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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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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允許機關撤銷自己發出的違法處分,不受救濟期限拘束,但受公益與信賴保護兩道但書限制。

Q · 政府發錯的處分過了救濟期限,還能撤銷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縱使已過法定救濟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不受訴願期限拘束。但設有兩道煞車:一是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二是受益人無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亦不得撤銷。撤銷係「得」而非「應」,機關保有裁量並須完成利益衡量。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交道,有一種特別憋屈的情況:你明明在時限內可以申訴,但你沒去。三十天過了,你以為這件事就定了。但事情沒有結束。如果那個處分本身是違法的,政府自己也知道它違法,它有權把這個決定撤掉,不需要你去訴願,不需要你去打行政訴訟。原處分機關可以撤,它的上級機關也可以撤。聽起來很美好?慢著。這條同時設了兩道鎖,不是所有違法處分都能撤。第一道鎖:撤了之後如果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不能撤。第二道鎖:如果你是這個處分的受益人,你沒做什麼壞事(第119條列的那些情形),而且你因為信賴這個處分所獲得的利益遠大於撤銷能維護的公益,也不能撤。換句話說,政府犯了錯,但如果改正這個錯的代價太大,法律寧可讓錯誤繼續存在。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為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總則規範:行政處分違法者,原處分機關及上級機關得不受法定救濟期間拘束,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惟以撤銷不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且受益人信賴利益未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為前提,體現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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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發錯許可給我,過了好幾年突然說要撤掉,我能抵抗嗎?

看你有沒有落入第119條的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果你申請時資料都是真實的、你不知道處分違法,那你的信賴就值得保護。機關要撤銷,必須證明撤銷維護的公益「顯然大於」你的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是很高的門檻,實務上機關必須提出具體數據做利益衡量。

Q2我的競爭對手靠違法許可在營業,我能要求政府撤掉嗎?

可以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請求依第117條職權撤銷。但機關有裁量權,可決定不撤。若機關不撤,可主張其裁量有瑕疵,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重新考量。直接起訴須先證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Q3上級機關可以直接撤掉下級的決定嗎?

可以。第117條明文規定原處分機關和上級機關都有撤銷權。地方政府核發的處分有問題,可向中央主管部會陳情。上級機關撤銷同樣受但書限制,必須做利益衡量。實務上上級機關更傾向指示下級自行撤銷而非直接出手。

Q4行政程序法117條是什麼?

規範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讓機關能不受救濟期限撤掉自己發錯的違法處分,但受公益與信賴保護限制。

Q5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人民善意信賴行政處分而做了生活或財產安排,其信賴利益應受保護,源自法治國原則,是本條但書第2款的核心。

Q6什麼叫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若撤銷違法處分會使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依第1款即不得撤銷。

Q7違法處分撤銷跟合法處分廢止差在哪?

撤銷針對自始違法的處分(第117條,原則溯及失效);廢止針對合法但嗣後不再適當的處分(第122、123條,原則向將來失效)。

Q8收到撤銷通知怎麼主張信賴保護?

先確認未落入第119條三款情形,蒐集信賴表現證據,書面引用第117條第2款主張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

Q9怎麼要求政府撤銷別人的違法處分?

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書面陳情,引用第117條請求職權撤銷,須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機關不撤可循行政訴訟。

Q10處分被撤銷後我的損失怎麼補償?

依第120條,受益人因信賴遭撤銷致受財產損害者,得於信賴利益範圍內請求機關合理補償。

Q11怎麼證明自己的信賴值得保護?

提出因信賴處分而投入的資金、簽訂的契約、放棄的其他機會等書面佐證,且申請時資料真實、不知處分違法。

Q12職權撤銷 vs 訴願差在哪?

訴願由人民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職權撤銷由機關主動發動、不受救濟期限拘束,是期限屆滿後的糾錯替代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vocation_117abolition_122_123
適用對象違法行政處分合法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撤銷(自始違法)廢止(嗣後不再適當)
時間效力原則溯及既往失效(第118條)原則向將來失效(第125條)
期間限制知有原因起二年(第121條)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第124條)
信賴保護受第117條但書與第119條限制授益處分廢止亦受信賴保護與補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行為の職権取消しの法理(信頼保護原則。一般法の明文なし、判例・学説によ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18조(위법·부당한 처분의 취소)+ 제12조(신뢰보호)
🇨🇳 中國《行政许可法》第69条(违法行政许可的撤销)
🇩🇪 德國VwVfG § 48(Rücknahme eines rechtswidrigen Verwaltungsakts, Vertrauensschutz)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242-1(retrait des actes créateurs de droits illégaux)
🇺🇸 美國Doctrine of agency reconsideration / equitable estoppel against the government(無單一對應條文,依個別法與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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