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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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允許機關撤銷自己發出的違法處分,不受救濟期限拘束,但受公益與信賴保護兩道但書限制。
Q · 政府發錯的處分過了救濟期限,還能撤銷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縱使已過法定救濟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不受訴願期限拘束。但設有兩道煞車:一是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二是受益人無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亦不得撤銷。撤銷係「得」而非「應」,機關保有裁量並須完成利益衡量。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交道,有一種特別憋屈的情況:你明明在時限內可以申訴,但你沒去。三十天過了,你以為這件事就定了。但事情沒有結束。如果那個處分本身是違法的,政府自己也知道它違法,它有權把這個決定撤掉,不需要你去訴願,不需要你去打行政訴訟。原處分機關可以撤,它的上級機關也可以撤。聽起來很美好?慢著。這條同時設了兩道鎖,不是所有違法處分都能撤。第一道鎖:撤了之後如果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不能撤。第二道鎖:如果你是這個處分的受益人,你沒做什麼壞事(第119條列的那些情形),而且你因為信賴這個處分所獲得的利益遠大於撤銷能維護的公益,也不能撤。換句話說,政府犯了錯,但如果改正這個錯的代價太大,法律寧可讓錯誤繼續存在。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為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總則規範:行政處分違法者,原處分機關及上級機關得不受法定救濟期間拘束,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撤銷;惟以撤銷不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且受益人信賴利益未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為前提,體現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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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違法行政處分過了訴願期限還能撤銷嗎?▾
可以,機關職權撤銷不受法定救濟期間拘束,但須通過第117條兩道但書。
Q2信賴保護是什麼意思?▾
受益人善意信賴處分而做了安排,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機關不得撤銷。
Q3上級機關可以撤銷下級的處分嗎?▾
可以,第117條明定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都有職權撤銷權。
Q4違法處分是不是一定要撤銷?▾
不是,條文用「得」撤銷,機關有裁量,且有兩種情形依但書不得撤銷。
Q5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會怎樣?▾
依第117條第1款,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違法狀態繼續存在。
Q6第三人可以要求機關撤銷別人的違法處分嗎?▾
可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陳情請求職權撤銷,但機關有裁量權,須具利害關係。
Q7職權撤銷有時效嗎?▾
第117條本身未明定,但第121條規定撤銷權應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二年內行使。
Q8處分被撤銷後損失誰負責?▾
依第120條,受益人因信賴遭撤銷致受損害者,得請求機關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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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revocation_117 | abolition_122_123 |
|---|---|---|
| 適用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合法行政處分 |
| 法律性質 | 撤銷(自始違法) | 廢止(嗣後不再適當) |
| 時間效力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第118條) | 原則向將來失效(第125條) |
| 期間限制 | 知有原因起二年(第121條) | 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第124條) |
| 信賴保護 | 受第117條但書與第119條限制 | 授益處分廢止亦受信賴保護與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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