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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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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書(例外法➡️從嚴解釋) ➡️不溯及既往,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以前受領的給付的不用返還,但以後不能再領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c「🌞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118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原則溯及,例外(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得另訂 125 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原則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例如為維護公益)時起,失其效力。例外「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得溯及
sentreepay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原則: 朔及既往失其效力。 例外: 為維護公益or避免受益人財損,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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