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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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得另定失效日期。
Q · 行政處分被撤銷後,之前根據它做的事還算數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意即法律視同該處分自始未存在,當事人先前依該處分取得的利益(如補助款)原則上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須返還。但本條但書設有逃生門:撤銷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使撤銷僅向後生效。是否動用但書屬機關裁量。
白話解讀
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被撤銷了。問題來了:那段時間裡根據這個處分做的事,算不算數?本條的原則很殘酷:溯及既往。意思是法律假裝這個處分從來沒有存在過。你拿到的營業許可被撤銷?你過去三年的營業,在法律上就像從來沒有被允許過。補助款被撤銷?你不只是從現在開始拿不到,你之前領的每一塊錢都變成不當得利,政府可以追回去。但法律也知道這種全面溯及的效果太猛了。所以但書開了一扇逃生門:機關可以「另定失效日期」。也就是說,機關可以決定撤銷只從某個時間點開始生效,之前的不追究。什麼時候可以用這扇逃生門?兩個理由:維護公益,或者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損失。注意,這是機關的裁量,不是你想要就有的權利。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的時間效力。原則為溯及既往:撤銷後處分自始失效,法律狀態回復至處分作成前,當事人據此取得之利益面臨返還風險。例外為但書:撤銷機關得基於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另定失效日期,使撤銷僅向將來生效,與合法處分廢止(第125條原則向後生效)形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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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補助款被撤銷了,已經花掉的錢真的要還嗎?▾
溯及撤銷的原則下是的,已領取的補助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機關可以追繳。但有兩條防線:第一,機關可以依但書另定失效日期,讓追繳範圍縮小;第二,即使溯及,如果你的信賴值得保護(沒有第119條情形),依第120條可以請求合理補償。實務上合理補償通常不等於全額退還,但至少能覆蓋你因信賴處分而無法回復的直接損失。
Q2撤銷跟廢止到底差在哪?我為什麼要搞懂?▾
撤銷針對違法處分,效力溯及既往(第118條),先前拿到的好處原則上要還。廢止針對合法處分,效力只往後生效(第125條),之前的不追究。同樣是許可沒了,撤銷可能讓你退一百萬,廢止一毛不退。機關有時會把撤銷寫成廢止或混用,看它引用的法條是117到121還是122到127就能判斷它做的到底是哪一種。
Q3行政程序法118條是什麼?▾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的時間效力。原則是溯及既往,處分視同自始未存在,先前取得的利益面臨返還。例外是但書:撤銷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得另定失效日期,使撤銷僅向後生效。
Q4撤銷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法律視同該處分自始未存在,先前依此取得的利益原則上變成不當得利須返還。
Q5什麼叫另定失效日期?▾
撤銷機關裁量決定撤銷只從某個時間點起往後生效,之前的不追究,是但書開的逃生門。
Q6撤銷跟廢止差在哪?▾
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原則溯及(118條)、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向後生效(125條),財務後果完全不同。
Q7收到撤銷處分後怎麼爭取但書保護?▾
書面請求機關依但書另定失效日期,並具體列出溯及既往造成的不可逆損失清單附單據。
Q8撤銷後補助款要還多少?▾
溯及下原則全額返還已領給付(公法上不當得利),但得因但書縮小範圍或依第120條請求合理補償抵減。
Q9對撤銷處分不服要花多少時間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證明溯及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失?▾
提出已投入成本單據、已簽合約、已裝設備、第三人權益等具體證明,供機關衡量但書。
Q11撤銷(118條)vs 廢止(125條)哪個對我有利?▾
若處分本身違法走撤銷可能要溯及返還;若是合法處分被廢止原則只向後失效不追究,廢止對受益人較有利。
Q12撤銷溯及 vs 另定失效日期差在哪?▾
前者回溯到處分作成時全面失效要返還,後者僅向後生效保留先前利益,差別在機關有無動用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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