第 124 條 2 年除斥期間。

Q12廢止 123 條 vs 撤銷 117 條哪個對人民有利?

被廢止通常較有利:廢止前依許可所為仍合法、原則向後失效,且第四五款有補償;撤銷則溯及既往失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適用對象撤銷(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廢止(123 條):合法行政處分
失效時點原則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原則向後失效(自廢止時或指定日)
補償基礎信賴保護補償(118 條但書)第四、五款依 126 條補償
除斥期間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121 條)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124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9조(적법한 처분의 철회)
🇨🇳 中國行政许可法第 8 条(行政许可的撤回与信赖利益保护)
🇩🇪 德國VwVfG § 49(Widerruf eines rechtmäßigen begünstigenden Verwaltungsakts)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242-1 et s.(abrogation des actes créateurs de dro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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