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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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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向後失效;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處分被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效。

Q · 政府收回我的合法許可,之前做的事會變違法嗎?

不會,廢止原則上只往後算

不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主管機關指定之較後日期起向將來失效,你先前依該處分所做的行為仍屬合法。但有一例外:若你未履行處分所附的負擔(例如補助附帶的營業期限、僱用條件),且因此導致處分被廢止,主管機關得使廢止溯及既往,等於你自始未取得該利益,已領取的給付可能需返還。判斷關鍵在公文是否載明溯及,以及你是否確實違反負擔。

白話解讀

你拿到的營業許可、補助核定、建築執照,全部都是合法的,你沒做錯任何事。但政府說「情況變了,我要收回來」。這時候最要命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收回」(第123條已經決定了),而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收回」。這條給了你一個關鍵保障:原則上,廢止只往後算。你之前依據這個許可做的所有事情,法律上仍然合法。政府不能說「三年前給你的補助現在要全部吐回來」。但這裡藏了一把刀:如果當初政府核准時附了條件(法律上叫「負擔」),而你沒有履行這個條件,那政府可以溯及既往廢止,等於你從頭到尾都沒拿過這個許可。補助款?全額繳回。營業收入?可能被追討。這不是罰你,是法律認定你從來就不該拿到這個東西。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為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後效力起算的規範。原則上廢止自廢止時或主管機關指定之較後日期起向將來失其效力,受益人先前依處分所為行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例外情形是受益人未履行處分所附負擔而導致廢止時,廢止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視同自始未取得該處分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把我合法拿到的補助收回去,我之前花掉的錢要還嗎?

看情況。若你履行了所有附帶條件,廢止只向後生效(本條本文),已合法使用的補助不用還。但若你未履行條件(例如補助要求僱用在地員工而未做到)並因此被廢止,主管機關得依但書溯及既往,已花的錢全部要繳回。實務提示:補助附帶條件常散落在核定函、契約書、作業要點,不是只看主公文就夠。

Q2廢止跟撤銷到底差在哪?我收到公文怎麼判斷?

撤銷(第 117 條)針對本來就違法的處分,原則溯及既往;廢止(第 122-128 條)針對本來合法的處分,原則向後生效。看公文引用法條即可判斷:引 117-121 是撤銷,引 122-128 是廢止。若機關混用兩者用語,本身就是公文瑕疵,可在訴願時挑戰處分合法性。

Q3負擔沒完全履行但有做一部分,也是全部溯及嗎?

法條寫「得」溯及既往,不是「應」,機關有裁量空間,可考量履行比例與違反嚴重程度。若你履行了大部分只是小瑕疵,機關直接全額溯及追繳可能被認為裁量濫用、違反比例原則(第 7 條)。實務提示:訴願時主張比例原則是最有效的防線。

Q4行政程序法 125 條是什麼?

規範合法行政處分被廢止後從何時失效,原則向後生效、例外溯及既往,是合法處分被收回時的時間防線。

Q5廢止效力的起算時點是什麼?

自廢止時,或主管機關在公文中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向將來失其效力。

Q6什麼叫處分所附的負擔?

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義務性附款,如維持營業期限、僱用在地員工、提交成果報告,不限於繳錢。

Q7廢止和撤銷的效力差在哪?

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向後失效;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原則溯及既往,兩者期間與補償依據都不同。

Q8收到廢止處分公文怎麼辦?

先看公文有無載明溯及既往,再檢查自己是否違反附款負擔,據此決定要不要在 30 日內提訴願。

Q9補助被溯及廢止,錢要還多少?

原則全額返還已領給付(第 127 條),但可主張比例原則扣除已履行部分對價,爭執溯及範圍。

Q10怎麼判斷公文是廢止還是撤銷?

看引用法條:引第 122-128 條為廢止、引第 117-121 條為撤銷;混用用語本身即為公文瑕疵。

Q11對廢止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主張廢止違法、溯及無據或補償不足。

Q12行政程序法 125 條(廢止)vs 117 條(撤銷)哪個對我有利?

視處分原本合法與否而定,當事人無法選擇。但廢止原則向後失效對受益人較有利,過去權益受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廢止(§125)撤銷(§117)
適用對象本來合法的處分本來就違法的處分
效力原則原則向將來失效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溯及例外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廢止者得溯及為公益或避免財產損失得不溯及(§118 但書)
期間限制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124)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121)
補償/返還得請求信賴利益補償(§126)信賴值得保護者得補償(§120)

廢止(§125)

適用對象
本來合法的處分
效力原則
原則向將來失效
溯及例外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廢止者得溯及
期間限制
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124)
補償/返還
得請求信賴利益補償(§126)

撤銷(§117)

適用對象
本來就違法的處分
效力原則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溯及例外
為公益或避免財產損失得不溯及(§118 但書)
期間限制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內(§121)
補償/返還
信賴值得保護者得補償(§12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行為の撤回(将来効が原則。行政手続法に個別規定なく、判例・学説による法理)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9조(적법한 처분의 철회, 장래효 원칙)
中國行政许可法 第8条(信赖利益保护)及行政许可撤回制度
德國VwVfG § 49(Widerruf eines rechtmäßigen Verwaltungsaktes;附負擔未履行得溯及,§ 49 Abs. 2 Nr. 2)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240-1 et s.(abrogation/retrait des actes administratifs)
美國無統一成文規定;行政許可廢止依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與禁反言(estoppel)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行政處分名詞
  • 廢止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溯及既往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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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