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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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為§102之例外規定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效能原則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或一般處分-原自德國應類推適用)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依稅捐稽徵法§35)、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此款為訴願之先行程序)-先經此列舉程序辦理,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102的「另有規定」(§102的例外)
五、例如:交通罰單上清楚拍到違規之行為➡️則此時就不用聽人民陳述
alicia90914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五項:爭點:事實及法律皆須具體明確。
第七項:爭點:訴願先行程序及陳述意見功能及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remind0415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第七條:訴願先行程序:再審查、異議、複查
以上出現時可免除102條陳述意見
eidos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記憶法:拉肚子如廁的特徵
1. 大量
2.情況急迫
3.期間限制
4.強制
5.客觀上明白
6.輕微
7.先行程序
8.出境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例如稅單)。
考量程序經濟
🔵多數說:參酌德國法,「⚠️⚠️一般處分」(例如警察指揮交通、紅線)類推103 1款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例如污染正在發生中)。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考量強制執行貴在效率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蕭文生師:應目的性限縮在「⚠️⚠️事實&事實涵攝法律適用皆明白足以確認」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比例原則)。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訴願先行程序)者。
🔵學說:批評「事後救濟」不可取代「事前正當法律」程序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具有高度隱密性)。
daisukei100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包含一般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