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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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1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原處分機關、原處分上級機關、行政法院),知悉2年內為之。(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不以上下隸屬為限,事務性監督及合法性監督亦可])
2機關於法定救濟期間(訴願法§4-30日內)經過後/前得撤銷。(舉重以明輕)
3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違法徵收但有重大公益)
(訴願法§83、§84-情況決定)(行訴§198、§199-情況判決)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信賴利益>公益-併立說[公私益應兼顧])
法理為公益原則:
訴願法 第 83 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得更有害於公益)
訴願法 第 84 條(依前條駁回訴願時之協議補償)-國家賠償
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情況判決)
行政訴訟法 第 199 條(因情況判決而受損害之救濟)-國家賠償
allison374893
a month ago
我準備吿人
信賴保護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違法的行政處分➡️作成時有瑕疵
(如:禁建區發建照)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人民已經無法訴請撤銷,只能由行政機關自我反省)
1⃣️原處分機關(如:內政部)
2⃣️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如:行政院)
➡️皆得撤銷
若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原處分機關就已發現自己作成違法的行政處分了,則原處分機關得撤銷➡️舉重以明輕(當然解釋)
法定救濟期間➡️(c.f 訴願法§14)
但書:(撤銷之限制)
一、(c.f 訴願法§83、§84(情況決定)、§90;行政訴訟法§198、§199(情況判決))➡️公益原則
二、(併立說)
alicia90914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爭點:1肯定說:文義解釋,第117條已明文須經法定救濟期間。2否定說:基於行政機關自我檢討的之角度,第117條並不以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為限,而應解為縱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實務、多數說:
應解釋為縱使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仍可撤銷,亦即違法行政處分得隨時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隨時皆可撤銷(舉重以明輕)
🔵學說:
按同一法理,除原行政機關和上級機關外,監督機關也有撤銷權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信賴表現)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信賴基礎),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存續利益)者。
信賴保護
存續利益
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撤銷-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
廢止-原處分機關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信賴三要件 無信賴值得保護 119
1. 117 但② 私>公 存續保護 不得撤銷
2.私<公 得撤銷 (要補償) 授益va
1.非金錢 120 1 (損失補償)
2.有金錢 118但書(向後失效另定失效日期) 搭配不當得利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信賴三要件 無信賴值得保護 119
1. 117 但② 私>公 存續保護 不得撤銷
2.私<公 得撤銷 (要補償) 授益va
1.非金錢 120 1 (損失補償)
2.有金錢 118但書(向後失效另定失效日期) 搭配不當得利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7條本文:撤銷行政處分所造成的公益>未撤銷行政處分所造成的私益
117條但書:撤銷行政處分所造成的公益<未撤銷行政處分所造成的私益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文:價值保障(行程法120)
但書:程序保障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負擔處分有裁量權無請求權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負擔處分有裁量權無請求權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情況判決!!!!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情況判決!!!!!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17、119: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上字第169號判決
lc0203290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遵守法律本身即為公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