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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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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lia1204
14 hours ago
司法類科
1.要件:123 2.期間:124 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 3.信賴保護:126 1234️⃣5️⃣ 請求權基礎:126第一項(公益大於私益) 時效:126第二項👉121(告知起二年/處分撤銷起五年) 補償額度:126第二項👉120第二項(不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救濟方式:126第二項👉120第三項(給付訴訟) 1233️⃣廢止➡️125但書(溯及既往失其效力)➡️127不當得利(準用民法) 1234️⃣5️⃣➡️人民信賴保護(126第一項合理補償) 🛑就行政處分倘溯及失效,人民取得利益已無法律上原因時,而有公法上不當得利適用時,該機關對人民如何主張不當得利,有認為基於德國反面理論,應有機關依照行政處分向人民為請求,本文基於權利保護必要性,肯認前開見解,我國同法第127條第3項亦採此。(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下列「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廢止(原處分機關),情事發生後二年內為之且不溯及既往: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EX吊銷駕照、執照)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準負擔附款EX違反切結書、具結)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適用§126Ⅰ-廢止補償)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適用§126Ⅰ-廢止補償)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四、情勢變更原則要件:(參§126之補償) 1須有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變動 2基礎事實之變動須在規範有效存續期間 3須變動具有不可預測性 4其變動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5變動後若仍貫徹法律效果將導致公益危害或誠信違反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原處分機關 二、行程§93➡️行政處分的附款(被載明在行政處分裡) 三、無信賴保護的適用(c.f §125但書) 四、(情事變更)& 五、➡️(另參§126 I )
a098599165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3無信保:有預見可能性 4~5 有信保 126 ①補償:無預見可能性
mnm19997288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3無信保 4~5 有信保 126 ①補償
mnm19997288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3無信保 4~5 有信保 126 ①補償
flyonroad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因情事變更導致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有預見可能性/事前預估 例如酒駕執照吊銷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醜話說在先)行政處分之廢止權(附款)者。 有預見可能性/事前預估 例如先許可字報攤,但交通量大增時得廢止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活該)者。 有預見可能性/事前預估 可歸責受益人 例如許可KTV經營,但須興建隔音設備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公益逼退私益)者。 情事變更原則(公益) 無預見可能性/始料未及 可能有信賴保護 例如給予加油站經營執照(私益),嗣後附近進駐總統府(公益)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公益 無預見可能性/始料未及 可能有信賴保護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屬合法行政處分
vicky23004845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因公益的理由而廢止合法受益行政處分,即有可能是在「處分相對人之信賴保護」(法治國原則之法安定性的要求)以及「公益」(社會正義的考量)二者間作一權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