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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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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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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初考
§102的「另有規定」(§102的例外) 五、例如:交通罰單上清楚拍到違規之行為➡️則此時就不用聽人民陳述
alicia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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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爭點:事實及法律皆須具體明確。 第七項:爭點:訴願先行程序及陳述意見功能及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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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訴願先行程序:再審查、異議、複查 以上出現時可免除102條陳述意見
ei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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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科
記憶法:拉肚子如廁的特徵 1. 大量 2.情況急迫 3.期間限制 4.強制 5.客觀上明白 6.輕微 7.先行程序 8.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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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例如稅單)。 考量程序經濟 🔵多數說:參酌德國法,「⚠️⚠️一般處分」(例如警察指揮交通、紅線)類推103 1款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例如污染正在發生中)。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考量強制執行貴在效率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蕭文生師:應目的性限縮在「⚠️⚠️事實&事實涵攝法律適用皆明白足以確認」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比例原則)。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訴願先行程序)者。 🔵學說:批評「事後救濟」不可取代「事前正當法律」程序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具有高度隱密性)。
daisukei100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包含一般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