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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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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僅授予利益之廢止
csy239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除斥期間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前條」、「發生後」 (§124「發生後」➡️知與不知在所不論🆚§121➡️知悉時開始算) Q:非授益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也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A:沒有(只有§123有,§122不在此限)
debbie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廢止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條(123;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 122 非授益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權無時間限制、較無信賴保護問題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行政機關知悉廢止時起算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行政機關知悉廢止時起算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行政機關知悉廢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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