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益處分的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逾期機關即喪失廢止權。
Q · 政府要收回給我的許可或補助,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沒動手就不能再廢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時,必須自廢止原因發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起算點是廢止原因「發生」那天,不是處分核准日。例如許可核發三年後因法規變更而生廢止事由,二年由法規變更日起算。逾越二年,廢止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處分確定不得再廢。
政府給了你一個好處(營業許可、補助金、建照),後來發現有理由可以收回去。但這條告訴你:政府不能無限期地把這把刀懸在你頭上。從「可以廢止的原因出現」那天算起,政府只有兩年的時間動手。超過兩年?對不起,這個好處就像水泥凝固了,政府再也撬不動。這兩年不是從你拿到許可那天算,是從廢止原因「發生」那天算。比方說你拿到營業許可三年後,法規修改導致你的經營項目不再被允許,兩年的倒數計時從法規修改那天才開始跑。這個細節決定了你是安全的還是還在射程範圍內。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是授益行政處分廢止權的除斥期間規定。當合法授予人民利益的行政處分(如許可、補助、證照)出現第123條所定的廢止事由時,原處分機關必須自該廢止原因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行使廢止權;逾越此期間,廢止權即告消滅,該授益處分因而確定,機關不得再予廢止。此二年為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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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廢止原因發生那天算,不是從許可核准日算。例如2020年拿到營業許可,2023年法規修改導致項目不合規,兩年期限從2023年法規修改生效日起算,到2025年屆滿。許可拿了多久不影響計算。
在30天內提訴願,主張機關逾越第124條的二年除斥期間,廢止處分違法應予撤銷。除斥期間是絕對期限,不能中斷也不能延長。訴願書附上時間軸,標清楚廢止原因發生日與廢止處分作成日,讓審議委員一眼看到超過兩年。
從廢止原因發生那天起算,不是處分核准日。許可拿了多久不影響,關鍵是第123條廢止事由何時客觀發生。
除斥期間是絕對的不變期間,期滿權利當然消滅,不中斷不延長不停止;消滅時效可因請求等事由中斷重新起算。第124條屬除斥期間。
授予人民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如營業許可、補助款、建照、證照、工廠登記、環評許可等,都受第124條兩年保護。
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向將來失效(第123、124條),撤銷針對違法處分溯及失效(第117、121條),起算點與例外完全不同。
別先辯理由,先算時間:翻核准函→確認廢止原因發生日→計算是否超過兩年→逾期就在訴願書第一點主張除斥期間。
從廢止原因客觀發生日,計算到廢止處分作成(或送達)日,是否逾二年。注意是『原因發生』非『機關知悉』。
訴願不收裁判費,可自行撰狀。若進入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裁判費為固定額(非按金額),可視情況委任律師。
用核准函、法規修正生效日公告、公文往來紀錄、會議紀錄等固定『廢止原因發生日』,並製作時間軸佐證。
處分本身合法用124條(廢止),處分違法用121條(撤銷)。先判斷你的許可當初取得是否合法,決定走哪條期限。
第124條文義為『廢止原因發生後』,通說與多數見解採客觀發生日,對人民較有利;機關若主張從知悉日起算,可爭執。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24_廢止 | article_121_撤銷 |
|---|---|---|
| 適用對象 | 合法授益處分(第123條) | 違法授益處分(第117條) |
| 期間起算點 | 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 | 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 |
| 期間性質 | 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延長 | 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延長 |
| 信賴保護 | 依第126條補償(限第123條4、5款) | 依第120條信賴利益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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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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