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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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益處分的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逾期機關即喪失廢止權。
Q · 政府要收回給我的許可或補助,有沒有時間限制?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時,必須自廢止原因發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起算點是廢止原因「發生」那天,不是處分核准日。例如許可核發三年後因法規變更而生廢止事由,二年由法規變更日起算。逾越二年,廢止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處分確定不得再廢。
白話解讀
政府給了你一個好處(營業許可、補助金、建照),後來發現有理由可以收回去。但這條告訴你:政府不能無限期地把這把刀懸在你頭上。從「可以廢止的原因出現」那天算起,政府只有兩年的時間動手。超過兩年?對不起,這個好處就像水泥凝固了,政府再也撬不動。這兩年不是從你拿到許可那天算,是從廢止原因「發生」那天算。比方說你拿到營業許可三年後,法規修改導致你的經營項目不再被允許,兩年的倒數計時從法規修改那天才開始跑。這個細節決定了你是安全的還是還在射程範圍內。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是授益行政處分廢止權的除斥期間規定。當合法授予人民利益的行政處分(如許可、補助、證照)出現第123條所定的廢止事由時,原處分機關必須自該廢止原因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行使廢止權;逾越此期間,廢止權即告消滅,該授益處分因而確定,機關不得再予廢止。此二年為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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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24條的兩年從哪天開始算?▾
從廢止原因發生那天起算,不是從拿到許可那天。許可拿了多久不影響,關鍵是廢止事由何時發生。
Q2政府超過兩年才發廢止函,可以擋嗎?▾
可以。在30天內提訴願,主張機關逾越第124條二年除斥期間,廢止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Q3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有什麼不同?▾
除斥期間是絕對期限,不中斷、不延長、不停止;消滅時效則可因請求等事由中斷重新起算。第124條是除斥期間。
Q4第124條和第121條(撤銷)差在哪?▾
第124條管合法處分的「廢止」,第121條管違法處分的「撤銷」,兩者起算點與例外不同,混淆是實務常見致命誤判。
Q5哪些好處受第124條保護?▾
許可、補助款、建照、證照、工廠登記、環評許可等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都受保護。
Q6公務員逾期廢止會有什麼責任?▾
逾越兩年廢止會被訴願翻盤,遲延責任可能回到承辦人身上,因此接近期限應優先處理。
Q7廢止被撤銷後我已投入的成本怎麼辦?▾
即使廢止在期限內合法,仍可能依第126條就第123條第4款、第5款情形主張信賴利益補償。
Q8靠造假拿到的許可也適用兩年保護嗎?▾
不適用第124條。造假取得屬違法處分,走第117條撤銷與第121條期限,算法與例外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24_廢止 | article_121_撤銷 |
|---|---|---|
| 適用對象 | 合法授益處分(第123條) | 違法授益處分(第117條) |
| 期間起算點 | 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 | 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 |
| 期間性質 | 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延長 | 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延長 |
| 信賴保護 | 依第126條補償(限第123條4、5款) | 依第120條信賴利益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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