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16 條
- 1.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 2.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 3.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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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允許行政機關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合法處分,但不得對當事人更不利,且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Q · 政府用錯法條處罰我,一定要撤銷重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行政機關可以把違法處分「轉換」為具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其他合法處分,省去撤銷、重新調查、重開處分的程序浪費。但有三道限制:依第 117 條但書不得撤銷者不能轉、轉換不符原處分目的者不能轉、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能轉。此外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且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政府用錯了法條處罰你。處分是違法的。正常來說應該撤銷,然後呢?機關發現雖然法條引錯了,但用另一條法條來看,你確實該被處罰,金額也一樣。傳統做法是撤銷、重新調查、重新開一張處分。折騰半年,結果一模一樣。116條說:不用這麼麻煩。機關可以直接把違法的處分「轉換」成另一種合法的處分,前提是實質內容和程序要件相同。但法律在這裡畫了三條不能跨越的紅線。第一,如果這個違法處分依法不能撤銷(例如你已經信賴它好幾年了),就不能轉換。第二,轉換後的目的跟原本不同,不行。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條:轉換不能讓你更慘。政府可以用轉換來「救活」一個本來會被撤銷的處分,但不能趁機加碼。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為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具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合法處分,免除撤銷重做的程序浪費。但設三道限制——依第 117 條但書不得撤銷者、轉換不符原處分目的者、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均不得轉換;且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轉換前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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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是什麼?▾
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規定,讓機關不必撤銷重做,可直接把違法處分轉換成具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合法處分。
Q2違法的行政處分一定要撤銷嗎?▾
不一定。第 116 條允許在符合要件下轉換為合法處分,是撤銷重做之外的另一條路。
Q3哪些情況不得轉換?▾
三款:依第 117 條但書不得撤銷者、轉換不符原處分目的者、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Q4羈束處分可以轉換成裁量處分嗎?▾
不可以。第 116 條第 2 項明文禁止,避免機關把可預測結果的決定偷換成有自由裁量空間的決定。
Q5機關轉換前要先通知我嗎?▾
要。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 103 條事由者除外。
Q6轉換後可以加重我的處罰嗎?▾
不行。第 3 款明文禁止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Q7收到轉換通知我可以做什麼?▾
比較新舊處分法律效果,只要有任一項對你更不利,在陳述意見中引用第 3 款反對。
Q8轉換和補正、撤銷重做差在哪?▾
轉換是把違法處分改頭換面成合法處分,補正是治癒程序瑕疵,撤銷重做則是完全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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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轉換(第116條) | 撤銷重做(第117條) | 補正(第114條) |
|---|---|---|---|
| 處理對象 | 違法處分改換為合法處分 | 撤銷違法處分後重新作成 | 治癒程序或形式瑕疵 |
| 前提要件 | 新舊處分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 | 符合撤銷要件且未受但書限制 | 瑕疵屬可補正之程序形式問題 |
| 對當事人不利益 | 禁止更不利(第3款) | 重做時可能產生新結果 | 不變更實體內容 |
| 羈束/裁量限制 | 羈束不得轉裁量 | 無此限制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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