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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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得另定失效日期。
Q · 行政處分被撤銷後,之前根據它做的事還算數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意即法律視同該處分自始未存在,當事人先前依該處分取得的利益(如補助款)原則上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須返還。但本條但書設有逃生門:撤銷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使撤銷僅向後生效。是否動用但書屬機關裁量。
白話解讀
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被撤銷了。問題來了:那段時間裡根據這個處分做的事,算不算數?本條的原則很殘酷:溯及既往。意思是法律假裝這個處分從來沒有存在過。你拿到的營業許可被撤銷?你過去三年的營業,在法律上就像從來沒有被允許過。補助款被撤銷?你不只是從現在開始拿不到,你之前領的每一塊錢都變成不當得利,政府可以追回去。但法律也知道這種全面溯及的效果太猛了。所以但書開了一扇逃生門:機關可以「另定失效日期」。也就是說,機關可以決定撤銷只從某個時間點開始生效,之前的不追究。什麼時候可以用這扇逃生門?兩個理由:維護公益,或者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損失。注意,這是機關的裁量,不是你想要就有的權利。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的時間效力。原則為溯及既往:撤銷後處分自始失效,法律狀態回復至處分作成前,當事人據此取得之利益面臨返還風險。例外為但書:撤銷機關得基於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另定失效日期,使撤銷僅向將來生效,與合法處分廢止(第125條原則向後生效)形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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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118條是什麼?▾
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溯及既往失效,但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作為例外。
Q2撤銷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法律視同該處分自始未存在,先前依此取得的利益原則上要返還。
Q3撤銷跟廢止差在哪?▾
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原則溯及(118條),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向後生效(125條)。
Q4補助款被撤銷之前領的要還嗎?▾
溯及撤銷下已領取的補助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機關可追繳,但有但書與信賴補償防線。
Q5什麼情況機關會另定失效日期?▾
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由機關裁量決定撤銷僅向後生效。
Q6收到撤銷處分可以怎麼救濟?▾
可於30日內提訴願,並書面請求機關依但書另定失效日期、主張信賴利益補償。
Q7另定失效日期是人民的權利嗎?▾
不是,這是撤銷機關的裁量;但當事人提出後機關須回應,否則撤銷可能有裁量瑕疵。
Q8撤銷後信賴利益能補償嗎?▾
若無第119條情形且信賴值得保護,依第120條可請求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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