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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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向後失效;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處分被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效。
Q · 政府收回我的合法許可,之前做的事會變違法嗎?
不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主管機關指定之較後日期起向將來失效,你先前依該處分所做的行為仍屬合法。但有一例外:若你未履行處分所附的負擔(例如補助附帶的營業期限、僱用條件),且因此導致處分被廢止,主管機關得使廢止溯及既往,等於你自始未取得該利益,已領取的給付可能需返還。判斷關鍵在公文是否載明溯及,以及你是否確實違反負擔。
白話解讀
你拿到的營業許可、補助核定、建築執照,全部都是合法的,你沒做錯任何事。但政府說「情況變了,我要收回來」。這時候最要命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收回」(第123條已經決定了),而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收回」。這條給了你一個關鍵保障:原則上,廢止只往後算。你之前依據這個許可做的所有事情,法律上仍然合法。政府不能說「三年前給你的補助現在要全部吐回來」。但這裡藏了一把刀:如果當初政府核准時附了條件(法律上叫「負擔」),而你沒有履行這個條件,那政府可以溯及既往廢止,等於你從頭到尾都沒拿過這個許可。補助款?全額繳回。營業收入?可能被追討。這不是罰你,是法律認定你從來就不該拿到這個東西。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為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後效力起算的規範。原則上廢止自廢止時或主管機關指定之較後日期起向將來失其效力,受益人先前依處分所為行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例外情形是受益人未履行處分所附負擔而導致廢止時,廢止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視同自始未取得該處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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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25 條是什麼?▾
規範合法行政處分被廢止後從何時失效,原則向後生效、例外溯及既往。
Q2廢止和撤銷差在哪?▾
撤銷針對本來就違法的處分(第 117 條)原則溯及;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只向後失效。
Q3政府收回許可,我之前做的事算違法嗎?▾
原則不算。廢止向後生效,你過去依許可所做的行為仍合法。
Q4什麼是負擔(附款)?▾
附加在處分上的義務性條件,如維持營業、僱用人數、提交成果報告,不限於繳錢。
Q5補助被廢止,已花的錢要還嗎?▾
若你履行了所有負擔,向後失效不用還;若因未履行負擔被廢止,得溯及既往全額繳回。
Q6廢止可以溯及既往嗎?▾
原則不行,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廢止者,主管機關得使其溯及既往。
Q7收到廢止公文怎麼辦?▾
先檢查公文有無載明溯及既往,再確認自己是否違反附款負擔,據此決定是否訴願。
Q8廢止處分可以提訴願嗎?▾
可以,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廢止(§125) | 撤銷(§117) |
|---|---|---|
| 適用對象 | 本來合法的處分 | 本來就違法的處分 |
| 效力原則 | 原則向將來失效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溯及例外 |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廢止者得溯及 | 為公益或避免財產損失得不溯及(§118 但書) |
| 期間限制 | 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124) |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121) |
| 補償/返還 | 得請求信賴利益補償(§126) | 信賴值得保護者得補償(§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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