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1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2.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3.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積極要件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消極要件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II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III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救濟: 撤銷訴訟,轉換並非第二次裁決,救濟期間以第一個行政處分來計算
kenny860315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若人民不服,應打撤銷訴訟,救濟期間則以第一個行政處分來計算(因轉換並非第二次裁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